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令
第32號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何立峰
商務部部長:鐘 山
2020年6月23日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 年版)
說 明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準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準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八、《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九、《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2: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2020 年版)
說 明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 單)》(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 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準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自由 貿易試驗區。《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 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 準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后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準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 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 投資《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自貿試驗區負 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 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的,不予辦理相關核準事項。投資有股 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特定外商 投資可以不適用《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 公司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 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七、《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 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 行。
八、《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 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后 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后續協議、我國締 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 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九、《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 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趙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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