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議審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議審查
2018年01月22日 07:35 澎湃新聞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議法工委審查

  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來源:澎湃新聞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與該解釋相沖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以下簡稱第24條規定)從1月18日起不再適用。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大量信件,建議對該條規定予以審查。收到全國人大代表及公民的審查建議,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集提建議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最高法有關庭室同志等召開座談會,推動解決這一問題。

  劉肇瓊是眾多參與推動廢止第24條規定的人之一。

  3年前,劉肇瓊和謝飛(化名)離婚半個多月后,陸續有“紋身”的人登門討債。劉肇瓊為避免孩子受到威脅,將他送回老家,由外公外婆照顧。除了登門討債的,劉肇瓊接連吃了四場官司,其中最大一筆起訴金額為130萬元,最小的一筆為3萬元。

  這是因為,債權人將劉肇瓊的前夫告上法庭,她作為曾經共同生活的妻子,連帶成為被告。而她堅稱不知前夫何時舉債、舉債用于何處。最終,廈門中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以下簡稱第24條規定),認定系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四起官司,劉肇瓊敗訴三起,還有一起將于本月22日二審。目前,她已負債100多萬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劉肇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寄了審查建議。 受訪者供圖劉肇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寄了審查建議。 受訪者供圖

  和劉肇瓊有著類似經歷的人聚集在“24條公益群”中,成員近400人,其中既有法官、大學教授,還有地方婦聯的負責人、中小學老師、外企高管等。他們負債高的上億元,少的也有幾十萬元。他們認為第24條規定加重夫妻未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違反婚姻法規定,呼吁廢止這一規定。

  2016年以來,他們向全國人大代表寄信,反映第24條規定的問題,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寄近千封信件,建議對該條規定予以審查。

  前夫舉債百余萬,討債人員登門噴漆

  “爸爸借錢跑了,法院判媽媽還錢。媽媽被離職,我成了留守兒童。我想廢止24條,和媽媽在一起生活。我想安心讀書。”這是劉肇瓊10歲的孩子謝濤(化名)用紅筆寫在一張白紙上的話語。

  劉肇瓊第一次被債主找上門是在2015年1月26日,彼時她和前夫協議離婚已有18天。有個男子帶著五六個紋身的人,上門找她前夫討債。此后幾天,又有兩撥討債人上門,有的討債人走錯了樓層,猛敲樓下住戶的門,當八十多歲的老人打開門口,對方大吼“讓你兒子還錢”,把老人嚇暈了。

  2月份的一天,劉肇瓊回到家,發現門上被人用油漆噴了字“謝飛還錢”,門鎖也被堵上膠水,打不開了。她擔心兒子的安全,用自己的存款還了20多萬元,并將兒子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

  劉肇瓊還經常接到各種討債人的謾罵電話。“對方一上來就開罵,說‘你這個女人就是人渣,人家沒錢了,你就跟人家離婚’。”突然有一天,讓她驚愕的事發生了:“對方一上來不是開罵,而是向我表示道歉,說之前罵錯了,誤會我了。”

  原來討債人員通過自己的“門路”查到,她的前夫不僅常去一家酒吧消費,而且經常大半夜時還在網吧,然后去開房。劉肇瓊在一家游艇公司上班,工作較忙,兒子都是由前夫照顧,她這才從兒子口中獲悉,原來前夫早就和一酒吧女工作人員關系不同尋常,前夫還曾帶過兒子去對方家中吃飯,并且囑咐他不要告訴媽媽。

  離婚兩個月后,官司接踵而至。其中最大一筆是黃亮(化名)提起的,劉肇瓊只知道黃是前夫的老鄉,以前從未謀面。2015年4月17日,廈門湖里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黃訴稱,謝飛因經營之需多次向其借款,每次借款都出具了借條,自2014年起,借款合計136.92萬元。

  黃亮請求法院判令謝飛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劉肇瓊對婚姻存續期間謝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據黃亮的借條顯示,在2015年1月2日,即協議離婚前6天,謝還向黃借了現金10萬元。

  湖里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謝飛辯稱,對黃亮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沒有意見。對明顯超過銀行利率的月息,謝也全盤照收,未提出異議。

  “我前夫還稱這些錢部分轉借了他人,部分用于家庭裝修,他還聲稱和我是假離婚,真實目的是夫妻二人聯手逃避債務,如果真是逃債,那丈夫肯定是把所有債務都朝自己身上攬,而他卻是拉上我墊背。”劉肇瓊說,案涉借款金額特別巨大,而她都不知情。她認為,前夫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70歲的蘇海泉是住在劉肇瓊樓上的鄰居。自劉肇瓊的兒子會爬時,她就把兒子交給退休在家的蘇海泉夫婦照料,兩老人對孩子甚是喜歡。

  至于劉家裝修一事,蘇海泉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他們的房子本是我們公司員工住宅樓,他們買的二手房,和以前相比就三處變化,裝了吊頂,加了個背景墻,換個吊燈,其他幾乎無變化,這些裝修最多幾千元,而且裝修發生在借款前幾年。”

  談起謝飛是否經營公司,蘇海泉哈哈大笑起來,不認為謝在經營公司。

  蘇海泉還說,從2013年開始,謝飛和劉肇瓊開始鬧離婚,經常聽到他們吵架。謝白天多在家,經常碰到他晚上出去,但不清楚他在外面做什么

  在一審開庭時,劉肇瓊還申請蘇海泉出庭作證,他的陳述和接受采訪時表述相同。

  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謝飛陳述案涉借款部分用于家庭,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案涉借款金額巨大,據證人證言,兩被告無大件物品,無經營性活動,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謝、劉二人存在舉債合意。

  因此,2015年5月,湖里區法院作出判決,未支持黃亮請求劉肇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借款本金認定為92萬余元。

  二審敗訴:夫妻關系存續間債務系共同債務

  一審勝訴后,劉肇瓊在二審栽了跟頭。

  黃亮提出上訴稱,原審認定訴爭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錯誤。在審理過程中,他還明確表示撤回針對謝飛的上訴部分,同時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數額為92萬余元。

  這意味著,黃亮的上訴,主要是請求法院認定劉要對謝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劉肇瓊說,二審時她的前夫未出庭。廈門中院經審理認定,訴訟債務系謝、劉共同債務,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廈門中院于2015年12月所作的終審判決書中,該院如此說理: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法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廈門中院認為,謝飛與劉肇瓊關系存續期間,謝以其個人名義向黃亮借款,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劉肇瓊主張該債務為謝的個人債務,應當證明存在上述兩種例外情形,但劉舉證并不足以證明這兩種例外情形。

  廈門中院還稱,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包括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也包括一方或雙方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進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劉肇瓊以日常生活無需舉債為由否認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缺乏法律依據。

  此外,劉肇瓊主張黃亮和謝飛系惡意串通擴大債務,廈門中院未予支持。

  直至敗訴,劉肇瓊才注意到第24條規定。“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時舉的債,更不知他舉債用在何處,如何舉證該債務與我無關?而且前夫自始至終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處的銀行流水。”

  學者:對借款不知情的配偶舉證存困難

  劉肇瓊上網檢索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臺,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條就離婚后的債務償還問題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曾如此解釋,第24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的問題,即解決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問題。

  雖然第24條規定有利于保護債權人,但實踐中卻出現另一種情形,即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

  2017年2月28日,在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前幾天,最高法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在第24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兩款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在隨后的答記者問中表示,現實中適用第24條規定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與第24條規定本身的規范目的無關。

  對此,多位學者指出,補充規定并未解決第24條規定所存爭議。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在光明網撰文指出,新增的兩款規定,并無新意。在補充規定發布之前,只要能夠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債務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動,對于這兩類債務或者債權,人民法院從來就是不給予保護的。新規最多只能說是給第24條規定打了個“補丁”,沒有抓準第24條規定引起廣泛爭議的關鍵。

  蔣月說,婚姻法第41條規定,只有為了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應當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清償。而第24條規定直接推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是第24條規定受到質疑、批評的原因之一。

  “適用第24條規定時,否認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一方要承擔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責任;證明不成功的,要承擔連帶責任。”蔣月說,這種舉證責任分配欠合理。對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該方如何能獲得相應證據?

  她認為,合理的舉證責任方案,應是要求舉債方證明借款用途;必要時,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擔適當的舉證責任。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第24條規定的缺陷在于,默認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許多超出日常事務范圍的債務,配偶確實可能是不知情的。

  “比如借款一兩萬,就屬于一般日常事務,但無端借款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不買房不買車,就超出了日常事務的范圍,這時再要求配偶方承擔責任,就忽視了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正當權益。”李明舜說,第24條規定對其所適合的債務用途范圍,未予明確。

  向全國人大代表寄信,引起全國兩會關注

  在一家中央媒體工作的李秀萍和劉肇瓊有著類似的經歷。

  2014年1月15日上午,在離婚大半年后,李秀萍接到法院的電話,詢問她為何沒出庭。原來,她前夫在起訴離婚立案第二天,舉債280萬元。在離婚后,前夫和債權人又重簽借款合同,約定針對她的條款,債權人據此將她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而開庭傳票是郵寄到她前夫處后,代為簽收,她對此并不知情。

  經歷一審、二審和再審,李秀萍均敗訴,如今債務本金及利息已漲到600多萬元,每天凈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名下唯一房產遭遇訴前保全,面臨執行。

  李秀萍上網檢索與第24條規定有關的論文、媒體報道等信息,通過微博結識當時的“抱團取暖”微信群群主“小羽媽媽”和“蘭瑾”。彼時群里已聚集有著類似經歷的80多名“被負債人”,劉肇瓊已在群內。

  面對一個個案例,李秀萍思索的是如何通過修法來推動第24條規定修改。反家暴立法、農家女土地權益立法等都是公眾推動立法、修法的樣本,這反復在群里被提及。“小羽媽媽”和“蘭瑾”與李秀萍有著同樣的想法,三人商定將群名修改為“24條公益群”。

  李秀萍還是群規的起草人,這被他們稱為公益群的“核心價值觀”。他們提出的愿景是:“學習改變認知,行動再造人生。你我牽手,身體力行,推動調研修正24條,重構夫妻債務規則。”

  群規還明確,不歡迎、不接納那些“沉浸于負面情緒不能自拔的人”、“煽動司法對抗,鼓動群體和群友越級上訪等一切非理性行為的人”。

  所有新人進群前,還都要實名登記并核實案情,包括姓名、年齡等基本身份信息,還有涉案訴稱債務總額、涉案訴稱債務可能用途等信息,并提交證據。此外,進群前還都要先閱讀群規。

  憑著多年的工作經驗,李秀萍知道,口說無憑,必須拿出信得過的證據和資料,有理有據,才能說服人大代表、有關部門關注此事。

  2016年7月至10月,24條公益群先后推出79人版、106人版、284人版實名有效問卷調查報告,并寄送全國人大、政協、婦聯、最高法等部門。

  該報告甫一出爐,就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報告指出,“被負債”的受訪者中,88.7%為女性,11.3%的為男性;82.4%的受過高等教育,5.9%以上的為碩士以上學歷。受訪者中還不乏大學教授、法官、民警、律師、中小學教師、編輯等。

  上述報告還顯示,76.4%的人“被負債”金額大于50萬元,其中59.2%的大于100萬元;45.3%的案件在一審后未上訴,受訪者稱系法律知識不足、被故意缺席審判不知被起訴,僅有2.1%的案件勝訴。

  此后,他們還推出1130人版本、1556人版本的實名調查報告,涉及30個省區市。

  越來越多的人看到相關報道后,加入到“24條公益群”。為方便管理,他們成立了新群,所有新人進群后,登記案情,有意愿推動修法的,再拉入總群,此外,各省還建立了省群。

  2016年底,離2017年全國“兩會”還有三個月,24條公益群發動各省群群友,聯系駐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遞交報告和材料,向他們反映第24條規定存在的問題。

  李秀萍對澎湃新聞說,有的群友為了聯系本職是醫生的全國人大代表,就掛號看病,聊上幾句遞交材料;有的群友根據網友旅游日記找到全國人大代表住處,等幾個晚上不見人,恰好遇到其保姆,托付轉交材料;有的群友收到全國人大代表短信回信后,興奮得整個人都懵了。

  在2017年兩會前,24條公益群共收到20多個省區市全國人大代表的回應,表示會以建議、議案的形式提出修改第24條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透露的數據顯示,在去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就第24條規定提出修改或審查建議。

  法工委召開座談會,推動第24條規定修改

  在查閱相關資料的過程中,李秀萍在律師的建議下查閱了立法法、監督法等,了解到推動修法還有提起審查建議這條途徑。

  彼時,一個云南群友的親友在地方人大工作,這位群友從其親友處也詳細了解了備案審查制度,意識到備案審查制度具有實際可操作性,其親友代為起草了最初的草稿。

  “在草案基礎上,我咨詢律師,作了修改寫了建議信。最早我抱著試試的態度,一口氣朝全國人大常委會郵寄了20封信,建議對第24條規定予以審查。”李秀萍說,這是2017年2月下旬的事情。24條公益群還發動群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郵寄審查建議信,信封上大多寫著“公民提請全國人大備案審查24條合法性”。

  在建議信中,李秀萍指出,第24條規定超越婚姻法的規定,超越司法解釋權限,施行13年來,過度保護不規范債權,造成不良社會導向,已悖離立法初衷,建議盡快予以糾正。

  “2017年以來,我們每天都收到對第24條規定提起審查的建議信,像雪片一樣飛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如此形容道。

  2017年全國“兩會”之后,來自遼寧、山東、湖南、廣東、廣西代表團的45位全國人大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修改或審查第24條規定的建議也擺在梁鷹的桌上。

  “45位代表提出的5件代表建議,實際上反映了社會公眾對解決這一問題的關注、愿望和要求。”梁鷹說,他們于去年6月7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參與聯名提出審查建議的山東代表團全國人大代表陳雪萍、廣東代表團全國人大代表麥慶泉、最高法有關庭室同志以及法工委民法室、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有關同志參加,就第24條規定有關問題及其解決方案進行了專題研討。

  針對第24條規定,兩位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法官機械地適用第24條規定,不管該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擔。這一制度設計對夫妻感情很親密,一致對外對付債權人的情形還有一定的道理,但生活中沒有那么多的夫妻能親密到這個程度,近年來有不少婦女同志找到人大代表或者通過人大代表的家屬反映,婚都離了,有的還離了好些年,結果又收到法院發來的要求承擔幾百萬債務的傳票,之后又把房子等財產判決償債。

  “作為人大代表,提出審查或修改的建議,目的不是要揪著司法解釋有沒有跟法律不一致,不一致的話錯在哪里,而是希望通過制度設計,將確實無辜的夫妻一方特別是無辜的大多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方保護起來。”兩位代表也贊成,對夫妻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情形予以嚴厲打擊。

  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獲悉,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的同志提出,民法典的編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條規定問題不宜拖到民法典編纂完成再解決。從婚姻法的篇章看,第17至19條規定的是婚姻財產制度,而離婚時要適用第41條,該條立法原意是限定在“共同生活”,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第24條規定替換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在座談會上,最高法有庭室負責人表示,最高法與全國婦聯正就第24條規定分赴8個省市調研,希望在調研基礎上可以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較為完善的裁判規則。

  梁鷹說,召開座談會是法工委辦理代表建議、公民審查建議,在辦理方式上的一次探索。“經過座談,聽取各方意見,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調研基礎上可以更加精細化地穩妥處理第24條規定問題。”

  座談會召開6個月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時,披露了有關第24條規定的最新情況。

  沈春耀說,2016年以來,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針對第24條規定的審查建議。他們與最高法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研究,推動解決有關問題。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規定還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到新司法解釋后,劉肇瓊第一時間轉發了相關報道。“對已判決的案子,希望有申訴機會,對正在進行的案子,希望按照新司法解釋,公平公正審理。”她如此期待。

責任編輯:郭一晨 SF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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