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解釋王振華被判五年:被告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從重處罰

上海高院解釋王振華被判五年:被告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從重處罰
2020年06月17日 20:53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上海高院解釋王振華被判五年:被告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從重處罰

  經濟觀察網 記者 陳博 歷經近一年時間,新城控股(601155.SH)原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一審結果公布。

  6月17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普陀法院”)發布消息,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上海高院在知乎的官方認證賬號發布信息稱,經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經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在綜合考量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其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上海高院發布的信息稱,周燕芬雖未直接實施犯罪行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了牽線搭橋、承上啟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綜合周燕芬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7月3日,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拘;5天后,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7月10日,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振華、周燕芬批準逮捕。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警情通報顯示,2019年6月30日22時,普陀警方接王女士報警,稱其女兒被朋友周某某(女,49歲,江蘇人)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并入住酒店,后其女兒在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

  6月16日普陀法院對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案進行不公開一審,經過兩天的審判,做出一審判決。

  一位從事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告訴經濟觀察網,王振華案件有兩個重要關注點:第一,五年刑期是強制猥褻罪的最高量刑。第二,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強奸罪認定是,是否發生性器官接觸,強奸幼女,按照刑法規定最高刑罰是死刑。

  該刑事律師稱,強奸和猥褻,通常發生在私密場所,只要嫌疑人不承認,被害人是幼女,表達不清楚,以強奸罪起訴,很容易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

  一位了解此案的法律人士透露,從開始,王振華就是以猥褻罪被批捕,并以猥褻罪起訴。按照規定,如果選擇上訴,在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王振華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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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霍琦

猥褻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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