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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參事周振海:加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作者:邊萬莉 編輯:李伊琳)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參事周振海帶了關于加快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議案。
周振海認為,近年來,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巨大變化和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賦予人民銀行新的職責和使命。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已滯后于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實踐,與時俱進,再次修訂,為人民銀行依法履職、為金融穩健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人民銀行部分職責缺乏法律依據”
在周振海看來,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人民銀行作為宏觀審慎管理者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二)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職能有待進一步完善;(三)人民銀行部分職責缺乏法律依據;(四)金融監管力度有待增強。
關于“人民銀行部分職責缺乏法律依據”方面,周振海在做具體闡釋時指出:
一是部分具體業務職能調整需由立法確立。
根據人民銀行履職變化,新“三定”方案對人民銀行相關業務職能重新進行了調整,部分內容已經突破了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如從“管理信貸征信業”的職能擴大到“管理征信業”;從“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到明確人民銀行“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從“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到明確人民銀行“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并實施監督管理”。此外,根據履職實際,人民銀行新增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金融衍生品市場管理、金融科技、金融信息安全、數字貨幣發行等職能。以上職責的改變,由于尚未通過正式立法確立下來,也缺乏必要的落實手段,導致人民銀行在實際履行新職責時,遇到一定法律障礙和阻力,有必要通過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將上述職能納入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能體系。
二是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個別職責規定存在法律瑕疵。
如金融統計方面,《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人民銀行“負責全國金融業統計”的職責,但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銀行僅“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統計資料,而無權收集保險、證券相關數據。導致金融統計方面出現“權責不統一”。為促進人民銀行金融統計職能的高效履行,提高金融統計工作的質量與效能,新“三定”方案對金融統計職能進行了完善,明確“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準和工作機制”,上述新增職能及工作內容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予以體現。
強化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
周振海認為,當前確需根據新的形勢對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改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改,應當充分貫徹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要求,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充分/p>
為此,他建議:(一)加強人民銀行宏觀調控的職責和作用;(二)細化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及手段;(三)完善人民銀行各項業務職責;(四)強化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
關于“強化人民銀行的金融監管職能”,周振海提出了五個具體建議:
一是結合人民銀行履職實際,依法擴充檢查監督權的適用范圍,對人民銀行所承擔的法定職責均賦予相應的監督檢查權,包括宏觀審慎管理、貨幣信貸政策落實情況、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統計、征信業管理、支付管理、反恐怖融資以及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領域的監督檢查權。
二是完善人民銀行監管措施。根據履職實際,增加人民銀行監管手段,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人民銀行實施檢查監督及行政調查的程序規定,加強人民銀行的非現場檢查監督權,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規定窗口指導、約見談話制度、評價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非檢查類監管措施。
三是細化《中國人民銀行法》法律責任條款。加大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行為成本,提高罰款數額上限;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措施;增加行政相對人拒絕配合監督檢查和行政調查義務的相關法律責任;將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擴展至人民銀行的全部職責范圍。
四是完善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權”。明確“建議檢查權”的主體層級,進一步明確“建議檢查權”的實施流程、爭議處理辦法、相關責任劃分等。
五是提升行政許可法律層級。將人民銀行現有的依據國務院采用發布決定方式所設定的行政許可,如金融控股公司準入、銀行賬戶開戶許可、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口審批等行政許可事項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予以設定。
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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