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7日電(記者王優玲)記者7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住房租賃條例(征求意見稿)》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8日。條例包括總則、出租與承租、租賃企業、經紀活動、扶持措施、服務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8章,共66條。
條例適用于國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其制定旨在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穩定的住房租賃關系,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條例指出,出租住房的室內裝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將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內裝修國家有關標準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根據條例,住房租賃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從事住房租賃有關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的有關規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綁消費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租金貸款相關內容。商業銀行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
條例規定,住房租賃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屬于金融違法行為的,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條例,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提供機構備案、房源核驗、面積管理、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統計監測等服務,與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向社會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務。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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