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南制藥股權爭奪案落槌 “趙氏信托”映射家族信托隱患

魯南制藥股權爭奪案落槌 “趙氏信托”映射家族信托隱患
2021年07月28日 07:54 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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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時報記者 熊菲 丁可

  近日,“律師策劃海外信托侵吞資產”一案受到廣泛關注。

  魯南制藥25.7%股份到底歸誰所有?4年前,魯南制藥已故創始人獨生女趙龍將五方告上了法庭,案情還牽涉國內知名律所金杜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王建平。2021年7月20日,東加勒比最高法院最終判定趙龍勝訴,趙龍對涉案股權擁有所有權。

  證券時報記者及時聯系了此案關鍵當事方。趙龍表示,判決后尚未收到來自金杜律師事務所和王建平律師的信息,而金杜律師事務所則表示,暫不能就此事接受采訪。

  與此同時,證券時報記者還就此案采訪了多位知名律師和信托行業人士,試圖解構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及其對于家族信托的啟示。

  四年打贏洋官司

  2014年底,魯南制藥創始人趙志全去世。2017年,趙志全獨生女趙龍發現,家族信托律師王建平并沒有打算真正將父親遺產轉交給自己。

  天眼查顯示,魯南制藥集團成立于1995年,注冊資本8170.5萬元,目前共有三類股東,分別是社會個人股、內部職工股、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約48.08%、26.22%、25.7%。其中,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設立在香港,其持有的25.7%股權也是此案的焦點。

  一個牽涉多個利益方的股權代持和兩個家族信托,是引發魯南制藥25.7%股權相爭的關鍵環節。

  2001年3月,魯南制藥與昆侖美國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由其代持魯南制藥部分股份。昆侖美國是王建平及其妻子魏某在美國設立的公司,這兩位也是魯南制藥股權的爭奪主角之一。

  截至2011年7月19日,趙志全持有昆侖BVI公司100%股權,昆侖BVI公司持有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100%股權,而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持有魯南制藥25.7%股權以及另外4家公司各25%股權。

  同在2011年7月,趙志全和魏某簽訂信托協議,設立“趙氏信托”。該信托是可撤銷信托,由昆侖BVI公司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并由魏某擔任受托人,信托財產是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5家公司的股權。

  2014年11月,趙志全去世前向趙龍轉讓了經魏某簽字的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并對王建平發出將信托資產過戶給趙龍的指令。但是,趙龍說股權變更遲遲沒有過戶。

  趙龍在微博上發布的信息顯示,2017年2月20日,在王建平北京辦公室,他給了趙龍一份“Banyan Tree Trust”(榕樹信托)的信托文件,趙龍這才知道他從來沒有打算真正遵從其父親的過戶指示函將遺產轉交給她。反而,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90%資產被轉入了王建平夫婦所持有的嘉德公司(判決中稱為Jade Value Investment Ltd)。在上述榕樹信托中,嘉德公司作為信托資產,受益人為王建平夫婦的女兒和趙龍。“雖然我的名字也在受益人名單中,但王建平作為protector(信托保護人),隨時可以沒有任何限制地將我移除。里面所有條款都不能保障我的利益。至于這個信托如何成立的,我完全不知情。”趙龍認為。

  后來,法院通過股權收購款的資金來源等一系列證據和事實,最終認定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持股公司的股權是由趙志全自掏腰包所購買的,所以他就是最終受益人。

  雖然王建平夫婦通過設立公司、設立信托等方式,把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以及對應的魯南制藥股權轉走,但是法院認定,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信托契約的相關條款。

  法院認定,涉案股權的所有權,歸屬受益人趙志全之女趙龍。

  如今,判決結果已經公布數天,金杜律師事務所的王建平律師是否就該案給趙龍以任何說明或反饋?是否有接洽以執行判決?7月27日,趙龍在微博私信中回復證券時報記者稱,并沒有,金杜律師事務所也未向她作出調查結果或任何說明。

  在個人微博賬號上,趙龍還補充發出了2017年金杜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王建平投訴的后續,表示金杜律師事務所當時為此成立了調查小組,但可能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及時作出處置。她表示,如今判決已公開,許多關鍵事實在交叉質證后已得到認定,希望金杜律師事務所可以給她一個最終的調查結果。

  證券時報記者7月27日通過郵件和電話試圖采訪金杜律師事務所。截稿時采訪郵件未得到回復,而金杜律師事務所公開的聯系電話撥通后,對方表示沒有關注到王建平律師的相關案件。在記者追問后,接電話的人表示去詢問相關同事,隨后回復暫時沒有辦法接受媒體采訪。

  “趙氏信托”問題在哪?

  到底是誰給了魏某這么大的權力,使她可以把自己作為受托人所持有的股份隨意處置,再信托給別人?這其中繞不開兩個信托:趙氏信托和榕樹信托。

  2011年7月成立的 “趙氏信托”是一份可撤銷的信托,趙氏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趙志全100%持股的昆侖BVI公司,受托人則是魏女士,信托財產是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家公司的股權。在信托成立的當天,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權就被轉移到了魏某名下。

  “這里有幾個比較奇怪的點。”瑞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昊分析。

  一是關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安排。在家族信托中,客戶出于傳承考慮,在做家族資產安排的時候,一般由客戶本人做委托人,家屬做受益人。趙氏信托特別之處在于,客戶本人以及客戶女兒都沒有出現在這個信托安排中。

  “信托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家族財富有序繼承,信托本身只是一項傳承的制度安排,人的因素肯定不應該被忽視。”王昊說,從這件事可以看出,委托人本人可能對于信托本身不是非常了解。

  二是關于受托人的安排。趙氏信托由自然人做受托人,雖然自然人也可以做受托人,但所有權利集于自然人一身后,自然人的道德風險和違約風險概率往往比專業受托人高很多。

  “還有一個細節是,法院文件中也有趙氏信托條款的相關內容,條款的行文方式非常簡單。”王昊說,如果有其他相關專業機構介入,應該能發現這份信托架構上的問題。

  “趙志全在去世之前的一段時間,曾經給魏某發函,指示她把自己持有的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以及這家公司名下的所有財產都轉給獨生女趙龍。后來又指示魏某,表示自己授權女兒趙龍行使‘趙氏信托’下的所有權利。但從趙志全的上述行動中不難看出,他并不理解這樣的一個信托設立后事情會變得多復雜,他也不知道一個所謂托孤的信托到底要怎么設計。”王昊說。

  趙氏信托的設立為后續問題埋下了隱患。2015年8月,魏某向嘉德價值投資公司和中智投資控股公司轉移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前者獲轉移90%股份,后者則接受剩下的10%股份。王某在這兩家公司均擔任股東和董事。

  2016年,王建平又新設立了恒德公司,他的妻子魏某作為委托人設立“榕樹信托”,指定新成立的恒德公司作為信托受托人,負責管理嘉德公司持有的安德森投資有限公司90%股權,原始受益人包括趙龍以及律師王某的女兒。

  “最重要的一點是,該信托把律師王某設為信托保護人。”王昊解釋,這個信托的保護人有權隨時增加或者移除受益人。

  直至2017年,趙龍和王建平會面時才知道榕樹信托的存在。

  王昊認為,嘉德價值投資公司和中智投資控股公司都有王某擔任董事,因此他的所作所為,屬于在知道受托人轉移涉案股權有違受信賴者義務的情況下,依然接受了信托資產,是知情的受讓方,并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法院最終推定,嘉德價值投資公司和中智投資控股公司這兩家公司是為了受益人趙龍、昆侖BVI公司的利益而持有涉案股權,受益人完全有權追回這些股權。

  家族信托應該如何做?

  “這個案件給我們最大的啟發是,股權結構一定要清晰,不能為了一些稅收優惠或者其他原因動搖這個根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馬乃東律師說,做了這么多年的訴訟案件,一個深刻的感受是,公司股權結構清晰,是財富保障中必須要遵守的紀律。

  代持引發的問題不少且慘痛,由此釀成禍端。他舉例說,自己代理的一個案件已經從一個官司打成了9個官司,問題的癥結就是代持引發,“財富保障的方式應當采用正金字塔的形式,塔基也就是股權結構一定要清晰穩固”。

  “從財富傳承的角度看,要實現股權的順利傳承,財富二代對公司的控制權設計應該做到‘有名有實’。” 馬乃東表示,結合本次案例,雖然趙志全擁有相關公司股份,但其女兒趙龍沒有在包括昆侖BVI等離岸控股公司擔任董事,也沒有在魯南制藥這一國內經營實體公司擔任董監高職務,這本身不利于其行使和保障自己作為股東的權利。如果是要將股權裝入信托,考量股權的名義所有權已發生變更,要確保不出現類似本案的惡果,就要確保接班人能對公司實現有效的控制。

  他同時認為,財富保障規劃切忌好高騖遠,否則無異于在大海里裸泳,“其實大道至簡,財富保障應該量力而行,越簡單越好”。

  王昊說,趙志全本可以采用遺囑的方式,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女兒趙龍。可能他當初考慮身體和女兒年齡等綜合因素,最終選擇了信托方式。信托是一種很好的財富傳承工具,關鍵是要做好結構安排。

  以趙氏信托為例,更好的結構安排是,由趙志全做委托人,趙龍做受益人,信托資產是昆侖BVI公司股權,同時找一個專業信托公司來做受托人。一般信托公司會專門設立一個公司來持有客戶公司股份,同時設置很多權力制衡安排,從而避免客戶股份被輕易轉移。

  王昊還認為,信托本身是很靈活的方式,如果委托人對信托完全不了解,又被有心人利用的話,對方可以在信托設立之初就埋下陷阱。因此,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對信托的基本制度和運作規律有了解,建立良好的信托結構缺一不可。

  此外,應特別重視受托人選擇問題。某律師事務所家族信托領域的律師認為,這個魯南制藥股權案件本身錯綜復雜,但從其在國內的影響來說,會把信托過程中的受托人選擇問題提到重要層面,特別是自然人做受托人的,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

  據悉,此前有律所嘗試過推行自然人受托民事信托業務模式,但總體上國內的自然人做受托人的還較少。業界有觀點認為,自然人做受托人,我國的《信托法》雖然允許,但是由于相關制度不配套,對自然人受托人缺乏監督機制,對客戶來說風險偏大。另外,在上述家族信托領域的律師看來,在相關規定不明的情況下,自然人受托跟代持其實沒有本質區別,業務也有合規風險。

  “其實國內信托的管理級別比海外信托要高。”一家頭部信托公司家族辦公室負責人對記者表示,海外的信托公司,即便是全球非常大的,很多本質上并不是一家金融機構,而更像是家族或律師等的一個集中體,內部的制度可能并不是按照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來做的。反觀國內,目前做家族信托出現機構失誤或道德風險的概率反而是比較低的,主要也是因為國內整體的監管和公司的管理機制都是比較嚴的。她以所在公司舉例稱,公司有嚴密的內控制度,股權家族信托的結構需要經過初審、復審、上審批會,即使變更要素也是需要有流程來審批的。

  “如果僅僅知道作為受益人可以按時領錢,而不了解家族信托復雜的運作機制,不知道自己的權力,不知道如何制約受托人的權力,就無法維護自己家族的利益。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教育是需要納入傳承規劃的必修課。”王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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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墨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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