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努力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改善居民消費預期,提高居民消費意愿和能力。
繼續推進稅收體制改革,研究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統計顯示,當前我國內地電力、電信等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的2到3倍,而實際收入差距達到5到10倍。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指導意見》提出了改革的方向,比如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是采用分類征收還是綜合征收等。
目前我國收入結構是呈倒丁字形,上部是高收入和中高收入的人群,底部是大量的低收入和中低收入者,調節收入分配改革,最基本的還是要增加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
吳曉靈表示,政府還在研究怎樣改變國民收入的分配,以進一步提高居民的消費能力。
在繼續實施2008年以來出臺的一系列刺激消費增長的政策的同時,應該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從數據來看,近幾年國民收入分配中企業的收入明顯提高,對此應該做出一定的政策調節。
提高壟斷行業利潤上繳國家的比例,早該如此,因為壟斷行業上交國庫的利潤比例極低。
在收入分配方面,確實存在著一些值得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我們正在著手循序漸進地、逐步地來解決這些問題。
期望調高,擴中,提低,中等收入人群需要擴大,以后能夠呈現紡錘形,這也是最穩定的社會結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總體上呈不斷擴大的態勢,進入21世紀后,城鄉居民收入的相對差距和絕對差距開始加速擴大,“目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處在歷史最高水平”。
具體表現在工資決定機制的不合理、工資增長機制不完善、職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的不健全。 很多企業工資決定主體不明確,由經營者說了算,我們尚未形成一個職工工資隨企業效益發展而同步提高的增長機制。
特別是國有企業經營性資本收益向居民轉移機制缺失等因素,造成再分配環節對居民收入的“逆調節”,從而在總體上擴大了城鄉差距。
逐步放開限制勞動者競爭、自由流動的戶籍制度、福利保障制度,以及一些限制勞動力流動的地方性保護規章。
包括打破城鄉戶籍藩籬,建立新型的現代城鄉戶籍管理制度;建立進城農民工的社保制度和公共服務制度,建立失地農民的補償制度和社保體系。
鼓勵富人捐資建立慈善性基金,按國際通行辦法免除其捐款所得稅,通過發展慈善事業,緩解收入差距的不斷擴大。在再分配領域,專家建議繼續推進改革,將城鎮居民的各種隱性補貼“陽光化”、貨幣化;同時,加大對農村和落后地區的財政補貼和轉移性支付力度。
由于美國等西方國家開始抑制信用消費和采取貿易保護措施,中國出口規模明年也難以恢復到2008年的水平,估計增長率為10%左右,凈出口對GDP的貢獻將為零。
今后,隨著基礎設施建設達到了一定水平和程度后,應當將擴大內需的重點轉移到通過建立更加完善的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努力縮小居民實際收入差距上來,為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收入分配的制度基礎。
隨著房價的繼續上升及產能過剩問題的凸顯,結構性問題更加突出。為此,在全球經濟進入復蘇階段、中國在明年增長幅度又將超過今年的情況下,調結構恰逢其時。
時間 | 事件簡介 |
1978年 | 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克服平均主義”,會后,以農村為突破口,推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繳夠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是分配制度的重大改革。 |
1984年 | 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進一步貫徹落實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并作出了若干具體規定。十二屆三中全會以后,一是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管理體制,實行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制度;二是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實行結構工資制;三是開征個人收入調節稅。 |
1987年 | 十三大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單一的,必須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分配政策。第一次在黨的代表大會報告中提出了以按勞分配為主體、以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原則,提出了允許合法的非勞動收入,要在促進效率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等政策主張。 |
1992年 | 十四大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兼顧效率與公平。運用包括市場在內的各種調節手段,既鼓勵先進,促進效率,合理拉開收入差距,又防止兩極分化,逐步實現共同富裕。”首次提出在分配制度上要兼顧效率與公平。 |
1993年 | 十四屆三中全會對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個人收入分配制度作了詳細闡述,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的十一項基本原則。如“個人收入分配要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將多種分配方式作為與按勞分配方式長期并存的制度確定了下來;個人收入分配要“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這是在黨的文獻中,首次提出了在處理公平與效率關系問題上應堅持的原則。 |
1997年 | 十五大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的最大突破,就是解決了生產要素能不能參與收入分配的問題,明確提出要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第一次把其他分配方式科學地概括為“按生產要素分配”。 |
2002年 | 十六大確立了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解決了其他生產要素能不能和怎么樣參與收入分配的問題,是我國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十六大還提出,我國的分配制度改革要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這指明了今后我國要努力形成的收入分配新格局,即中等收入者居人口的多數,并占有大部分收入和財富的格局。 |
2006年 | 十六屆六中全會針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要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強收入分配宏觀調節,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公平,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堅決取締非法收入,促進共同富裕。中央經過反復研究,決定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規范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同時,改革和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繼續適當提高相關人員的待遇水平。 |
2007年 | 十七大針對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強調,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