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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05年12月15日證監基金字[2005]195號文核準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并不等于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目錄

  重要提示2

  一、緒言4

  二、釋義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關服務機構21

  六、基金的募集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5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26

  九、基金的投資34

  十一、基金的財產41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4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47

  十四、基金費用與稅收48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1

  十七、風險揭示55

  十八、基金的終止與清算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58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73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87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88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88

  二十四、備查文件88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等相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代表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發售公告或本發售公告:指《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

  《運作辦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銷售辦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信息披露辦法》指2004年6月1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暫行規定》:指2004 年8 月16 日中國證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并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及有權機關對其做出之修訂與補充;

  《管理規定》:指1999 年8 月27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轉發)并于1999 年8 月27 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及有權機關對其做出之修訂與補充;

  《通知》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貨幣市場基金投資等相關問題的通知》,及有權機關對其做出之修訂與補充;

  《信息披露特別規定》指2005 年3 月25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并于2005 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5 號《貨幣市場基金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及有權機關對其作出之修訂與補充;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管機構: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據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更新招募說明書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代理人;

  基金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及轉托管等業務的機構;

  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的機構;

  基金賬戶: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結束并達到成立條件,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合同備案手續后,收到其書面確認之日;

  基金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終止,基金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限;

  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日/天:指公歷日;

  月:指公歷月;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日:指認購、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請日;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個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元:指人民幣元;

  認購:指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申請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指基金存續期間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指基金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銷售機構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賣出本基金份額的行為;

  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非交易過戶: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賬戶轉移到其他賬戶的行為;

  銷售服務費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計提,屬于基金的營運費用;

  固定基金份額凈值交易:指本基金存續期內,無論基金投資是否盈利或虧損,投資者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均適用固定基金份額凈值進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額凈值為1.00 元;

  日每萬份基金凈收益:指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凈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節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結轉份額"。本基金收益根據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萬份基金單位收益為基準,為投資者每日計算當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以分紅再投資方式支付收益。投資者當日收益的精確度為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

  攤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資產的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協議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停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頒布或變更或其它突發事件;

  指定報刊和網站: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證券投資基金用于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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