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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銀施羅德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8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7日 17:09 中國證券報

  十、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的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基金負債后的價值。其構成主要有:

  1、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購基金份額所支付的款項;

  2、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收益(虧損);

  3、以前年度實現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彌補的虧損。

  (三) 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資金結算賬戶和托管專戶用于基金的資金結算業務,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銀施羅德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交銀施羅德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并報中國

人民銀行備案。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1、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5、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

  7、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十一、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財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額凈值,基金帳面份額凈值始終保持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攤余成本法,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或折價,在其剩余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或損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場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債券和票據的市價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在有關法律法規允許交易所債券可以采用攤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暫不投資于交易所債券。

  本基金目前投資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 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銀行實際協議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2) 基金持有的回購協議(封閉式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協議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

  (3) 基金持有的附息債券采用折溢價攤銷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計提應收利息;

  (4) 基金持有的貼現債券采用購入成本和內含利息列示,按購入移動成本和到期兌付面值之間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內每日計提應收利息;

  (5) 基金持有的買斷式回購以協議成本列示,所產生的利息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回購期間對涉及的金融資產根據其資產的性質進行相應的估值。回購期滿時,若雙方都能履約,則按協議進行交割。若融資業務到期無法履約,則繼續持有現金資產,實際持有的相關資產按其性質進行估值。

  2、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規定的方法為基金財產進行了估值,仍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3、為了避免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按市場利率和交易市價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偏離,從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產生稀釋和不公平的結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場利率和交易價格,對基金持有的估值對象進行重新評估,即“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與"攤余成本法"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25%時,基金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其中,對于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編制并披露臨時報告;

  4、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最新規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對基金資產凈值波動帶來的影響:

  1)適用攤余成本法時,各估值對象的溢折價按剩余存續期、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攤銷平均計入基金資產凈值;

  2)適用影子定價法對估值對象進行調整時,調整差額于當日計入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凈值可能產生相應的波動。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變動,基金管理人將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對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銀行存款、各類有價證券和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等資產。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加蓋業務公章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加蓋業務公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萬份基金凈收益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數點后三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小數點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數點后三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基金管理人確認已經發生估值錯誤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并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估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機構、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并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財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于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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