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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4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華僑城漢唐大廈13、14層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成立時間:2001年5月22日

  注冊資本:125,000,000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業務

  營業期限:持續經營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4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經叔平

  成立時間: 1996年2月7日

  注冊資本: 2,586,721,300元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資格批準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的監督

  (1)監督內容

  基金托管人應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財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到賬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資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投資組合比例監控內容如下:

  1)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不得超過該短期企業債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

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4)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80天;

  5)本基金不得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進行交易,不得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6)除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因發生巨額贖回致使本基金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20%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的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8)本基金買斷式回購融入基礎債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過397天;

  9)遵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導致投資組合超出上述1-3項比例限制的,但基金管理人應在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上述標準。

  (2)監督標準

  1)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2)基金投資范圍和投資組合比例等內容是否符合《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監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或基金投資范圍、投資組合比例等內容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銷售辦法》、《暫行規定》、《管理規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業務的核查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銷售辦法》、《暫行規定》、《通知》、《信息披露特別規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劃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財產、是否及時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等履行托管職責的情況,對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銷售辦法》、《暫行規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議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協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

  3、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在業務監督、核查中的配合、協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托管人應依法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托管人應按照規定為基金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本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財產及其他基金的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5)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6)對于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資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7)對于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資產沒有到達基金托管人處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托管人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2、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證

  (1)基金募集期間,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并管理"基金募集專戶"。

  (2)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應及時將屬于基金資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資金的當日出具基金財產到賬證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并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規定。

  4、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形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別為本基金開立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代表基金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借市場交易賬戶,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負責債券的過戶及資金的結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基金托管人保管協議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協議副本。

  6、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備付金賬戶,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積極協助。

  (2)結算備付金賬戶按規定開立、管理和使用。

  7、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因業務發展需要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法規使用并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8、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但要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其他由托管人選定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實物證券保管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9、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該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則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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