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國際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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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9日 06:0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七.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基金備案的條件為基金募集期內或募集期限屆滿,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的備案 基金募集期結束,滿足上述條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符合基金備案條件時的處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限屆滿無法達到募集份額不少于2億份,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且認購戶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則不符合基金備案的條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將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本基金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通過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有權宣布本基金合同終止。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中銀國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銷售代理人,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代理人,另行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在銷售機構允許的條件下,投資者還可以委托銷售機構代為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投資者需遵守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辦理時間參見發售公告或基金銷售代理人的相關公告。 投資者在本基金合同約定辦理時間之后的日期或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視為在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提出的申請,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進行相應的調整并提前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申購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申購。 3.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7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贖回。 4.在確定具體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的單位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人民幣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以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該贖回份額對應的待支付收益將與贖回款項一起結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并在不實質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最遲于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請無效。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者T日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可在T+2日到銷售網點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贖回的確認情況。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T日的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關規定將贖回款項于T+1日從基金托管賬戶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說明書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投資者每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00元。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500份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基金銷售代理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相關規定在其代銷網點的柜臺對以上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代理人約定,對投資者委托銷售代理人代為辦理基金申購與贖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相關規定辦理,可不遵守以上限制。 (六)本基金的申購費用與贖回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與贖回費用。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凈值保持為人民幣1.00元。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基金份額凈值 本基金的申購份額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除以1.00元確定,保留至0.01份,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例二:假定T日申購金額為10,000元,則投資者可獲得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申購份數=10,000/1.00=10,000.00份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基金份額凈值+對應的待支付收益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1.00元計算,保留至0.01元,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例三:假定某投資者在T日贖回10,000份基金份額,且假設該10000份基金份額對應的待支付收益為15.00元,則贖回金額的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00+15.00=10015.00元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處理方式進行調整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最遲在調整生效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除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無法計算當日的基金凈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1到4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無法計算;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它原因而出現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贖回款項,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定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3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份額(贖回申請總數與基金轉換申請轉出份額總數之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申請轉入份額總數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巨額贖回的公告:當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通過郵寄、傳真或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本基金連續2個開放日(含2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公告。 (十二)其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必要的核準后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十三)重新開放申購、贖回的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贖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天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贖回日公告最新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重復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贖回日公告最新的每萬份基金凈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轉換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各項技術條件成熟和準備完備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轉托管 本基金目前實行份額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交易賬戶進行交易。 進行份額轉托管時,投資者可以將其某個交易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全部或部分轉托管。基金份額轉托管分兩步完成,申請辦理轉托管業務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需在擬轉入銷售機構(網點)辦理增開交易帳戶業務,然后到原銷售機構(網點)辦理轉托管轉出手續。對于有效的基金轉托管申請,基金份額將在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后轉入其指定的銷售機構(網點)。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包括繼承、捐贈、強制執行,及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認可的其它情形。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須按照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相關規則,直接向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申請辦理。 上述繼承、捐贈、強制執行指: 1)“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2)“捐贈”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其他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 3)“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有權機關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執行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十八)基金的凍結 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每日收益分配與支付。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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