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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新聞

小馬奔騰“遺孀負債案”終審判決:需連帶承擔2億債務
小馬奔騰“遺孀負債案”終審判決:需連帶承擔2億債務

《法人》記者獲悉,備受關注的“小馬奔騰公司夫妻共債案”于昨日作出二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遺孀金燕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詳情]

新浪財經綜合|2019年10月23日  14:43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詳情]

新華社|2018年01月17日  10:07
最高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司法解釋最通俗解讀
最高院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司法解釋最通俗解讀

別看這部司法解釋只有4條,信息量卻很大,直指“夫妻共同債務”這一當前司法實踐上的疑難問題。且看司法解釋最通俗解讀。[詳情]

新浪財經|2018年01月17日  19:26

各方熱議

小馬奔騰金燕上訴路崎嶇 建銀文化被指應擔舉證責任
小馬奔騰金燕上訴路崎嶇 建銀文化被指應擔舉證責任

原告方應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擔舉證責任。還有,如對賭協議也可視為擔保條款,因此而產生的債務不能被認為夫妻共同債務。”[詳情]

新浪法問|2018年01月10日  15:24
家事法官王禮仁: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一出生就是怪胎
家事法官王禮仁: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一出生就是怪胎

王禮仁連續10年質疑24條、自稱也是“24條受害者”。全民話題對話王禮仁,24條的設立是否合理?有關于國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未來還會有哪些修訂的空間?[詳情]

新浪綜合|2018年01月10日  16:29
中央財大法學院副教授:《婚姻法》24條需正視
中央財大法學院副教授:《婚姻法》24條需正視

第24條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防止夫妻串謀躲債等,重在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實踐中確實存在犧牲無辜配偶的情況。[詳情]

新京報|2018年01月10日  02:28
律師談金燕事件:婚姻法解釋二24條 別走極端坑配偶
律師談金燕事件:婚姻法解釋二24條 別走極端坑配偶

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于洋對新浪法問表示,就目前掌握的本案資料來看,這個協議中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于生產經營產生的,又是對賭,不屬于共同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出發點是為了能夠有效避免發生夫妻合謀,但又容易走向另一個極端:坑配偶。[詳情]

新浪法問|2018年01月09日  16:49
律師質疑小馬奔騰案:巨額對賭不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質疑小馬奔騰案:巨額對賭不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突然去世,公司對賭協議失敗,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近期被法院判決連帶承擔2億債務。該案可能成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實施以來涉案金額最大的案件。[詳情]

新浪法問|2018年01月09日  15:37
復盤金燕事件:民間有反24條聯盟 希望國家能改婚姻法
復盤金燕事件:民間有反24條聯盟 希望國家能改婚姻法

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一時之間人們紛紛對金燕投去了同情的目光。[詳情]

新浪綜合|2018年01月09日  10:12
還債的女人們:不是情債 真的是一眼望過去數不盡的零
還債的女人們:不是情債 真的是一眼望過去數不盡的零

現在要她們去擔的,真的有一眼望過去數不盡的零,是實實在在的債啊。[詳情]

新浪綜合|2018年01月09日  13:59
律師解讀:金燕應該替夫償還2億巨債嗎?判決合理?
律師解讀:金燕應該替夫償還2億巨債嗎?判決合理?

法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判定李明的債務是與金燕的共同夫妻債務,僅就本案而言,存在欠妥之處:如果金燕和其女兒繼承李明的遺產,金燕應在其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向建銀投資公司承擔償付責任,而非2億債務。[詳情]

新浪綜合|2018年01月09日  10:08
楊翼飛律師: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存廢
楊翼飛律師:關于《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存廢

2016年至2017年,輿論掀起一股呼吁廢除《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熱潮。諸多自認為是第24條受害者的當事人,通過接受媒體采訪或者網上撰寫文章的方式,要求廢除“不合理”的第24條。[詳情]

新浪綜合|2018年01月09日  10:09

興衰始末

致命對賭:小馬奔騰與建銀文化協議約定最后上市日期
致命對賭:小馬奔騰與建銀文化協議約定最后上市日期

2011年3月在引入建銀文化充當領投的投資人時,小馬奔騰方面除簽訂了投融資協議之外,還簽訂了一份《投資補充協議》。現在看來,這份《投資補充協議》對于小馬奔騰和他的創始團隊來說,影響幾乎致命。[詳情]

中國經營報|2017年11月20日  15:33
對賭失敗:公司被裁決6.35億元回購戰略投資股份
對賭失敗:公司被裁決6.35億元回購戰略投資股份

就在建銀文化起訴小馬奔騰前,建銀文化還聯合李明的姐姐李莉和妹妹李萍,罷免了李明遺孀金燕的董事長職務,同時選舉李莉為董事長。[詳情]

界面|2016年03月17日  11:00
建銀文化強制性轉讓其持有15%股份 從此抽身離場
建銀文化強制性轉讓其持有15%股份 從此抽身離場

一代明星公司隕落,其亡也忽焉。資本冒險、家族企業、人才流失等敗招,勾畫出一個失敗者的背影。[詳情]

新浪綜合|2016年03月16日  11:13
一度傳出華人文化產業基金將收購接盤 最終并未成行
一度傳出華人文化產業基金將收購接盤 最終并未成行

小馬奔騰最初以廣告起家,后來涉足電視劇和電影行業,曾因2012年收購美國著名特效制作公司數字王國聲名鵲起。[詳情]

中國證券網|2014年07月11日  22:38
冉騰投資拍得小馬奔騰及小馬歡騰股權 成為控股股東
冉騰投資拍得小馬奔騰及小馬歡騰股權 成為控股股東

今日冉騰(上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發表權利聲明稱,2017年10月3日通過京東網司法拍賣的形式取得小馬奔騰9.6%的股權和小馬歡騰66.67%股權,并成為兩家公司控股股東。[詳情]

新浪財經|2017年10月05日  11:30

姑嫂爭權

小馬奔騰李創始人李明突然離世 家族成員爭奪控制權
小馬奔騰李創始人李明突然離世 家族成員爭奪控制權

對此,博大創投董事總經理曹海濤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人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文化類輕資產企業的發展,而一個公司的股權架構問題往往決定公司能夠走多遠。”[詳情]

第一財經日報|2014年11月04日  01:59
李明遺孀稱被奪權:公司股東未經授權直接帶走了公章
李明遺孀稱被奪權:公司股東未經授權直接帶走了公章

10月29日傍晚,公司股東未經授權直接從公司帶走小馬奔騰的公章,同時,小馬奔騰及其子公司的全部營業執照的正副本原件均不翼而飛;李明股份被代持的情況一直被隱瞞,某些股東有惡意侵占他人合法權益的嫌疑。[詳情]

每日經濟新聞|2014年11月03日  01:48
小馬奔騰董事長換人陷姑嫂之爭 創始人姐姐暫占上風
小馬奔騰董事長換人陷姑嫂之爭 創始人姐姐暫占上風

2014年11月3日,小馬奔騰公告稱任命李莉為公司董事長,李莉是公司創始人李明的姐姐,同時也是公司主要創始人之一。[詳情]

新浪財經|2014年11月03日  12:12
小馬奔騰亂局:姑嫂控制權爭奪戰 上市計劃只能擱淺
小馬奔騰亂局:姑嫂控制權爭奪戰 上市計劃只能擱淺

被孤立的金燕打算通過上訴奪回公司領導權,一場姑嫂大戰即將拉開帷幕。隨著內部勢力分化愈演愈烈,小馬原定于今年的上市計劃只能暫時擱淺。[詳情]

理財周報|2014年11月09日  23:36

復盤小馬奔騰

復盤小馬奔騰失足:三大憂患始末 如何步步驚心?
復盤小馬奔騰失足:三大憂患始末 如何步步驚心?

這匹駿馬看似是在李明離世之后猛然勒住韁繩,江河日下。其實,如今的境地早在5年前,甚至更早,就已經埋下了伏筆。[詳情]

新浪綜合|2016年03月25日  20:00
小馬奔騰的隕落:創業者與資本對決的悲歌
小馬奔騰的隕落:創業者與資本對決的悲歌

這場創業者與投資人曠日持久的紛爭中,有人出師未捷身先死,有人竹籃打水一場空,更有人債務纏身變賣資產也還不清……但最令人唏噓的,還是小馬奔騰這家像流星一樣耀眼又迅速隕落。[詳情]

新浪綜合|2018年01月08日  18:54
小馬奔騰沉浮錄:是影視投資泡沫破裂的一個典型案例
小馬奔騰沉浮錄:是影視投資泡沫破裂的一個典型案例

小馬奔騰的隕落,是影視投資泡沫破裂的一個典型案例,映襯著李明家族作為創業者與資本打交道時對游戲規則認知的不足,也反應出資本在高估值預期下的進退維谷。[詳情]

新浪綜合|2016年04月02日  19:11
小馬奔騰生死劫:家族企業股權不清埋隱患 人才出走
小馬奔騰生死劫:家族企業股權不清埋隱患 人才出走

雖然小馬奔騰是家族式企業,但假若小馬奔騰能有清晰完善的股權結構,明確各自的職責,也不會造成如此復雜的局面。[詳情]

新浪綜合|2016年03月30日  11:05
小馬奔騰興衰啟示錄:資本成雙刃劍 股權不清埋隱患
小馬奔騰興衰啟示錄:資本成雙刃劍 股權不清埋隱患

一代明星公司隕落,其亡也忽焉。資本冒險、家族企業、人才流失等敗招,勾畫出一個失敗者的背影。[詳情]

新浪綜合|2016年03月17日  08:45
小馬奔騰“遺孀負債案”終審判決:連帶承擔2億債務
新浪財經綜合 | 2019年10月23日 14:43
“夫債妻不還”的N個前提 司法解釋后新判例溫州出爐
“夫債妻不還”的N個前提 司法解釋后新判例溫州出爐

   本報記者 包慧 杭州報道 導讀 對于企業家家庭來說,如何規避這種夫債妻還的共債風險呢? 北京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的2億元可能不用還了? 隨著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一些基層法院也在做出新的判例。而類似金燕等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夫債妻不還”的懸念更加明晰。 司法解釋后的新判例 溫州的一位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春節前收到這份判決書,也是司法解釋出臺后我們律所第一份夫妻債務認定的判決書。原告未舉證證明出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僅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而原告還需要承擔部分訴訟費用。” 該案例判決書上的日期為2018年1月28日,為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的判例。 被告王某向原告張某借款200萬,有借條。法院認為,借款事實清楚,被告應該予以歸還。但是雙發之間約定的利率超過了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判定為無效。同時,被告雖然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借款,但是200萬元明顯超過家庭生活所需,且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最終判定為被告的個人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原告還需要承擔部分案件審理費用。 對于《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直有爭議。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繆渭川介紹,這樣的案件很多,很常見的情況就是妻子莫名其妙背負上了丈夫的負債。比如他打過的案子:某銀行的員工,跟老公結婚后沒多久外面就欠了幾十萬,而兩人才剛剛參加工作。一審輸掉了,調解后最終承擔了三分之一。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會被判定為共債。 比如說,夫妻一方有賭博的行為,出借人未盡善意和必要注意義務。 還是以浙江的案例為例,有證據證明借款人A參與賭博,未從事經商等正當營業,且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善意和必要注意義務,也未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A妻子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最終被法院認定為A的個人債務。 或者在借款發生時,夫妻雙方已經開始分居或者訴訟離婚狀態,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的。 或者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資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繆渭川介紹,還有的案例中,借條中借款人妻子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簽,而是冒充的,法院認為該借款為個人債務。 解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很多人是在被負債之后才知道有這個法規的存在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中國目前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后獲取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第三人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于雙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推定屬于雙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由于實際操作中爭議較大,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來,不僅不少因為第二十四條而背上債務的人對條款不滿意,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包括法院、檢察院、律師和法律學者呼吁修改或者廢除第二十四條。 金燕償債懸念 此前,金燕因“先夫與外界簽署的‘對賭協議’”一審被判負債2億元。而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稱未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只有當所負債務為日常生活所需(如購買日常消費品、裝修等)時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部分則需要債權人證明所借債款為夫妻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或經營,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只能被判單方債務。 繆渭川律師2月7日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金燕的案子有被改判的可能性。第一,據媒體報道金燕事先并不知道有這份對賭協議。其次,協議簽署期間金燕并不持有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權,也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最后,2億的債務已經遠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所以綜合來看,我覺得法院可能會判決她不用承擔這個2億元的債務賠償”,繆渭川表示。 對于企業家家庭來說,如何規避這種夫債妻還的共債風險呢?繆渭川稱,首先,不要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其次,如果是事后有追問夫妻中另外一方是否知道這筆借款時,除非你明確知道借款的用途,否則也不要做知曉的意思表示;再次,要明確自己有穩定的收入,平時能夠支撐家庭的日常生活開支。最后,要明確所借的款項也沒有用于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編輯:李伊琳,郵箱,liyil@21jingji.com)[詳情]

21世紀經濟報道 | 2018年02月08日 05:37
婚姻法司法解釋修改背后:有人向人大寄去萬人簽名信
新浪綜合 | 2018年02月01日 06:51
律師:如何挽救失蹄的小馬奔騰?股權架構存致命缺陷
律師:如何挽救失蹄的小馬奔騰?股權架構存致命缺陷

   如何挽救“失蹄”的小馬奔騰? 作者:李夢 來源:秦朔朋友圈 隨著近日冉騰接手小馬奔騰股權,企業核心創始人李明的姐妹被清除出股東團隊,小馬奔騰這家家族企業終將改頭換面。 樂視危機和小馬奔騰原本都是資本敗局,現在雙雙變成女人替夫還債的悲歌。相比樂視危機中賈躍亭和甘薇的夫妻同心,小馬奔騰的故事來得更虐心,丈夫李明猝死,姑嫂內斗不止。最高法剛剛出臺了新司法解釋,多少人歡欣鼓舞,以為從此“你欠的債我不用背”。然而,這可能無法改寫小馬奔騰企業創始人李明的遺孀金燕替夫還債、流離失所的命運。 透過棱鏡看小馬奔騰,它有不同的色彩。這個公司在鼎盛時期出品的《無人區》《瘋狂的石頭》等口碑電影是中國影視行業繁榮發展的縮影,而企業的攀附權貴和中國政府的“反腐打老虎”則注定了李明家族和他們的企業登高跌重。 2014年IPO失利之后,資本露出猙獰的面孔將企業創始人團隊及小馬奔騰公司推向蒼涼的廢墟茍延殘喘,小馬奔騰或許就此消亡也或許易主后鳳凰涅槃獲得新生,然終將與創始人和資本無關,這是一個雙輸的結局。 小馬奔騰的高管鐘麗芳或許至今也不甘心,她無法明白有那么多次機會,為什么小馬奔騰IPO最終無法搶灘成功。“如果我們上市成功,一切都將不同。”然而“如果”從來都毫無意義。 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架構、并提前做好家族財富傳承,這既是企業創始人的必修課,也是私募機構不可或缺的寶貴經驗。因為對于企業創始人來說企業如同自己的孩子,孩子夭折,企業創始人會感到雖生猶死般的痛;而對于私募機構來說,投資一個企業如同母雞孵化小雞,蹲在雞窩里良久,小雞沒有孵化出來,雞蛋已經破碎,真是令人懊惱不已。 上述股權結構圖顯示,小馬奔騰由37個股東組成,北京小馬歡騰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小馬歡騰”)持有45.33%股權,是最大股東。小馬歡騰分別由李明三兄妹全資持有,其中李萍持股50%,李莉持股16.67%,李明持股33.33%。此外,李明直接持有小馬奔騰3%的股權,而李莉和李萍則分別持股5.2%和4.4%。一句話,核心創始人李明持股比例偏低,對公司不具有控制權。 李莉 李明對企業控制權不足就會導致公司在涉及到融資、IPO、股權激勵等問題上的決策效率低下,以致錯失良機。遙想當年資本對小馬奔騰蜂擁而上,拿到投資份額全靠“搶”,或許李明作為核心創始人對資本求之若渴,沒能抵擋住誘惑,股權稀釋太過,也注定了自己喪失企業控制權的命運。 除了企業控制權問題,小馬奔騰股權架構中的第二個致命缺陷在于股權代持。據悉在小馬歡騰這家公司中李明有部分股權由李萍代持,代持比例不詳。此外用于企業管理層股權激勵的股權也由李萍代持。 遺憾的是關于股權代持雙方沒有書面協議,這導致李明猝死后李明的遺孀金燕無法繼承李明被代持的這部分股權并被李萍姐妹聯合建銀文化罷免了董事長職位以及趕出管理層。同樣,當金燕想要落實管理層的股權激勵以鼓舞士氣的時候,李萍拒不承認股權激勵的存在而導致曾鵬宇等核心人才絕望出走。金燕曾經試圖遵照李明遺愿引進華人文化產業基金,她認為這是唯一一次可以挽救小馬奔騰的機會,可是由于代持導致的股權結構不清晰等問題,這一努力最終失敗。 股權代持的風險除了股權被代持人侵吞外,還可能因為遭遇代持人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的追索而導致股權結構不穩定。股權代持的風險可以通過詳細的代持合約來提前規避,此外股權信托也是值得考慮的解決方案。 如果時光倒流,其實也很難挽救小馬奔騰的敗局,因為該發生的可能還是會發生,企業也有企業的命運。吸引力法則是宇宙第一法則,在資本運作上天真缺乏經驗的李明和小馬奔騰靠著權貴資源發家,權貴資源就是他們的七寸。所以后來在融資過程中、在因收購數字王國而遭遇困局之時,他們義無反顧地撲向權貴資本的懷抱,然而權貴資本對李明和小馬奔騰卻是始亂終棄,如同花花公子邂逅孤單、多情、貌美的姑娘,一番纏綿和蹂躪之后,彈彈衣袖,悄然消失于蒼茫夜色中。唉,資本市場需要門當戶對啊! 首先,保險是一種值得考慮的家族財富傳承工具,尤其是大額終身壽險。李明可以在企業快速發展、現金流充裕的時候購買以妻子或者女兒為受益人的大額終身壽險保單。待李明過世后,妻子或者女兒可獲得高額保險賠償。例如,李明在44歲時候購買保額2.5億的終身壽險,每年支付700萬左右保費,則其47歲身故時,妻子或者女兒就可以得到2.5億保額理賠,2億用于還債,還有5000萬可以用于生活和創業。從2100萬保費到2.5億保額賠付,杠桿高達11倍多。以妻子和女兒作為受益人的區別在于:以妻子為受益人的保單無法隔離李明的債務;而女兒為受益人的保單可以隔離李明的債務。 但是無論以誰為受益人,這樣的保單都可以讓李明的妻女在喪失親人和經濟來源后擁有安全有保障的生活。 其次,李明可以用慈善基金會來隔離和保全股權資產。如圖: 從上述圖表可知,如果李明生前先設立一個“小馬基金會”,并把他通過小馬歡騰持股的一定比例的小馬奔騰股權捐贈給小馬基金會,那么這個小馬基金會的股權在對賭失敗之后無需用來償債,而是依然可以被其家人控制(當然前提是也得給基金會設計好治理結構)。因為基金會資產既非民營也非國有,而是公益資產。基金會沒有股東也無法分紅,捐贈進基金會的資產不可能被撤銷或者撤回,這就實現了徹底的股權隔離和保全。 這對于李明的家人來說最大的意義在于:無論她們面對著多大的債務壓力,她們都不會徹底喪失小馬奔騰這一讓李明家族投入太多心血的財富,即使后來小馬奔騰主體股權易主,她們依然可以憑借基金會的股權與小馬奔騰榮辱與共。更重要的是,她們可以保有一種身份。對于高凈值或者超高凈值人士來說,她們之所以害怕失去財富說到底是害怕失去賴以生存的身份及人脈圈子,而這人脈圈子可以帶來尊重、潛在收益等附加值,而通過基金會隔離和保全資產正好可以讓他們保有原來的身份及與身份相關的附加值,以圖東山再起。 此外,基金會也可以根據企業情況量身定制一定的持股比例,用來加強對企業的控制權。世界上巨型商業集團由基金會控股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宜家基金會控制著宜家集團。對于小馬奔騰這樣的初創型企業而言,基金會控股不但有助于融資還有助于IPO過會,這要歸因于基金會的公益特質和基金會控股企業的稀缺性。 佛學里面說人世有輪回,我們的配偶和子女可能前世就是我們的親人,塵緣未了,今世又變成我們的枕邊人或者子女。果真如此,我們每個人尤其那些財富具有巨大風險的創業者,是否該做些什么,讓我們的親人在意外來臨的時候可以多一份從容和保障? 資本無情。然而肆意碾壓創業者或許并非資本的本意,資本要的是增值。磨刀不誤砍柴工,既然那么看重增值,為何不在投資的時候關注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尤其是關注一下創業者的家族財富傳承。因為創業者只有把后院的家人安頓好了才能奮力沖向前線,更何況一定程度上,創業者對家族財富傳承的提前規劃也有助于股權穩定并給資本的退出提供擔保。 如果說配置大額保單會面臨資金壓力,那么基金會正是隔離和保全財富的最后一道防火墻,小馬奔騰的創始人李明若地下有知,是否也會悵然若失、悔之晚矣? 作者為律師,專攻慈善基金會領域。 ‘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詳情]

新浪綜合 | 2018年02月01日 01:24
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評新司法解釋:喜大普奔
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評新司法解釋:喜大普奔

  24條:家事和國事 幾乎所有的“被負債”配偶,都是在拿到判決之后才知道決定他們命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存在: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資料圖。 法治周末記者 陳霄 丈夫在外借了兩千萬元的大額債務,離婚后妻子要承擔多大責任? 一分都不用。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的第一天,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評價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為“法治進步,喜大普奔”。兩個月前,她被判決承擔已去世丈夫對賭協議失敗的兩億元巨額債務,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輿論認為或為她的翻案帶來曙光。 從來沒有哪個司法解釋的條文能夠受到如此廣泛而持續的關注——自2003年出臺以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經歷了曠日持久的爭議,最高法院曾于去年修正過此條款,一個月前全國人大表示將推動解決此問題——直至如今被新規取代。 像雪片一樣 “每天像雪片一樣飛來。”梁鷹說的是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24條)的審查建議。 梁鷹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2017年12月24日,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報告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報告顯示,5年來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組織提起的備案審查建議1527件。這其中,2016年以來,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針對24條的審查建議就有近千件,占這些年各類審查建議的近三分之二。 在2017年兩會期間,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聯名提出5件建議,要求對2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2017年12月作報告時表態,正在推動解決有關問題。 其后,不到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重新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稱,該《解釋》的出臺是“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并明確此前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與新司法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適用。 《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共債共簽”原則;并明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舉證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深家事審判法官王禮仁認為,《解釋》最大的亮點在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具有顛覆性規定,徹底糾正了24條的錯誤,廢止了以婚姻存續關系或共同財產作為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回歸了婚姻法原來的標準。“這一規定不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發生制度性的群體錯案。”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指出,《解釋》積極回應了社會公眾對于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關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作了符合法理、順應民意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 呼聲 李長天從跟前妻離婚后一個月起就不斷收到各種催債信息,這位廣西民族大學的教授,只要一出現在校園里,身邊就會出現一幫追債的人。那時他才知道,前妻之前一共向32個個人、7家小額貸款公司及3家銀行舉債600余萬元用于賭球,前妻跑路后,這些人找上了他。 對于每一筆債務都不知情的李長天收到的兩份法院判決都認定他要對這些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奈之下,他辭去了包括學院副院長在內的相關行政職務,并搬了家。 這是2016年,各類因配偶大額舉債而“被負債”的事件頻頻出現于媒體: 只結婚兩個月的妻子被判連帶清償丈夫的十多筆民間借貸共500多萬元,在將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300萬元房產強制執行之后,她因資不抵債成了“老賴”; 一段26個月的婚姻,丈夫離婚3天后失去蹤影,帶著年幼女兒的妻子被列為6個案件的被告,背負高達千萬元的債務…… 幾乎所有的“被負債”配偶,都是在拿到判決之后才知道決定他們命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存在: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一些案件當事人甚至聯合起來,成立了“24條公益群”“反24條聯盟”,做大數據問卷調查、向人大代表和立法機關致信,致力于推動廢除24條。 法官王禮仁是最早對24條提出批評的法官之一,作為在一線多年的資深家事法官,他稱自己對24條的態度演變是,由“委婉說不”到“犀利痛批”,由“曲線救法”到“大聲喊廢”。 王禮仁痛批24條造成了助生虛假債務、坑害無辜良民、毀損法院形象的后果,并導致“三多”現象突出,即申訴上訪的多、檢察院抗訴的多、再審改判的多。 他甚至直接撰文指出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多年來持續不斷地呼吁廢除或修改24條。 對于24條的弊端,法學界一直以來批評的聲音不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就指出,由于24條存在理論瑕疵,在適用中產生了各種問題,包括將非舉債配偶置于不利地位、過于重視交易安全而忽視婚姻安全等。 轉變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一個演變的過程。 據馬憶南介紹,婚姻法的第41條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此前確立的規則是:所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過夫妻雙方合意。 2003年,針對當時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給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債務的現象,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中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規則。 用程新文的話說,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復雜的問題。 如前所述,隨著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被負債的案件不斷出現,社會上對24條修改甚至廢止的呼聲漸高。2017年2月28日,兩會召開前一周,最高法院發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同時向全國法院發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訴訟權利、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等7個要求。 不過,這一補充規定并未平息對于24條的爭議。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在《光明日報》撰文直指補充規定沒有新意,沒有抓準24條引起廣泛爭議的關鍵,因為在此之前,只要能夠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債務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法院從來就是不給予保護的。 雖然輿論洶涌,24條的修改卻極不容易。王禮仁認為,廢止24條的主要阻力在于學界維持觀點占主流。 “理論界不少人認為,24條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如果廢除24條就無法保護債權人。”王禮仁對法治周末記者說,“這是根本不成立的,我已寫了文章批判這種錯誤。” 針對有民法學者公開表示24條基本上沒有問題的論斷,王禮仁也撰文表示質疑,逐一批駁。 據馬憶南透露,事實上北京、上海、廣東等高級法院也以“通知”“意見”“答復”等形式對第24條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規定處理有關案件時還需考慮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符合夫妻雙方合意、是否有利于夫妻的共同利益等因素。“但因規范的效力等級較低,司法實踐中得不到有效應用。” 此次新司法解釋出臺,實是社會各界千呼萬喚的結果,全國人大的推動解決,也許更是居功至偉。 不過,對于24條的爭論,仍然沒有平息。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解釋》出臺之后,也有不少學者和法官明確或私下表達并不贊成的觀點,主要的擔心是《解釋》將造成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及加大裁判難度。 王禮仁也注意到了這些觀點,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解釋》確實還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有法官反對,主要可能是因為24條省事,如果都像我這樣長期從事家事審判,不僅可以發現法律漏洞,還可以主動彌補法律缺陷,因此,還是要建立專業的家事法官隊伍。 爭議仍在繼續,但許多學者均表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改進,不可能通過一個司法解釋畢其功于一役,審理類似案件時,不能簡單只是適用某個條文,而應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合理判斷,對債權人、舉債配偶和未舉債配偶的利益作出平衡。 不過,《解釋》的出臺,最高法院表態將對“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依法予以糾正”,仍給很多人帶來了希望。至少最近在一個24條共同債務抱團公益群里,數十人都表達了對案件改判的期待。   推薦閱讀: 小馬奔騰李明身后事:家族成員爭奪控制權 冉騰投資接手小馬奔騰 李明遺孀金燕:生活已到了絕路 小馬奔騰創始人遺孀負債2億:為什么要我承擔? 小馬奔騰創始人遺孀被判2億債務 婚姻法釋條備受詬病 小馬奔騰創始人遺孀被判賠2億債務 已向北京高院上訴 小馬奔騰金燕上訴路崎嶇 建銀文化被指應擔舉證責任 專題: 小馬奔騰創始人去世 妻子被判承擔2億債務 [詳情]

法治周末 | 2018年01月23日 23:33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議審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議審查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修正背后:近千封信建議法工委審查 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來源:澎湃新聞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與該解釋相沖突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以下簡稱第24條規定)從1月18日起不再適用。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大量信件,建議對該條規定予以審查。收到全國人大代表及公民的審查建議,法工委于2017年6月召集提建議的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最高法有關庭室同志等召開座談會,推動解決這一問題。 劉肇瓊是眾多參與推動廢止第24條規定的人之一。 3年前,劉肇瓊和謝飛(化名)離婚半個多月后,陸續有“紋身”的人登門討債。劉肇瓊為避免孩子受到威脅,將他送回老家,由外公外婆照顧。除了登門討債的,劉肇瓊接連吃了四場官司,其中最大一筆起訴金額為130萬元,最小的一筆為3萬元。 這是因為,債權人將劉肇瓊的前夫告上法庭,她作為曾經共同生活的妻子,連帶成為被告。而她堅稱不知前夫何時舉債、舉債用于何處。最終,廈門中院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以下簡稱第24條規定),認定系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四起官司,劉肇瓊敗訴三起,還有一起將于本月22日二審。目前,她已負債100多萬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劉肇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寄了審查建議。 受訪者供圖 和劉肇瓊有著類似經歷的人聚集在“24條公益群”中,成員近400人,其中既有法官、大學教授,還有地方婦聯的負責人、中小學老師、外企高管等。他們負債高的上億元,少的也有幾十萬元。他們認為第24條規定加重夫妻未舉債一方的舉證責任,違反婚姻法規定,呼吁廢止這一規定。 2016年以來,他們向全國人大代表寄信,反映第24條規定的問題,還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寄近千封信件,建議對該條規定予以審查。 前夫舉債百余萬,討債人員登門噴漆 “爸爸借錢跑了,法院判媽媽還錢。媽媽被離職,我成了留守兒童。我想廢止24條,和媽媽在一起生活。我想安心讀書。”這是劉肇瓊10歲的孩子謝濤(化名)用紅筆寫在一張白紙上的話語。 劉肇瓊第一次被債主找上門是在2015年1月26日,彼時她和前夫協議離婚已有18天。有個男子帶著五六個紋身的人,上門找她前夫討債。此后幾天,又有兩撥討債人上門,有的討債人走錯了樓層,猛敲樓下住戶的門,當八十多歲的老人打開門口,對方大吼“讓你兒子還錢”,把老人嚇暈了。 2月份的一天,劉肇瓊回到家,發現門上被人用油漆噴了字“謝飛還錢”,門鎖也被堵上膠水,打不開了。她擔心兒子的安全,用自己的存款還了20多萬元,并將兒子送回老家由父母照看。 劉肇瓊還經常接到各種討債人的謾罵電話。“對方一上來就開罵,說‘你這個女人就是人渣,人家沒錢了,你就跟人家離婚’。”突然有一天,讓她驚愕的事發生了:“對方一上來不是開罵,而是向我表示道歉,說之前罵錯了,誤會我了。” 原來討債人員通過自己的“門路”查到,她的前夫不僅常去一家酒吧消費,而且經常大半夜時還在網吧,然后去開房。劉肇瓊在一家游艇公司上班,工作較忙,兒子都是由前夫照顧,她這才從兒子口中獲悉,原來前夫早就和一酒吧女工作人員關系不同尋常,前夫還曾帶過兒子去對方家中吃飯,并且囑咐他不要告訴媽媽。 離婚兩個月后,官司接踵而至。其中最大一筆是黃亮(化名)提起的,劉肇瓊只知道黃是前夫的老鄉,以前從未謀面。2015年4月17日,廈門湖里區法院開庭審理本案。黃訴稱,謝飛因經營之需多次向其借款,每次借款都出具了借條,自2014年起,借款合計136.92萬元。 黃亮請求法院判令謝飛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劉肇瓊對婚姻存續期間謝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據黃亮的借條顯示,在2015年1月2日,即協議離婚前6天,謝還向黃借了現金10萬元。 湖里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謝飛辯稱,對黃亮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沒有意見。對明顯超過銀行利率的月息,謝也全盤照收,未提出異議。 “我前夫還稱這些錢部分轉借了他人,部分用于家庭裝修,他還聲稱和我是假離婚,真實目的是夫妻二人聯手逃避債務,如果真是逃債,那丈夫肯定是把所有債務都朝自己身上攬,而他卻是拉上我墊背。”劉肇瓊說,案涉借款金額特別巨大,而她都不知情。她認為,前夫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70歲的蘇海泉是住在劉肇瓊樓上的鄰居。自劉肇瓊的兒子會爬時,她就把兒子交給退休在家的蘇海泉夫婦照料,兩老人對孩子甚是喜歡。 至于劉家裝修一事,蘇海泉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說:“他們的房子本是我們公司員工住宅樓,他們買的二手房,和以前相比就三處變化,裝了吊頂,加了個背景墻,換個吊燈,其他幾乎無變化,這些裝修最多幾千元,而且裝修發生在借款前幾年。” 談起謝飛是否經營公司,蘇海泉哈哈大笑起來,不認為謝在經營公司。 蘇海泉還說,從2013年開始,謝飛和劉肇瓊開始鬧離婚,經常聽到他們吵架。謝白天多在家,經常碰到他晚上出去,但不清楚他在外面做什么 在一審開庭時,劉肇瓊還申請蘇海泉出庭作證,他的陳述和接受采訪時表述相同。 湖里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謝飛陳述案涉借款部分用于家庭,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案涉借款金額巨大,據證人證言,兩被告無大件物品,無經營性活動,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謝、劉二人存在舉債合意。 因此,2015年5月,湖里區法院作出判決,未支持黃亮請求劉肇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借款本金認定為92萬余元。 二審敗訴:夫妻關系存續間債務系共同債務 一審勝訴后,劉肇瓊在二審栽了跟頭。 黃亮提出上訴稱,原審認定訴爭借款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錯誤。在審理過程中,他還明確表示撤回針對謝飛的上訴部分,同時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數額為92萬余元。 這意味著,黃亮的上訴,主要是請求法院認定劉要對謝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劉肇瓊說,二審時她的前夫未出庭。廈門中院經審理認定,訴訟債務系謝、劉共同債務,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廈門中院于2015年12月所作的終審判決書中,該院如此說理: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法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廈門中院認為,謝飛與劉肇瓊關系存續期間,謝以其個人名義向黃亮借款,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劉肇瓊主張該債務為謝的個人債務,應當證明存在上述兩種例外情形,但劉舉證并不足以證明這兩種例外情形。 廈門中院還稱,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包括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也包括一方或雙方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進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劉肇瓊以日常生活無需舉債為由否認該債務為共同債務缺乏法律依據。 此外,劉肇瓊主張黃亮和謝飛系惡意串通擴大債務,廈門中院未予支持。 直至敗訴,劉肇瓊才注意到第24條規定。“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時舉的債,更不知他舉債用在何處,如何舉證該債務與我無關?而且前夫自始至終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處的銀行流水。” 學者:對借款不知情的配偶舉證存困難 劉肇瓊上網檢索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臺,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條就離婚后的債務償還問題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曾如此解釋,第24條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的問題,即解決夫妻雙方聯手坑債權人的問題。 雖然第24條規定有利于保護債權人,但實踐中卻出現另一種情形,即夫妻舉債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 2017年2月28日,在全國“兩會”即將召開前幾天,最高法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在第24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兩款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在隨后的答記者問中表示,現實中適用第24條規定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與第24條規定本身的規范目的無關。 對此,多位學者指出,補充規定并未解決第24條規定所存爭議。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蔣月在光明網撰文指出,新增的兩款規定,并無新意。在補充規定發布之前,只要能夠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債務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動,對于這兩類債務或者債權,人民法院從來就是不給予保護的。新規最多只能說是給第24條規定打了個“補丁”,沒有抓準第24條規定引起廣泛爭議的關鍵。 蔣月說,婚姻法第41條規定,只有為了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應當納入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清償。而第24條規定直接推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是第24條規定受到質疑、批評的原因之一。 “適用第24條規定時,否認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一方要承擔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責任;證明不成功的,要承擔連帶責任。”蔣月說,這種舉證責任分配欠合理。對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該方如何能獲得相應證據? 她認為,合理的舉證責任方案,應是要求舉債方證明借款用途;必要時,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擔適當的舉證責任。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曾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第24條規定的缺陷在于,默認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許多超出日常事務范圍的債務,配偶確實可能是不知情的。 “比如借款一兩萬,就屬于一般日常事務,但無端借款幾十萬甚至幾百萬,不買房不買車,就超出了日常事務的范圍,這時再要求配偶方承擔責任,就忽視了婚姻中無過錯一方的正當權益。”李明舜說,第24條規定對其所適合的債務用途范圍,未予明確。 向全國人大代表寄信,引起全國兩會關注 在一家中央媒體工作的李秀萍和劉肇瓊有著類似的經歷。 2014年1月15日上午,在離婚大半年后,李秀萍接到法院的電話,詢問她為何沒出庭。原來,她前夫在起訴離婚立案第二天,舉債280萬元。在離婚后,前夫和債權人又重簽借款合同,約定針對她的條款,債權人據此將她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而開庭傳票是郵寄到她前夫處后,代為簽收,她對此并不知情。 經歷一審、二審和再審,李秀萍均敗訴,如今債務本金及利息已漲到600多萬元,每天凈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名下唯一房產遭遇訴前保全,面臨執行。 李秀萍上網檢索與第24條規定有關的論文、媒體報道等信息,通過微博結識當時的“抱團取暖”微信群群主“小羽媽媽”和“蘭瑾”。彼時群里已聚集有著類似經歷的80多名“被負債人”,劉肇瓊已在群內。 面對一個個案例,李秀萍思索的是如何通過修法來推動第24條規定修改。反家暴立法、農家女土地權益立法等都是公眾推動立法、修法的樣本,這反復在群里被提及。“小羽媽媽”和“蘭瑾”與李秀萍有著同樣的想法,三人商定將群名修改為“24條公益群”。 李秀萍還是群規的起草人,這被他們稱為公益群的“核心價值觀”。他們提出的愿景是:“學習改變認知,行動再造人生。你我牽手,身體力行,推動調研修正24條,重構夫妻債務規則。” 群規還明確,不歡迎、不接納那些“沉浸于負面情緒不能自拔的人”、“煽動司法對抗,鼓動群體和群友越級上訪等一切非理性行為的人”。 所有新人進群前,還都要實名登記并核實案情,包括姓名、年齡等基本身份信息,還有涉案訴稱債務總額、涉案訴稱債務可能用途等信息,并提交證據。此外,進群前還都要先閱讀群規。 憑著多年的工作經驗,李秀萍知道,口說無憑,必須拿出信得過的證據和資料,有理有據,才能說服人大代表、有關部門關注此事。 2016年7月至10月,24條公益群先后推出79人版、106人版、284人版實名有效問卷調查報告,并寄送全國人大、政協、婦聯、最高法等部門。 該報告甫一出爐,就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報告指出,“被負債”的受訪者中,88.7%為女性,11.3%的為男性;82.4%的受過高等教育,5.9%以上的為碩士以上學歷。受訪者中還不乏大學教授、法官、民警、律師、中小學教師、編輯等。 上述報告還顯示,76.4%的人“被負債”金額大于50萬元,其中59.2%的大于100萬元;45.3%的案件在一審后未上訴,受訪者稱系法律知識不足、被故意缺席審判不知被起訴,僅有2.1%的案件勝訴。 此后,他們還推出1130人版本、1556人版本的實名調查報告,涉及30個省區市。 越來越多的人看到相關報道后,加入到“24條公益群”。為方便管理,他們成立了新群,所有新人進群后,登記案情,有意愿推動修法的,再拉入總群,此外,各省還建立了省群。 2016年底,離2017年全國“兩會”還有三個月,24條公益群發動各省群群友,聯系駐本省的全國人大代表,遞交報告和材料,向他們反映第24條規定存在的問題。 李秀萍對澎湃新聞說,有的群友為了聯系本職是醫生的全國人大代表,就掛號看病,聊上幾句遞交材料;有的群友根據網友旅游日記找到全國人大代表住處,等幾個晚上不見人,恰好遇到其保姆,托付轉交材料;有的群友收到全國人大代表短信回信后,興奮得整個人都懵了。 在2017年兩會前,24條公益群共收到20多個省區市全國人大代表的回應,表示會以建議、議案的形式提出修改第24條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日前透露的數據顯示,在去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就第24條規定提出修改或審查建議。 法工委召開座談會,推動第24條規定修改 在查閱相關資料的過程中,李秀萍在律師的建議下查閱了立法法、監督法等,了解到推動修法還有提起審查建議這條途徑。 彼時,一個云南群友的親友在地方人大工作,這位群友從其親友處也詳細了解了備案審查制度,意識到備案審查制度具有實際可操作性,其親友代為起草了最初的草稿。 “在草案基礎上,我咨詢律師,作了修改寫了建議信。最早我抱著試試的態度,一口氣朝全國人大常委會郵寄了20封信,建議對第24條規定予以審查。”李秀萍說,這是2017年2月下旬的事情。24條公益群還發動群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郵寄審查建議信,信封上大多寫著“公民提請全國人大備案審查24條合法性”。 在建議信中,李秀萍指出,第24條規定超越婚姻法的規定,超越司法解釋權限,施行13年來,過度保護不規范債權,造成不良社會導向,已悖離立法初衷,建議盡快予以糾正。 “2017年以來,我們每天都收到對第24條規定提起審查的建議信,像雪片一樣飛來。”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如此形容道。 2017年全國“兩會”之后,來自遼寧、山東、湖南、廣東、廣西代表團的45位全國人大代表單獨或聯名提出修改或審查第24條規定的建議也擺在梁鷹的桌上。 “45位代表提出的5件代表建議,實際上反映了社會公眾對解決這一問題的關注、愿望和要求。”梁鷹說,他們于去年6月7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參與聯名提出審查建議的山東代表團全國人大代表陳雪萍、廣東代表團全國人大代表麥慶泉、最高法有關庭室同志以及法工委民法室、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有關同志參加,就第24條規定有關問題及其解決方案進行了專題研討。 針對第24條規定,兩位代表提出,實踐中,有的法官機械地適用第24條規定,不管該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擔。這一制度設計對夫妻感情很親密,一致對外對付債權人的情形還有一定的道理,但生活中沒有那么多的夫妻能親密到這個程度,近年來有不少婦女同志找到人大代表或者通過人大代表的家屬反映,婚都離了,有的還離了好些年,結果又收到法院發來的要求承擔幾百萬債務的傳票,之后又把房子等財產判決償債。 “作為人大代表,提出審查或修改的建議,目的不是要揪著司法解釋有沒有跟法律不一致,不一致的話錯在哪里,而是希望通過制度設計,將確實無辜的夫妻一方特別是無辜的大多處于弱勢地位的女方保護起來。”兩位代表也贊成,對夫妻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的情形予以嚴厲打擊。 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獲悉,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的同志提出,民法典的編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條規定問題不宜拖到民法典編纂完成再解決。從婚姻法的篇章看,第17至19條規定的是婚姻財產制度,而離婚時要適用第41條,該條立法原意是限定在“共同生活”,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而第24條規定替換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在座談會上,最高法有庭室負責人表示,最高法與全國婦聯正就第24條規定分赴8個省市調研,希望在調研基礎上可以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較為完善的裁判規則。 梁鷹說,召開座談會是法工委辦理代表建議、公民審查建議,在辦理方式上的一次探索。“經過座談,聽取各方意見,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調研基礎上可以更加精細化地穩妥處理第24條規定問題。” 座談會召開6個月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時,披露了有關第24條規定的最新情況。 沈春耀說,2016年以來,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針對第24條規定的審查建議。他們與最高法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研究,推動解決有關問題。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上述規定還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看到新司法解釋后,劉肇瓊第一時間轉發了相關報道。“對已判決的案子,希望有申訴機會,對正在進行的案子,希望按照新司法解釋,公平公正審理。”她如此期待。[詳情]

澎湃新聞 | 2018年01月22日 07:35
小馬奔騰夫債婦償案二審在即 2億債務判決有望逆轉
證券日報 | 2018年01月19日 05:35
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同簽字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同簽字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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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 | 2018年01月18日 01:17
最高法詳解夫妻共同債務新規:最大限度防范極端案例
最高法詳解夫妻共同債務新規:最大限度防范極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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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 | 2018年01月18日 01:17
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權威解讀
中國新聞網 | 2018年01月18日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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