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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小馬奔騰創始人遺孀因先夫的對賭協議,被判承擔2億元的夫妻共同債務。最新消息顯示,對飽受詬病的“24條”,未來有望通過新的司法解釋來完善。

  □本社記者 任文岱

  作為曾紅極一時的影視文化公司,北京小馬奔騰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馬奔騰)制作過多部膾炙人口的影視作品,更是資本圈競相追捧的對象。然而,2014年1月2日,因其創始人李明突然離世,這家民營傳媒公司開始陷入混亂。

  李明去世前兩天,正是他與建銀文化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下稱建銀投資公司)所簽“對賭協議”到期的日子。小馬奔騰由于沒在2013年12月31日前成功上市,所以“對賭”失敗了。

  正是因為這份“對賭協議”產生的債務,建銀投資公司與李明的遺孀金燕對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市一中院)近日作出判決: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簡稱24條)之規定,金燕因夫妻共同債務要在2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丈夫去世

  妻子被判承擔2億債務

  根據北京市一中院查明的事實,這份“對賭協議”簽訂于2011年3月22日,系小馬奔騰與建銀投資公司簽訂的《增資及轉股協議》的一份補充協議。

  當天,小馬奔騰公司董事長李明,小馬奔騰的股東小馬歡騰公司、李萍、李莉及其他多名原股東,以及建銀投資公司在內的多名投資人(新股東)共同簽訂了《增資及轉股協議》。

  這份《增資及轉股協議》約定:在本協議內,李明、李萍和李莉合稱為小馬奔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新股東擬通過向李萍和李莉收購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權,以及認購小馬奔騰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方式獲得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權,成為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東。

  同時,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作為甲方,小馬奔騰作為乙方,建銀投資公司為丙方(投資方),簽訂了一份《投資補充協議》,即上述的“對賭協議”,在第七條中約定,若小馬奔騰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實現合格上市,則投資方有權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時間,在符合當時法律要求的情況下,要求小馬奔騰公司、甲方或甲方任一方一次性收購其所持有限公司股權。

  到了2013年12月31日,小馬奔騰不但未能成功上市,沒過幾天,實際控制人李明也驟然離世。這令小馬奔騰面臨崩潰局面。

  2014年10月31日,建銀投資公司以金燕、李萍、李莉及李明父母和女兒為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金燕、李萍和李莉向其連帶支付6.35億元。其中包括建銀文化對小馬奔騰4.5億的投資金額及其產生的利息。

  建銀投資公司的請求意味著,金燕因與李明的夫妻關系而應承擔李明應負的股權回購義務。但這一請求,因不屬于本仲裁案的管轄范圍,未被貿易仲裁委員會采納。最后裁決金燕、李明父母和女兒,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金燕對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表示,此仲裁裁決出來后,為了繼承遺產來還債,她曾經努力地做財產繼承分割工作,但因已經聯系不上李萍、李莉姐妹,進行得非常困難。

  她沒想到的是,2016年10月,建銀投資公司又以金燕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認為“對賭協議”中的股權回購義務是李明和金燕的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判令金燕對股權回購款、律師費及仲裁費等,在2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建銀投資公司提起的訴訟并非沒有依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和第26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并不是他的附庸”

  金燕為此憤慨:“我對這份‘對賭協議’完全不知情,沒有簽字,在小馬奔騰沒股份,也沒參與公司的經營,為什么會是夫妻共同債務?”

  據金燕講,在李明去世后的當月,她被推選為新董事長,接手小馬奔騰公司工作后才知道這份“對賭協議”的存在。幾個月后,她又被李萍姐妹罷免了職位。

  實際上,案件爭議焦點也就在于此:因“對賭協議”約定李明的股權收購義務所產生的債務,是否為李明與金燕的夫妻共同債務?需要指出,判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一點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還包括了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案涉債務即屬于李明在經營公司時產生的債務。

  “李明個人在小馬奔騰公司增資后成為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東,其亦通過小馬歡騰公司持有小馬奔騰公司較多的股份,其負擔股權收購義務的前提,顯然是為了期望小馬奔騰公司上市帶來的經濟等多方面的利益,毫無疑問,該利益亦將及于金燕,故案涉債務的產生指向家庭經營活動,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一審法院稱。

  同時,法院還表示:“李明并非以其個人財產運營小馬奔騰公司及其系列關聯公司,故金燕本人是否參與或了解小馬奔騰公司的經營情況,不影響對本案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對建銀投資公司的請求予以支持,并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第26條的規定:此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判令金燕承擔2億范圍內的連帶清償責任。

  記者查閱資料獲悉,這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所判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最大金額。此后,金燕不服,提起上訴。

  “婚后我們有各自的事業,還是有獨立人格和獨立意志的個體,我并不是他的附庸。”金燕說,“我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無論是日常生活還是生產生活,包括我在國外工作的證明、工資單、社保記錄等,還有我自己創辦的個人獨資的素食餐飲和食品公司的證明。”

  面對記者,金燕直言其痛恨“24條”之規定:“這簡直是個筐,啥都可以往里裝。”

  記者注意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施行以來,第24條規定一直飽受各界詬病。

  記者采訪獲悉,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大量因此規定而背負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部分人士還成立了“反24條聯盟”,并一直努力向立法機關反映情況。

  在2017年12月24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工委首次將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報告中指出:自2016年以來,公民提出的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審查建議就有近千件。

  “24條”有望修改

  四川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曉遠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當初的立法本意是為彌補民間借貸中的漏洞,以防夫妻合謀以離婚轉移財產的方式來規避債務,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忽視了對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權益的保護,導致生活中出現大量不公平現象,增加了婚姻風險”。

  除此之外,“24條”中規定“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的情形除外。”這一規定將民法中通用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倒置,由夫妻中未舉債的一方舉證證明非夫妻共同債務。“這相當于你沒偷東西,別人偏說你偷了東西,還要你自己證明你沒偷。”金燕說。

  張曉遠也表示,相較于沒有直接參與交易,甚至完全都不知情的舉債一方的配偶,債權人對于債務的事實,無疑是更為清楚的,也更容易搜集證據的。因此,債權人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其實,針對“24條”規定,最高法在2017年已作過兩次修正。第一次在今年2月作出對此條款的補充規定,將夫妻一方與人串通虛構債務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產生的債務排除在外。

  第二次是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XX號建議的答復》(下稱答復)中指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明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答復》中還明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既要考慮日常家庭生活,還要考慮家庭的生產經營活動。夫妻一方為生產經營活動的舉債,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體情形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洋是金燕的訴訟代理人。他表示,綜合最高法《答復》精神,本案從回購債務的性質、金燕在債務關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第三人(建銀投資公司)的主觀態度來看,該債務都不應被認定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張曉遠認為,判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要考慮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的合意,從債務的目的、用途,和所負的債務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及是否符合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多方面分析。

  “在立法上,對于共同債務的認定,應該回歸到婚姻法第41條所確定的基本規則,重構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衡夫妻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張曉遠說。

  令人欣慰的是,針對此條款,近日傳出了新消息。在上述備案審查報告公開的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正在推進問題的解決,未來最高法有可能通過新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完善。”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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