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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驚呆!89后高中男寄信200封,敲詐多位A股公司高管,成功勒索134萬…
“扮豬也能吃老虎”,而且還是用寫信這個“古老”的手段。
近日,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披露《符丹青敲詐勒索罪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符丹青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間,冒充新聞記者,以敲詐勒索錢財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員照片等)制作敲詐勒索信件200封并投遞寄出,信件內容聲稱掌握被敲詐勒索對象的私人秘密,成功敲詐134萬元 。
具體案件經過一起跟時報君來看看。
寫信
2020年4月12日9時許,1989年出生,只有高中文化,家住湖南長沙市的符丹青駕車來到了湖南岳陽市郵局火車站支局,一次性郵遞寄出了200封信。
200封信收件人均是上市公司高管。
值得注意的是,這200名高管并非符丹青的親朋戚友,而是他敲詐勒索的對象。
3天后,即2020年4月15日,上市公司奧XX居常務副總經理吳某收到了來信。三天后,也就是4月17日,“吳總”向符丹青指定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33.5萬元。
一封信33.5萬元,究竟信息有什么“魔法”?據判決書顯示,信件內容聲稱掌握被敲詐勒索對象的“私人秘密”。
而且,“吳總”并非獨例。
2020年4月17日,泰XX物董事長葉某收到符丹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要挾其轉賬33.5萬元。4月22日,葉某向指定銀行賬戶轉賬33.5萬元。
2020年4月18日,廣XX材董事長徐某收到符丹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要挾其轉賬33.5萬元。當日,徐某委托秘書錢某向符丹青指定銀行賬戶轉賬33.5萬元。
2020年4月21日,瑞XX業董事長陳某收到符丹青郵寄的敲詐勒索信件,還是要挾其轉賬人民幣33.5萬元。當日,被害人陳某委托其姐姐向符丹青指定銀行賬戶轉賬33.5萬元。
事情總有敗露的時候。
同樣是2020年4月17日收到敲詐勒索信件的成XX導董事長李某,面對符丹青35.2萬元的敲詐勒索,做出了不一樣的選擇。4月23日,李總向公安機關報案,未轉賬。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敲詐金額比此前受害人多出了1.7萬元。
截至案發,符丹青成功敲詐134萬元,35.2萬元則未能得逞,犯罪未遂。
逮捕
案發后,符丹青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由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雙流區看守所。
公安機關對符丹青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凍結,實凍結94.2萬元。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以川成雙一部刑訴[2020]385號起訴書指控符丹青犯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搜查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以支持其控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符丹青系初犯、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至15萬元。
被告人符丹青當庭表示,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基本犯罪事實及罪名量刑建議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但提出其系主動投案,并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其辯護人提出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其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好,有立功情節,家庭困難,積極退賠,請求從輕處罰。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
1、民警擋獲被告人符丹青后,從其住處查獲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臺、U盤1個、銀行卡5張。
2、被告人符丹青收到4被害人轉賬134萬元后,其中10萬元被其消費耗用,其中30萬元被其購買理財產品,現已到期并存入該賬戶內。公安機關已將該銀行賬戶凍結,該賬戶現有存款余額人民幣124.35萬元。
3、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符丹青通過其辯護人宮麗律師退繳贓款2.85萬元,該款現暫存于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賬戶。
判決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新聞記者以揭露他人隱私的方式敲詐勒索多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被告人符丹青的辯護人提出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的辯護意見,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符丹青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35.2萬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故對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被告人符丹青敲詐勒索被害人吳某、葉某、陳某、徐某共計人民幣134萬元屬犯罪既遂,其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均已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而被告人符丹青的辯護人提出其有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事實不一致,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符丹青的辯護人提出其家庭困難的辯護意見與本案定罪量刑無關,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符丹青提出其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害人李某報案后,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發現被告人符丹青具有犯罪嫌疑,并在其住處將其擋獲歸案,其不屬于主動投案;被告人符丹青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完全掌握的其敲詐勒索被害人吳某、葉某、陳某、徐某的犯罪行為,與公安機關已掌握的其敲詐勒索被害人李某的犯罪行為屬同種罪行,其行為不屬于自首,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鑒于被告人符丹青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賠部分贓款,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二、分別退賠被害人吳某、葉某、陳某、徐某各33.5萬元,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后退賠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機1部、筆記本電腦1臺、U盤1個、平安銀行卡1張、中國銀行(維權)卡1張依法予以沒收并銷毀;扣押在案的其他銀行卡3張由原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責任編輯:張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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