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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5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募集,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95號文于2005年12月15日批準募集。

  (二)基金存續期間及基金類型

  1、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2、基金類別:貨幣市場基金

  3、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

  直銷及代銷

  2、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3、募集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者除外)、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所有投資者。

  4、募集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網點或其他方式公開發售。

  5、基金的面值

  每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6、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采用金額認購的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每一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收益歸基金資產所有。

  7、認購費用:本基金認購費用為零。

  (四)基金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自2005 年12月28日到2006 年1月16日,本基金向境內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同時發售。如遇突發事件,發售時間可適當調整。其中周六、周日發售情況見各基金銷售機構在當地的公告。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基金合同的約定,如果達到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本基金合同經備案后生效。如果在上述時間段內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條件并經備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體發售方案以發售公告為準,請基金投資者就發售和購買事宜仔細閱讀本基金的發售公告。

  2、認購手續

  基金投資者欲認購本基金,需開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賬戶,若已經在基金管理人處開立基金賬戶,則不需要再次辦理開戶手續,發售期內基金銷售網點同時為基金投資者辦理開戶和認購手續。

  在發售期間,基金投資者應按照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到相應的基金銷售網點填寫認購申請書,并足額繳納認購款。

  3、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基金投資者認購前,需按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基金募集期內,基金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已申請的認購在募集期內不允許撤銷;募集期間不設置基金投資者單個賬戶最高認購金額限制。

  投資者可在其認購后的兩個工作日后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電話或其認購網點查詢確認情況。

  4、認購的限額

  投資者通過代理銷售機構認購本基金,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1000 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00 元;通過直銷機構認購本基金,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1萬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萬元。本基金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認購金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募集資金自T+2日起計算利息,在全部認購期結束時歸入基金投資者認購金額中,折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投資者所有。

  6、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將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且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在基金存續期間內,如果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本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法律、法規或證券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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