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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國家藥監局和林業局申請公開:鴻茅藥酒毒理數據和豹骨來源
本人周筱赟讓鴻茅藥酒陷入了“囚徒困境”:如果鴻茅藥酒按處方劑量含豹骨,就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不含豹骨或低于處方劑量,則涉嫌違法制造劣藥。
文/周筱赟(法律人) 來源:@落魄書生周筱赟
救人危難、辯白洗冤是天下第一公理!
努力了不一定能改變,但不努力就永遠不會改變!
面對丑惡,不一定要挺身而出,但一定不可以助紂為虐!
鴻茅藥酒拒絕公開的臨床試驗和毒理學試驗數據,早已提交給國家藥監局,我已正式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如鴻茅藥酒按處方劑量添加豹骨(至少需7200頭豹)且無法說明合法來源,則涉嫌刑事犯罪,如根本不含豹骨或含量達不到劑量,則屬擅自改變處方,應按劣藥查處。我已正式向國家林業局申請公開審批文件。
前幾日,吐槽“鴻茅藥酒是毒藥”的廣州醫生譚秦東被取保候審,這和我在《廣州醫生吐槽鴻茅藥酒被逮捕,應當怎樣為他做有效無罪辯護》預判完全一致。我還預判,檢察機關將在近期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到那時,就是錯案追責和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了。
一直備受爭議的鴻茅藥酒,到底誰授予其甲類非處方藥(OTC)的資質?答案是:國家藥監局。到底是誰允許鴻茅藥酒使用國家一級瀕危保護動物的制品豹骨?答案是:國家林業局。
如果沒有這兩個國家機構的加持,鴻茅藥酒不可能如此紅火。我已向國家藥監局、內蒙古食藥監局和國家林業局、內蒙古林業廳正式發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上述審批文件。鴻茅公司可以拒絕公開,但事涉藥品安全,行政機關有義務公開。
鴻茅藥酒的非處方藥資格疑云
追溯鴻茅藥酒的審批史,從國家藥監局獲得非處方藥資質,是鴻茅藥酒狂飆突進的關鍵。
鴻茅藥酒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于1992年10月16日批準注冊,原批準文號為“內衛藥準字(86)I-20-1355號”。我國于1999年發布《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并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藥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2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換發批準文號,鴻茅藥酒批準文號換發為“國藥準字Z15020795”。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公布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但是,在國家藥監局的“臨床試驗數據核查專欄”上進行查詢,可以發現鴻茅藥酒的查詢結果是0,也就是說,作為藥品,國家藥監局公開資料并未顯示鴻茅藥酒上市前做過臨床試驗。鴻茅藥酒中含有多味有毒藥材,且對肝腎功能存在損害,但同樣,國家藥監局也沒有公開資料顯示做過毒理學試驗。
然而,鴻茅藥酒公司接受采訪卻稱:鴻茅藥酒確實做過臨床試驗和毒性試驗,但這些實驗結果和數據“不需要對外公布”,因為該藥酒是國家中藥保護品種,需要保密。這些數據都“曾提交給內蒙古自治區食藥監局和國家食藥監總局”,如果消費者想知道這些結果,可以找這些政府部門,該公司不公開這些數據。
既然如此,我就作為一名普通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之規定,已正式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快遞,書面申請公開鴻茅藥酒提交的臨床試驗和毒理學試驗數據。
2003年鴻茅藥酒獲得非處方藥資質時,正是鄭筱萸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鄭筱萸被控玩忽職守,擅自批準降低換發文號的審批標準。經后來抽查發現,包括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藥品生產文號的換發,其中6種藥品竟然是假藥。鄭筱萸后被執行死刑。
如果國家藥監局有壯士斷腕的勇氣,就應當公開當年藥品生產文號換發的全部資料,重新進行審核,而非抽查。請先從公開鴻茅藥酒臨床試驗和毒理學試驗數據開始!
鴻茅藥酒用豹骨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鴻茅藥酒的成分表里,明確提到了豹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1977年版一部第485頁,豹骨是“貓科動物豹Panthera pardus L.的干燥骨骼”。但是,不論是云豹、雪豹、金錢豹,都是國家一級瀕危保護動物。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06年,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豹骨使用有關事宜的通知》,提出“為妥善解決瀕危保護動物藥材豹骨的使用問題,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從野外獵捕豹類和收購豹骨。
1987年實施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藥材物種名錄》顯示,貓科動物豹,包含云豹和雪豹,而兩者均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并位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之列,嚴禁商業進出口貿易。因此,不可能從國外合法進口,除非走私。那也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
所以,如果鴻茅藥酒公司從野外非法獵捕豹類、非法收購或走私豹骨,則涉嫌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
那剩下惟一的可能性,就是使用庫存。根據國家食藥監局【2006】118號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國已全面禁止從野外獵捕豹類和收購豹骨。但為避免藥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損失,準許藥品生產企業將現有庫存的豹骨繼續使用完畢。
該文件至今已有12年,鴻茅藥酒公司庫存的豹骨至今還沒有用光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藥成方制劑第十四冊第166頁,公開了鴻茅藥酒的處方,顯示一劑處方所需的豹骨為15克,一劑處方可制鴻茅藥酒187000克。工商信息顯示,自2007年11月起,鴻茅藥酒所屬公司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建設規模達到年產藥酒15000噸。
根據簡單的換算,即可知鴻茅藥酒每年需要1203公斤豹骨。根據資料顯示,每只成年豹骨骼重量約為2公斤,那么,鴻茅藥酒公司僅一年就至少需要600頭豹子的骨骼!鴻茅藥酒注冊于1992年,至今26年,即使只計算2006年全面禁止從野外獵捕豹類和收購豹骨后,鴻茅藥酒就至少需要7200頭豹子!
但是,根據國家林業局中國重點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局顯示,我國豹的數量僅存3310只!
請問鴻茅藥酒,制酒需要的7200頭豹子,到底是通過什么方式獲得的?還是鴻茅藥酒里根本就不含豹骨?
顯然,由于我國豹的數量僅存3310頭,根本不可能有7200頭的豹骨庫存。那么,到底是鴻茅藥酒公司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或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呢,還是鴻茅藥酒根本不含豹骨,故意欺詐消費者?或者鴻茅藥酒根本沒用那么多豹骨,比如一頭豹骨用了20多年泡了十幾萬噸的藥酒,但那又怎么保證宣稱的療效呢?如果根本不含豹骨或含量達不到處方劑量,則屬擅自改變處方,應按劣藥查處。
鴻茅藥酒官方曾對媒體回應,該公司使用的豹骨來源“合法”,是申請獲批后,到指定的合法單位購買的,而這些豹骨是那些野生動物“被列入保護名錄前的庫存”。那就請問鴻茅公司,你們是從哪個合法單位購買到多達7200頭的豹骨呢?
我到藥店實地看過,現在銷售的鴻茅藥酒,確實有國家林業局頒發的“中國野生動物管理專用標志”,而非此前很多媒體報道的不存在。該批文編號為:林護許準[2016]0795號,標明“豹骨制品”。
根據上述計算,只有兩種可能性,鴻茅藥酒非法獵捕、殺害或非法收購豹骨,要么根本不含豹骨。如果鴻茅藥酒按處方添加豹骨卻無法說明合法來源,則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根本不含豹骨或含量達不到處方劑量,則屬擅自改變處方,應按劣藥查處。國家林業局批準鴻茅藥酒使用豹骨,究竟是怎么審核的?
另外,該批文是2016年獲得,那么從2006年至2015年,鴻茅藥酒使用豹骨沒有獲得批準嗎?《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8條規定,未取得專用標識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會給予沒收、罰款等處罰,乃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我已正式向自然資源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發出快遞,書面申請公開鴻茅藥酒獲得“中國野生動物管理專用標志”的全部申報材料及批準文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行政機關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我相信,隨著上述文件的公開,鴻茅藥酒更多秘密,即將付出水面。
2018年4月21日-22日
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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