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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鱒魚“被”成為三文魚,中消協表態:團標制定應聽取消費者意見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虹鱒魚“被”成為三文魚
有關行業協會出臺的團體標準
網友紛紛質疑指鹿為馬
中國消費者協會就此表示
涉及消費者權益的團體標準
制定過程中應聽取消費者意見
接受消費者監督
不能讓團體標準成為企業
共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
近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發布《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讓虹鱒魚成為三文魚的一員。《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發布,把虹鱒魚列入了三文魚。有網友吐槽說:“你(虹鱒魚)終究是在三文魚中C位出道了,從此一別兩寬各自安好。”
對此,不少消費者表達了困惑和質疑
媒體也對這樣的團體標準充滿了質疑
隨后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對相關質疑做出了回應
可看樣子消費者對這份回應并不買單
超八成消費者不認可
為了解消費者對于 “三文魚定義之爭”的看法和意見,上海市消保委開展了調查。結果顯示,有73.46%的消費者喜歡、經常吃三文魚,83.6%的消費者認為團體標準將淡水養殖的虹鱒魚歸入三文魚是指鹿為馬,誤導消費者,73.43%的消費者擔心虹鱒被列入三文魚類別后,企業會借此誤導消費者。
專家對虹鱒魚是否屬于三文魚的問題進行了討論
上海海洋大學食品學院水產品加工及貯藏工程主任陳舜勝:
不贊成把虹鱒列入三文魚。中國農業大百科等精典書里,都沒有將三文魚的種類進行分類。“三文魚”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既然是俗成,就應該保持原來的理解,沒有必要擴展。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理事鄭維中:
三文魚是個約定俗成的概念,沒有誰能認定俗名對與錯。市場上以三文魚名義銷售的大西洋鮭、虹鱒、粉鮭和其他鮭魚類每年都在售賣。而且《生食三文魚》標準中已經強調,預包裝產品的標簽要標注原料魚產地及種名,如三文魚(大西洋鮭魚),三文魚(虹鱒)。
在網上我們發現了不少消費者對這份團標的制定產生了質疑
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其改革措施中指出,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由6類整合精簡為4類,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分為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政府主導制定的標準側重于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側重于提高競爭力。
為鼓勵團體標準發展,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制訂了《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一些團體標準也應運而生。
據悉,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三文魚分會發布的《生食三文魚》就屬于團體標準。該團體標準制定過程受到不少質疑。
《關于培育和發展團體標準的指導意見》規定:“社會團體可在平臺上公開本團體基本信息及標準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評議。三十日內沒有收到異議或經協商無異議的,社會團體可在平臺上公布其標準的名稱、編號、范圍、專利信息、主要技術內容等信息。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由爭議雙方認可的第三方進行評估后,再確定是否可在平臺上公開標準相關信息。社會團體應當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對所公開的基本信息真實性負責。”
據媒體報道,《生食三文魚》的團體標準從8月6日20時許公示,到8月9日截止,實際公示時間僅為3天,遠低于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30天。
2015年11月13日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發布的《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標準制修訂的起草工作。標準起草單位至少包括五個企業、兩個科研院所。”但這次參與起草的單位并不包括科研院所,而是13家企業。
中消協表示
團體標準應接受消費者監督
不能讓團體標準成為
企業共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生食三文魚》團體標準為例,它的研制和發布主體是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和13家企業,企業可能會基于自身立場來制定有利于它自身的規則、標準。這是團體標準天然存在的特性,所以它更應當充分接受社會的監督,尤其是消費者和消協組織的監督,聽取消費者和消協組織的意見,以保證標準的科學性、獨立性。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表示,三文魚團體標準和消費者所要消費的商品密切相關,所以消費者有權對其進行監督。但這個團體標準在制定時沒有充分聽取消費者意見,在消費者提出大量質疑后,也沒有用制定規則標準的方式進行改進,這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一種漠視。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還表示,任何標準都應該把握底線原則,這個底線就是不能損害消費者利益和公眾利益。團體標準只能用于加強企業自律,不能對消費者權益的實現造成妨礙,所以國務院《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年)》同時規定,對團體標準要“明確制定原則,嚴格制定程序,構建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和信息公開制度、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規范,建立第三方評估、社會公眾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評價監督機制,推動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誠信自律”。
團體標準先天帶有很強的集團利益的特征,要讓它完全自律有一定的困難,所以不能缺少外部的壓力和監督、督導。因此,中消協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能從促進團體標準規范發展的高度出發,加強引導和監督力度,不能讓團體標準成為企業共謀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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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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