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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我國向非法集資說不!清退資金來源包括代言費
每經記者 肖世清 每經編輯 廖 丹
日前,中國政府網公布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條例》指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此前,關于非法集資的整治辦法,一般都是由部委發布的,是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或者規章制度,能夠發揮一定作用,但是總的來說效率比較低,威懾力不夠。此次出臺《條例》,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上升到行政法規的層面,法律層級更高,權威性更強,威懾力更大。《條例》明確了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相應職責,使打擊非法集資的行為更加有法可依。
企業名禁亂用金融等字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2020年12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歷經1個多月時間,《條例》正式對外發布。
據了解,《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所稱非法集資人,是指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所稱非法集資協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資而為其提供幫助并獲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
《條例》對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履行防范非法集資義務作出下列規定:一是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機構和員工參與非法集資,防止他人利用其經營場所、銷售渠道從事非法集資;二是加強對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的宣傳教育,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三是依法嚴格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對涉嫌非法集資資金異常流動的相關賬戶進行分析識別,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指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新規明確清退資金來源
實際上,近年來銀保監會多次召開會議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作出相關工作部署和安排。去年7月,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組織召開2020年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年中工作座談會,座談會提及,受經濟下行疊加疫情影響,多年累積的非法集資類存量風險可能加速暴露,一些新的風險苗頭開始聚集冒頭,必須高度重視。
《條例》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
《條例》還明確了對非法集資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相關懲處標準。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對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防范和處置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清退資金來源方面,《條例》指出,包括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責任編輯:楊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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