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異化分紅送轉: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現金紅利0.05元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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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經公司2024年4月29日召開的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符合利潤分配的條件下制定具體的2024年度中期分紅的具體方案,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本次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1日就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發布了《山東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進行2024年第二次中期分紅的公告》。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山東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等權利。
3.差異化分紅送轉方案:
(1)差異化分紅方案
根據公司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授權董事會進行2024年度中期分紅的議案》,董事會在同時符合前提條件及金額上限的情況下根據屆時情況制定2024年度中期分紅的具體方案,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后可進行2024年度的中期分紅,授權期限自本議案經公司2023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
根據公司2024年10月29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本次中期分紅的具體方案為:“公司2024年度第三季度合并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為71,163,281.09元,累計未分配凈利潤為2,076,090,901.10元,2024年度第三季度產生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45,115,226.42元,可以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的需求,滿足股東大會批準的第三季度中期分紅的前提條件。截至目前,公司總股本為400,000,000股,扣減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股份數2,713,876股后,剩余股本數為397,286,124股。公司擬以前述剩余股本數為基數,向全體股東(不含公司回購專戶回購股份)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50元(含稅),向股東派發現金分紅總額為19,864,306.20元,約占2024年度第三季度合并歸屬于公司股東凈利潤的27.91%,不超過授權上限。本次分紅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送紅股。”
(2)本次差異化分紅除權除息計算依據
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虛擬分派的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
虛擬分派的流通股份變動比例=(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送轉比例)÷總股本
除權除息參考價格影響=|根據實際分派計算的除權除息參考價格-根據虛擬分派計算的除權除息參考價格|÷根據實際分派計算的除權除息參考價格
由于公司本次分紅為差異化分紅,上述現金紅利指以實際分派根據總股本攤薄調整后計算的每股現金紅利。根據公司2024年10月29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相關議案,公司本次中期分紅僅進行現金分紅,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送紅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會發生變化,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0。
虛擬分派的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397,286,124×0.05)÷400,000,000≈0.04966元/股。
綜上,本次權益分派除權(息)參考價格=(股權登記日收盤價-0.04966)÷(1+0)。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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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股份不參與本次權益分派。
2.自行發放對象
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威高國際醫療有限公司、威高集團有限公司、威海弘陽瑞信息技術中心(有限合伙)
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本次分紅派息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5元,待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第(1)項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0%,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5元。
(3)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QFII取得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由公司代扣代繳10%的企業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對于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以人民幣派發給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6)對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現金紅利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05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對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可聯系公司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證券事務部辦公室
聯系電話:0631-5788909
特此公告。
山東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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