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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1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3日 15:2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申請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

  3)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制訂、修改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收益分配、非交易過戶、凍結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獲得基金管理費,從基金財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及其它事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銷售基金份額;

  6)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財產、其它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護本基金及相關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利益;

  7)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并有權依照代理銷售協議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對基金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的申請;

  10)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進行融資;

  11)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并確定有關費率;

  1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賬、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基金報告;

  4)充分考慮本基金的特點,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注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托其它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8)除依據《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

  9)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嚴格按照《基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它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為了基金審計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17)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9)組織并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4)負責為基金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25)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6)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并承擔發行費用;

  27)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及進行不公平的資源分配;

  28)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2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2、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投資指令未生效的,不予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若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且投資指令依據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約定,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財產;

  3)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4)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有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按照相關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間債券托管帳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1)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換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本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基金轉換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14)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出具基金托管人報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按有關規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15 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0)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5)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6)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轉讓或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有效贖回的款項;

  4)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查閱或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時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9)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并要求予以賠償;

  10)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持有基金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部分所涉及數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該數字在內;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該數字在內。

  1、召開事由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7)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8)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9)《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事項。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變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

  (4)對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開會時間、地點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會議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將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審議事項、議事程序、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6)其他注意事項。

  (2)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 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條件

  1)現場開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A、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當不少于在代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

  B、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1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方式開會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C、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它代表,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如表決截止日前(含當日)未達到上述要求,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15個工作日后),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開事由"中所指的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4)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A、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B、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形成大會決議。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會時,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會時,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大會時,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在會議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日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6、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A、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B、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更換、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的合同變更必須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5)對于通訊開會方式的表決,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2)計票

  1)現場開會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代表擔任監票人;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如果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大會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沒有懷疑,而出席會議的其他人員對大會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大會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7、公告時間與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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