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慧 杭州報道
導讀
對于企業家家庭來說,如何規避這種夫債妻還的共債風險呢?
北京小馬奔騰原董事長遺孀金燕的2億元可能不用還了?
隨著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一些基層法院也在做出新的判例。而類似金燕等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夫債妻不還”的懸念更加明晰。
司法解釋后的新判例
溫州的一位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春節前收到這份判決書,也是司法解釋出臺后我們律所第一份夫妻債務認定的判決書。原告未舉證證明出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僅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而原告還需要承擔部分訴訟費用。”
該案例判決書上的日期為2018年1月28日,為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的判例。
被告王某向原告張某借款200萬,有借條。法院認為,借款事實清楚,被告應該予以歸還。但是雙發之間約定的利率超過了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判定為無效。同時,被告雖然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借款,但是200萬元明顯超過家庭生活所需,且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最終判定為被告的個人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原告還需要承擔部分案件審理費用。
對于《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直有爭議。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繆渭川介紹,這樣的案件很多,很常見的情況就是妻子莫名其妙背負上了丈夫的負債。比如他打過的案子:某銀行的員工,跟老公結婚后沒多久外面就欠了幾十萬,而兩人才剛剛參加工作。一審輸掉了,調解后最終承擔了三分之一。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況都會被判定為共債。 比如說,夫妻一方有賭博的行為,出借人未盡善意和必要注意義務。
還是以浙江的案例為例,有證據證明借款人A參與賭博,未從事經商等正當營業,且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善意和必要注意義務,也未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A妻子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最終被法院認定為A的個人債務。
或者在借款發生時,夫妻雙方已經開始分居或者訴訟離婚狀態,婚姻關系名存實亡的。
或者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資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繆渭川介紹,還有的案例中,借條中借款人妻子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簽,而是冒充的,法院認為該借款為個人債務。
解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
很多人是在被負債之后才知道有這個法規的存在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規定是用來處理夫妻雙方與第三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規定。中國目前實行婚后財產共有制,除單獨約定外,夫妻婚后獲取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第三人一般不可能知曉該債權債務是否出于雙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財產共有制推定屬于雙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由于實際操作中爭議較大,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來,不僅不少因為第二十四條而背上債務的人對條款不滿意,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包括法院、檢察院、律師和法律學者呼吁修改或者廢除第二十四條。
金燕償債懸念
此前,金燕因“先夫與外界簽署的‘對賭協議’”一審被判負債2億元。而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稱未經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只有當所負債務為日常生活所需(如購買日常消費品、裝修等)時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部分則需要債權人證明所借債款為夫妻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或經營,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只能被判單方債務。
繆渭川律師2月7日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金燕的案子有被改判的可能性。第一,據媒體報道金燕事先并不知道有這份對賭協議。其次,協議簽署期間金燕并不持有小馬奔騰公司的股權,也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最后,2億的債務已經遠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所以綜合來看,我覺得法院可能會判決她不用承擔這個2億元的債務賠償”,繆渭川表示。
對于企業家家庭來說,如何規避這種夫債妻還的共債風險呢?繆渭川稱,首先,不要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其次,如果是事后有追問夫妻中另外一方是否知道這筆借款時,除非你明確知道借款的用途,否則也不要做知曉的意思表示;再次,要明確自己有穩定的收入,平時能夠支撐家庭的日常生活開支。最后,要明確所借的款項也沒有用于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編輯:李伊琳,郵箱,liyil@21jingji.com)
責任編輯:馬龍 SF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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