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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國際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9)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管理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和調整基金的除托管費率和調高管理費率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代表基金行使債權或因基金財產投資而產生的其他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如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9)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及基金的7日年化收益率;

  10)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1)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2)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3)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采取必要措施對基金托管人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充;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因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稅后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每萬份基金凈收益;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采取必要措施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補充;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因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22)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3)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所發售的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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