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送餐事故多發 責任誰來承擔
來源:經濟參考報
兩則來自上海市和南京市交管局的統計數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上海市2017年上半年共發生涉及外賣送餐行業的道路交通傷亡事故76起,騎手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南京市2017年上半年共發生涉及外賣送餐電動自行車的各類交通事故3242起,其中騎手需要承擔事故責任的比例高達94%。我們可以梳理常見的幾種情形,歸納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方式。另從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出發,對平安外賣的實現提出幾點建議。
受雇于配送公司送餐,配送公司為騎手投保商業險,發生事故由保險公司與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小李受雇于A公司從事美團外賣配送工作。在送外賣途中,小李騎無號牌的二輪輕便摩托車,在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內,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與騎自行車的原告發生接觸,造成原告受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小李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認為小李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應由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投保了平安公眾責任險,本起事故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對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賠償限額20萬元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A公司承擔。
受雇于網絡訂餐平臺送餐,發生事故后由訂餐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小張的工作單位為“餓了么”的蜂鳥配送團隊,所騎電動自行車由扎拉斯公司提供。送外賣路上,小張在超越同方向一電動車時造成他人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隊認定小張負全責。法院認為,小張在扎拉斯公司經營的“餓了么”蜂鳥配送團隊下從事送餐服務,所接訂單均由“餓了么”平臺發出,他的工作屬于“餓了么”平臺的日常主要經營業務,且小張的送餐服務相當程度上受平臺管理制度的約束,故認定小張從事的是扎拉斯公司分配的工作,最終判決由扎拉斯公司賠償原告相關損失。
受雇于餐廳送餐,發生事故由餐廳承擔賠償責任。
小趙騎電動自行車為C餐廳送餐的過程中,與另一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將小趙及C餐廳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法院認定小趙的工作單位是C餐廳,其騎行車輛由C餐廳統一購買作為員工的送貨車使用,是在送餐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故判決C餐廳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由勞務派遣至配送公司送餐,發生事故由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小劉與D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被D公司派遣至E配送公司從事外賣配送。一次送餐過程中小劉騎行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傷,其本人亦受傷。法院查明三方之間關系后,判決E配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D公司在選聘、管理人員方面未盡到相應義務,判決D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外賣送餐交通事故多發,與現有外賣行業整體發展、社會整體道路交通安全情況均相關,為了平安外賣的實現,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外賣平臺、配送公司、騎手自身樹立交通安全等意識。據媒體報道,上海公安交警實行約談制度,通過約談外賣平臺,要求送餐外賣企業做到落實全員培訓簽約,提升騎手交通守法和安全意識,完成簽約承諾才能接單。
二是建議騎手投保商業險。現已有保險公司推出針對外賣騎手的商業險,險種含“意外身故、殘疾”、“住院醫療”、“第三者責任”等,對事故中無論是騎手本人的損傷還是受害人的損傷均有所涵蓋。據媒體報道,幾大網絡平臺均可為騎手辦理上述保險。騎手在投保之前,需仔細約定相關條款,尤其涉不賠償的情形。
三是建議用工企業規范用工制度,騎手本人留存雇傭證據。發生事故后,用工單位往往會推卸責任,加之現有騎手工作模式多樣,訴訟中確有無法認定雇傭存在的情形,如未確定存在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則由騎手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胡喜輝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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