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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
最高法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新情況,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夫妻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簽字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該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共3條,以下為該解釋的具體內容: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以現司法解釋為準
此外《解釋》還規定: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記者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解釋》系針對社會關切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問題作出的細化和完善,這里所指的“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內容,主要是指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其他司法解釋內容,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適用。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說,對于《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法院將以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焦點1
解釋旨在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去年2月,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最高法就出臺了相關補充規定,明確法院對夫妻一方所負的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對于此次最高法再次發布司法解釋,相關負責人表示,是為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
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離婚、真逃債”問題。結合當時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實際問題,最高法通過該解釋第二十四條,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多位婚姻法領域的學者表示,當時24條的出現確實遏制了夫妻雙方惡意串通、侵害債權人權益的現象。
隨著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我國城鄉居民家庭財產情況發生巨大變化,法院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的難度也隨之加大,現實中出現了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情形,甚至出現了法院適用24條判令未舉債一方配偶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案例。
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法于2017年2月28日出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和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表明法院對于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立場。
與此同時,最高法也注意到,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舉證證明責任等方面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因此最高法在總結審判經驗、反復調研論證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臺了這一司法解釋。《解釋》也旨在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引導民商事主體規范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范。
焦點2
解釋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查缺補漏
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說,目前,民法典分則正在加緊制定過程中,包括夫妻債務在內的夫妻財產制問題作為婚姻家庭編中的重要內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關注和著力解決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解釋》沒有就夫妻共同債務作出新的全面系統規定,而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原則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內和現行司法解釋基礎上,聚焦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本著密織法網、查缺補漏的原則,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極端案例的發生。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李明舜表示,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的解決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審判的改進,不可能通過一個司法解釋畢其功于一役。新解釋雖然解決了審判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認定標準,并對舉證責任進行了相應分配,但是問題的徹底解決還需要通過立法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期待正在編纂中的婚姻家庭編能夠在汲取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夫妻財產制度,以服務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和幸福。”
據最高法上述負責人介紹,《解釋》在制定過程中堅持平等保護的原則,即債權人的債權和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均屬于法律保護的范疇,因此法院在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時,既要依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夫妻特別是未具名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通俗地說,就是既不能讓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承擔責任,也不能讓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主體承擔責任。通過舉證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
■ 專家解讀
誘騙、逼迫簽字不符“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按照此次最高法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雙方合意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那么在實踐中,怎樣才算是達成了“雙方合意”呢?
對這一問題,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告訴記者,這需要符合幾方面的條件,包括雙方具有夫妻身份,雙方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夏吟蘭說,這意味著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等行為誘騙、迫使他方簽字或追認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同時,雙方合意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雙方合意也不能共同舉債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
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利于各方權益保護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說,學界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要存在兩方面的缺陷,一個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過于絕對,以“婚姻關系”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標準,只關注了債務產生的時間,而忽視了夫妻一方對外舉債的目的和用途,也沒有考慮夫妻是否有此合意;此外就是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在訴訟中,否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配偶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與債務無關。
而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則解決了舉證責任的問題,即第3條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性質認定、舉證責任,做出了不同以往的解釋。
薛寧蘭就此解讀道,此條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情況下是舉債配偶一方的個人債務;其次,通過確立舉證責任,為債權人主張權利提供救濟途徑,即如果能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院應該支持債權人的主張。
責任編輯:李堅 SF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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