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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佛山再現“天量罰單” 交管部門如何讓百姓感受到公平?
每經特約評論員 楊震
近日,廣東省佛山廣臺高速43公里處一岔道口火了。該處被曝光違章頻發,開了近62萬張罰單(當地交管部門12日澄清為184373張),罰款超1.2億元。眾多車友指出該處道路所標虛實線不明,如果不提前預判就要被罰。有人統計過,在這一路段3分鐘內竟有27人違章!
筆者還記得,三年前沈海高速廣東茂名段一個全國最賺錢攝像頭也曾一夜成名。原來,在沈海高速3374公里路段,電白服務區入口,一條長達1.5公里的實線將正常行車道與服務區的入口隔離開來。司機要進入服務區,就必須壓實線,也就必然要“違規”。于是,這個攝像頭一年抓了12.5萬起違章,按每張罰單200元算,每天能“掙”7萬元,一年可撈2500萬元!
這次又是劃線,又是罰款,那么問題到底出在哪兒?這事要從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說起。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有關規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簡單說,就是給交通參與者立規矩的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它不具體針對特定的個人,而是針對所有人或不確定的多數人。比如,設定人人都應遵守的紅綠燈規則。所謂具體行政行為,則是交通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人的處理決定和行動。比如,某司機超速被罰款。
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規定,只有具體的行政行為可以被提請復議。如果覺得自己遭受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公是因為其所依據的行政規定(也就是抽象行政行為)不合理,那么老百姓只能在提請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時,以附帶形式提請審查抽象行政行為。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也同樣規定,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可以被起訴。換言之,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
由于在行政復議程序中,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的附帶審查通常都是制定這些行政規定的機關進行,這些行政規定便常常會被制定機關作出有利于其自身的解釋。
普通老百姓很難通過對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規章、決定、命令、文件等)的復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多是在對一樁樁不公平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或訴訟中,追求公平。而且,通常像碾壓道路實線等情況罰款也就一兩百元額度,為此維權所耗費的精力、時間和金錢卻可能遠遠高于此數,普通百姓很少真正去較這個真。
交通運輸部2015年修訂后的《交通運輸行政復議規定》第七條更加明確地限定了,只能針對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請復議。而具體的交通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如果不合理,雖然也可以提請審查,但是負責審查的仍然是交通管理部門。這樣一來,大量吃虧的交通參與者就沒有通道針對交通管理中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維權。
不論沈海高速的服務區實線,還是廣臺高速的岔道口實線,其實質都是交通管理中的抽象行政行為。按照目前的法條,事實上將免于任何維權挑戰和合法性質疑。
任何法治的原則都是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權力與責任的對等。廣東當地交通管理部門也許是出于善意,但在劃線時卻做得不周全,導致擅行罰款。這一做法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方式,毫無必要地為交通參與者增加了義務負擔,同時又為交管部門擴大了處罰權力。此舉雖然在法條上站得住腳,但在法理上卻顯失公平合理。
而大量受到不公正處罰的司機,也沒想到與當地交通管理部門交涉。這種顯失平衡的格局,自然不利于糾正交通行政管理中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問題,即便個別老百姓通過復議或訴訟扳回一局,也不過是偶然成功。
在筆者看來,要真正徹底糾正,還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大規模修訂,打通針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維權通道,以平衡權力與權利,提高交通行政管理的法治水平,要讓人民群眾在交通行政管理的每一個案例中都感受到公平。
當前除了依靠媒體的報道,還需要人大、車主、交管部門等各方形成合力,推動對法規進行合理修訂。
據悉,佛山交管部門已對道路標線等作出優化調整,但愿具有更高法治水平的交通行政管理來得快一些。
責任編輯: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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