轉自: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秀梅)“償二代”二期工程的過渡期將繼續延期一年!12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原定2024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過渡期延長至2025年底。對于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將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原則上不得優于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回溯來看,2021年12月,原銀保監會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和《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彼時設置了三年過渡期,對因新舊規則切換導致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保險公司,按照“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從2025年起開始全面執行“償二代”二期工程。
談及延長過渡期的原因,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過渡期政策對保險公司逐步適應新規則,推動規則Ⅱ的平穩切換發揮了積極作用。考慮到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切換至規則Ⅱ的影響尚未完全消化,為維護保險業穩健運行,經審慎研究決定,延長規則Ⅱ實施過渡期至2025年底。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償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后,不僅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普遍下降,監管環境和險企所處市場環境也發生了變化。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分析,自“償二代”二期工程落地至今,國際環境、宏觀經濟狀況和保險行業自身的運行規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當前我國保險業正在向高質量發展轉型,市場競爭也比較激烈,保險公司普遍面臨著較大的壓力,部分保險公司難以在三年過渡期之后完全適應“償二代”二期工程的監管要求。根據記者近期梳理,為提升償付能力和緩解資本壓力,年內險企發債規模已超1150億元。
此前,監管也曾對償付能力監管進行“松綁”,如《關于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提到,在最低資本要求、股票投資風險因子等方面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不過,此次發布的《通知》則是更為直接地延長過渡期。
李文中直言,保險監管部門對償二代規則進行修訂完善的二期工程進一步突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風險導向,但是當前部分保險公司難以在原定的過渡期內完成轉型。在此背景下,如果強行適用“償二代”二期工程就不再是防控風險,而是制造風險。因此,對于部分保險公司來說適當延長過渡期是非常必要的。
《通知》的發布,利好哪些保險公司?李文中表示,主要利好需要延長過渡期的主要償付能力充足性較低的保險公司、風險型業務占比過大的公司,一般是中小公司,自身適應能力較差,難以在原定的三年過渡期中進行轉型。對于這些公司而言,延長過渡期意味著暫時緩解資本約束壓力,也可以有更長的時間來進行業務調整和補充資本,更可以通過轉型發展來增強自身的實力,逐步適應“償二代”二期工程的監管要求。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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