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條:家事和國事
幾乎所有的“被負債”配偶,都是在拿到判決之后才知道決定他們命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存在: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法治周末記者 陳霄
丈夫在外借了兩千萬元的大額債務,離婚后妻子要承擔多大責任?
一分都不用。
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的第一天,湖南省寧鄉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評價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為“法治進步,喜大普奔”。兩個月前,她被判決承擔已去世丈夫對賭協議失敗的兩億元巨額債務,新司法解釋的出臺,輿論認為或為她的翻案帶來曙光。
從來沒有哪個司法解釋的條文能夠受到如此廣泛而持續的關注——自2003年出臺以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經歷了曠日持久的爭議,最高法院曾于去年修正過此條款,一個月前全國人大表示將推動解決此問題——直至如今被新規取代。
像雪片一樣
“每天像雪片一樣飛來。”梁鷹說的是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24條)的審查建議。
梁鷹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2017年12月24日,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報告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報告顯示,5年來法工委共收到公民、組織提起的備案審查建議1527件。這其中,2016年以來,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針對24條的審查建議就有近千件,占這些年各類審查建議的近三分之二。
在2017年兩會期間,有45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聯名提出5件建議,要求對2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2017年12月作報告時表態,正在推動解決有關問題。
其后,不到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重新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稱,該《解釋》的出臺是“為著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并明確此前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與新司法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適用。
《解釋》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共債共簽”原則;并明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舉證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資深家事審判法官王禮仁認為,《解釋》最大的亮點在于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具有顛覆性規定,徹底糾正了24條的錯誤,廢止了以婚姻存續關系或共同財產作為推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回歸了婚姻法原來的標準。“這一規定不僅合理,而且足以避免發生制度性的群體錯案。”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指出,《解釋》積極回應了社會公眾對于司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關注,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作了符合法理、順應民意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
呼聲
李長天從跟前妻離婚后一個月起就不斷收到各種催債信息,這位廣西民族大學的教授,只要一出現在校園里,身邊就會出現一幫追債的人。那時他才知道,前妻之前一共向32個個人、7家小額貸款公司及3家銀行舉債600余萬元用于賭球,前妻跑路后,這些人找上了他。
對于每一筆債務都不知情的李長天收到的兩份法院判決都認定他要對這些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無奈之下,他辭去了包括學院副院長在內的相關行政職務,并搬了家。
這是2016年,各類因配偶大額舉債而“被負債”的事件頻頻出現于媒體:
只結婚兩個月的妻子被判連帶清償丈夫的十多筆民間借貸共500多萬元,在將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的300萬元房產強制執行之后,她因資不抵債成了“老賴”;
一段26個月的婚姻,丈夫離婚3天后失去蹤影,帶著年幼女兒的妻子被列為6個案件的被告,背負高達千萬元的債務……
幾乎所有的“被負債”配偶,都是在拿到判決之后才知道決定他們命運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存在: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一些案件當事人甚至聯合起來,成立了“24條公益群”“反24條聯盟”,做大數據問卷調查、向人大代表和立法機關致信,致力于推動廢除24條。
法官王禮仁是最早對24條提出批評的法官之一,作為在一線多年的資深家事法官,他稱自己對24條的態度演變是,由“委婉說不”到“犀利痛批”,由“曲線救法”到“大聲喊廢”。
王禮仁痛批24條造成了助生虛假債務、坑害無辜良民、毀損法院形象的后果,并導致“三多”現象突出,即申訴上訪的多、檢察院抗訴的多、再審改判的多。
他甚至直接撰文指出24條屬于“國家一級法律錯誤”,多年來持續不斷地呼吁廢除或修改24條。
對于24條的弊端,法學界一直以來批評的聲音不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就指出,由于24條存在理論瑕疵,在適用中產生了各種問題,包括將非舉債配偶置于不利地位、過于重視交易安全而忽視婚姻安全等。
轉變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一個演變的過程。
據馬憶南介紹,婚姻法的第41條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此前確立的規則是:所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經過夫妻雙方合意。
2003年,針對當時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夫妻雙方惡意串通,通過離婚將財產轉移給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債務的現象,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中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新規則。
用程新文的話說,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串通“坑”債權人,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時有發生,使夫妻債務的認定成為非常復雜的問題。
如前所述,隨著不知情的配偶一方被負債的案件不斷出現,社會上對24條修改甚至廢止的呼聲漸高。2017年2月28日,兩會召開前一周,最高法院發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同時向全國法院發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訴訟權利、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等7個要求。
不過,這一補充規定并未平息對于24條的爭議。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在《光明日報》撰文直指補充規定沒有新意,沒有抓準24條引起廣泛爭議的關鍵,因為在此之前,只要能夠證明債務是虛假的,或者債務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法院從來就是不給予保護的。
雖然輿論洶涌,24條的修改卻極不容易。王禮仁認為,廢止24條的主要阻力在于學界維持觀點占主流。
“理論界不少人認為,24條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如果廢除24條就無法保護債權人。”王禮仁對法治周末記者說,“這是根本不成立的,我已寫了文章批判這種錯誤。”
針對有民法學者公開表示24條基本上沒有問題的論斷,王禮仁也撰文表示質疑,逐一批駁。
據馬憶南透露,事實上北京、上海、廣東等高級法院也以“通知”“意見”“答復”等形式對第24條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規定處理有關案件時還需考慮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符合夫妻雙方合意、是否有利于夫妻的共同利益等因素。“但因規范的效力等級較低,司法實踐中得不到有效應用。”
此次新司法解釋出臺,實是社會各界千呼萬喚的結果,全國人大的推動解決,也許更是居功至偉。
不過,對于24條的爭論,仍然沒有平息。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解釋》出臺之后,也有不少學者和法官明確或私下表達并不贊成的觀點,主要的擔心是《解釋》將造成交易成本大大增加及加大裁判難度。
王禮仁也注意到了這些觀點,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解釋》確實還有可以完善的地方,有法官反對,主要可能是因為24條省事,如果都像我這樣長期從事家事審判,不僅可以發現法律漏洞,還可以主動彌補法律缺陷,因此,還是要建立專業的家事法官隊伍。
爭議仍在繼續,但許多學者均表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改進,不可能通過一個司法解釋畢其功于一役,審理類似案件時,不能簡單只是適用某個條文,而應綜合多種因素作出合理判斷,對債權人、舉債配偶和未舉債配偶的利益作出平衡。
不過,《解釋》的出臺,最高法院表態將對“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依法予以糾正”,仍給很多人帶來了希望。至少最近在一個24條共同債務抱團公益群里,數十人都表達了對案件改判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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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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