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即將召開,作為公募基金行業唯一一位政協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總經理謝衛帶了兩份提案。一份是《關于強化企業融資和債務管理的幾點建議》,另一份是《關于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作用、推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發展的幾點建議》。在提案中,謝衛表示,稅收政策在推動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存在人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力度相對不足、產品層面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未統籌考慮與年金稅收政策的有效銜接的問題。
他建議在進一步提高個人稅收優惠政策力度的同時,實施合格金融產品稅費優惠政策。建議對納入第三支柱范圍的公募基金、銀行理財、個稅遞延產品等合格金融產品,減免投資交易環節的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相關稅費,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資收益,突出該類金融產品的養老投資屬性,以區別于普通金融產品。
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作用、推動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發展的建議
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實施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以下稱“試點”)作為我國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制度(以下稱“第三支柱”)落地前的一次嘗試,無論參與人數還是整體規模都相對偏低,究其原因固然有試點地區和產品范圍偏窄、抵扣流程復雜等問題,還在于稅收激勵政策不到位等方面的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個人稅收優惠政策激勵力度相對不足
試點配套了EET模式的稅收優惠政策,即個人繳費按6%和1000元孰低原則稅前扣除;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時75%部分按照1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進一步提高了個稅起征點、增加了個稅抵扣項。疊加個稅政策調整的雙重影響,一方面實際能夠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的人群主要為當期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以上的人群,政策覆蓋面有限;另一方面,稅前扣除額度偏低也難以對高收入群體產生吸引力,阻礙第三支柱覆蓋面的進一步擴大。
(二)產品層面缺乏稅收優惠政策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以下稱“個稅遞延產品”)與傳統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相比,所收取的保費在投資端并不享受特別的稅收和費用減免優惠政策,產品設計上又與傳統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區別不大?;?、銀行理財公司試水第三支柱市場而發行的養老目標基金、養老理財產品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既無產品設計上的獨特之處,又在投資增值能力方面與普通產品相比無突出優勢,降低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產品的市場吸引力。
(三)未統籌考慮與年金稅收政策的有效銜接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設計中,對于個人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給予個人繳費按4%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年金計劃必須由企業發起設立,且年金制度的覆蓋面非常有限。同時,個人離職后新單位若未建企業年金計劃,個人繳費也必須暫停。由于企業年金和第三支柱實行相互隔離的稅收優惠政策,未能參加企業年金的個人,在參加第三支柱時,不能疊加使用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影響第三支柱的整體規模。
二、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激勵作用,推動第三支柱發展的幾點建議
稅收政策在推動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十四五”規劃建議中“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要求,推動我國第三支柱的發展,提出如下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個人稅收優惠政策力度
一是在繳費環節,建議在現有基礎上適當提高第三支柱繳費的稅前扣除額度,并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增長、通貨膨脹等因素的變化進行指數化調整,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二是在領取環節,建議比照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方式,不計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計稅,鼓勵分期領取,降低領取時適用稅率,進一步擴大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制度的受益人群。
(二)實施合格金融產品稅費優惠政策
一是建議對納入第三支柱范圍的公募基金、銀行理財、個稅遞延產品等合格金融產品,減免投資交易環節的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相關稅費,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資收益,突出該類金融產品的養老投資屬性,以區別于普通金融產品;二是建議對金融機構因發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產品而取得的收入,減免對應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降低機構開發、拓展該類金融產品的經營成本,鼓勵金融機構加大資源投入力度、更積極地參與我國第三支柱市場建設。
(三)統籌年金和第三支柱稅收政策
美國等海外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統籌第二、第三支柱補充保險養老的發展,對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建設有著積極作用。建議進一步推動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稅收方面的統籌銜接,即將繳費稅收優惠政策賦予到個人,允許個人靈活選擇運用于年金計劃或第三支柱,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開端和行穩致遠奠定基礎。
責任編輯:尹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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