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公司員工提前5年“被退休” 領導:無解決辦法

供電公司員工提前5年“被退休” 領導:無解決辦法
2019年03月31日 02:59 民主與法制時報

  原標題:甘肅一供電公司員工深陷“退休漩渦”

  今年53歲的陳菊英是甘肅省渭源縣供電公司老員工,50歲已經辦理退休手續。她一直強調自己是“被退休”的,這究竟是咋回事?

  甘肅省定西市渭源縣清源鎮人陳菊英,是渭源縣供電公司員工,1989年參加工作,從基層變電站站長做起,歷任公司調度通信中心調度組長、生產技術部副主任、電力調度控制分中心副主任、主任等職。

  2015年1月26日,工作了26年的陳菊英被渭源縣供電公司認定到達退休年齡,被申請辦理了退休手續。在她退休之前,她是該公司電力調度控制分中心副主任及主任,屬于管理(技術)崗位。

  “我應該55歲退休,可在50歲的時候就被單位通知辦理了退休手續。”面對記者,今年53歲的陳菊英無奈地說。

  提前5年“被退休”

  按照陳菊英的說法,2015年1月26日,她剛滿50歲零4個月,渭源縣供電公司就通知她趕緊寫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這一退,就被提前退休了整整5年。

  陳菊英稱“退休是迫于無奈”。她回憶稱,當天公司人力資源部辦公室人資專責張小紅當面給她通知,讓她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并告訴她,如果現在不退休,55歲也退休不了,60歲也退休不了;時任渭源縣供電公司負責人馬鵬程也告訴她,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如果現在不辦理退休手續的話,社保部門說就退休不了了,還影響以后的調資。

  最后,按照馬鵬程的安排,陳菊英辦理了退休的相關手續。2015年2月10日,渭源縣社保中心給陳菊英簽發了退休證。

  據陳菊英透露,她的退休工資僅為1102.07元,而退休前她的工資為5636.27元,每年獎金19027.91元(參照2014年、2015年工資及獎金)。

  2017年3月,陳菊英偶爾得知單位其他管理崗位的職工并沒有在51歲退休。隨后,她找到一份甘政辦發[2006]87號文件《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簡稱《辦法》),才知道企業管理技術崗位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

  對于被迫退休一事,陳菊英稱她多次找過定西市、渭源縣兩級供電公司的領導,要求恢復工作,但得到的答復均為:錯誤已經形成,沒有解決的辦法了,去法院起訴吧。

  提前退休誰之過?

  《辦法》第19條明確規定,企業管理技術崗位的法定退休條件是年滿55周歲。

  渭源縣供電公司的諸多任命文件證明,陳菊英在崗時,均在管理技術崗位,可為何被以工人身份退了休?

  對此,渭源縣供電公司2017年6月29日在給陳菊英的答復中稱:關于陳菊英退休前的崗位問題,2014年1月前公司對崗位屬性的認定與檔案身份相掛鉤。2014年公司實施“專業管理體系建設”,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崗位分類標準》,對公司崗位名稱和屬性進行了規范(崗位屬性即管理技術崗或生產操作崗)。根據甘肅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關于做好企業職工正常退休行政審批調整為經辦機構對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甘社保發[2010]50號)“女同志管理技術崗位和生產操作崗位的認定,主要是工作崗位的轉換,轉崗后必須滿三年以上”,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甘政辦發[2006]87號)“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女干部(管理和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15年”的規定。因公司規范崗位屬性之日起至陳菊英退休,陳菊英在管理技術崗位未滿三年,故對陳菊英按“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累計15年”的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符合相關規定。

  對于渭源縣供電公司的這一說法,陳菊英不予認可。她認為,2007年4月至2015年1月,她一直都在公司擔任調度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職務,期間兼任生產技術部副主任,為何就不算管理崗位?

  對此,記者到渭源縣供電公司核實相關情況時,現任經理崔同武告訴記者,當時申報陳菊英退休一事,具體是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辦公室人資專責張小紅負責的,電力公司上報沒有錯,要說錯也是渭源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錯。

  對于崔同武的相關說法,記者到渭源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實,該中心主任閆斌調取了陳菊英的人事檔案,里面并沒有渭源縣供電公司任命其在管理崗位任職的任何文件。據閆主任講,電力公司當時在發陳菊英任命文件時,并沒有向縣勞動和保障局抄報,檔案里面沒有這些東西,而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在審核退休時,只能以原始檔案里面的工人身份審核,況且電力公司上報陳菊英的退休申請也是籠統以員工身份上報的。渭源縣電力公司這樣做,也是為了給職工少繳養老保險,減輕企業負擔。

  艱難的訴訟之路

  為了討一個說法,2017年5月4日,陳菊英向甘肅省渭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申請,但渭源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陳菊英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陳菊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司宏乾律師認為,本案中,陳菊英知道權利被剝奪是在2017年3月份,5月份提起仲裁沒有超過時效。

  2017年7月12日,陳菊英將渭源縣供電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裁定渭源縣電力公司恢復其在職職工身份,重新安排與原工作崗位相當的工作;請求電力公司支付她被違規退休后截至2017年5月底28個月工資及獎金200818.42元,并補發其重新上崗前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社會保險等費用。

  渭源縣人民法院認為,陳菊英退休手續的辦理是用人單位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渭源縣供電公司提出申請,渭源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該行為不服應提起行政訴訟,陳菊英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案條件,駁回原告陳菊英的起訴。

  對此,陳菊英不服。2017年12月5日向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8年2月12日,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1民終16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社記者 馬震坤 李東朝)

 

責任編輯:張國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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