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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3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基金合同內容發生如下情形變更,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2)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變更基金類別;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以上基金合同變更,召集人應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或備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無異議的,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確認無異議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條規定的情形外,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清算小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必須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

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3)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價;

  4)對基金資產進行變現;

  5)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進行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由清算小組公告。

  (6)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1、本基金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基金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可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各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規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投資者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數方作為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自一方書面要求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日內如果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將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散發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營業場所供投資者免費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復印件;如涉及爭議事項需協商、仲裁或訴訟的,基金合同條款及內容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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