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聯社
記者 彭科峰
1月2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披露,逯清海、賈長江在銀行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被松原監管分局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的行政處罰。1月23日,財聯社記者查詢發現,逯清海、賈長江原系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員工,因違法放貸已經被當地法院一審判刑并處罰金。
而據財聯社記者不完全統計,2024開年不到1個月,已經有12張行政處罰的罰單均涉及違法放貸。
涉及金額80萬 信用社原主任違法放貸被拘役4年后再入獄
據相關文書披露,逯清海,男,1968年出生,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原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主任。
據了解,逯海清在金融機構工作期間,多次違法規定,違法放貸。2007年4月29日,逯海清在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以孫某名義為他人頂名貸款人民幣50000元。2008年8月、9月,逯海清在任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以張某名義為他人頂名貸款人民幣50000元;以崔某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人民幣50000元;以姜某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人民幣50000元;以賈某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人民幣50000元。
2009年3月29日,逯海清在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為償還以前貸款,以李某名義頂名貸款人民幣200000元。
2009年4月15日,逯海清在任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信貸員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以張某名義為自己頂名貸款人民幣200000元。
最終,法院認定,逯清海共計違法發放貸款8筆,共計人民幣800000元。2018年1月29日,逯海清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并于當日被前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法院一審裁定,逯清海作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從權威文書來看,逯清海之前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曾于2014年12月2日被前郭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這也意味著在前番遭遇拘役4年后,這名信用社員工終于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新發貸款“活化”不良 信貸員獲刑9個月并遭禁業
據文書披露,賈長江,1970年出生,高中文化,系原前郭縣查干花信用社信貸員。
2007年6月至2010年4月間,賈長江未按國家信貸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向張某、馮某、胡某、邰某、包某、柴某等11人名義發放貸款592,533元,并將發放的貸款用于“活化”他人不良貸款。貸款到期后,賈長江未按規定采取措施收回貸款,導致本息無法收回。
2019年8月22日,賈長江被公安機關抓獲并羈押于庫爾勒市看守所,2019年8月30日被前郭縣公安局解回,2019年9月2日被前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檢方指出,被賈長江作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未按國家規定嚴格履行貸款業務審查職責,違反國家信貸制度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違法發放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當地法院一審裁定,賈長江造成造成貸款損失592,533元。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違法放貸多發 開年即有12張罰單與此有關
1月23日上午,依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數據,財聯社記者發現,近年來違法放貸已經成為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據不完全統計,2024開年不到1個月,已經有12張行政處罰的罰單均涉及違法放貸。
1月2日,銀行業開年首張罰單公布,即涉及違法放貸。都江堰金都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因為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違規發放貸款用于承接本行不良債權等,被監管部門罰款450萬元。時任都江堰金都村鎮銀行行長劉沈華也因此被警告,罰款12萬元。
另外,從涉及范圍來看,12張罰單涉及都江堰金都村鎮銀行、四川北川羌族自治縣富民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機構)、前郭縣烏蘭塔拉信用社等多家金融機構,以村鎮銀行、農信社為主。
責任編輯:劉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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