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前員工被羈押251天:案件兩次退偵 罪名兩次變更

華為前員工被羈押251天:案件兩次退偵 罪名兩次變更
2019年12月02日 12:22 新京報網

  原標題:華為前員工被羈押251天,案件兩次退偵、罪名兩次變更 來源:新京報

  拿到補償的9個月后,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機關刑拘、逮捕,最終被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在被羈押的251天里,他先后涉嫌職務侵占、侵犯商業秘密、敲詐勒索三個罪名。從相關法律文書和李洪元辯護律師的調查結果來看,李洪元被抓源于華為的控告。

  “我覺得眼前有座大山。但這座大山,我現在翻不過去?!?2歲的李洪元摘下眼鏡,揉了揉眼眶,不無擔憂地說道。

  11月底的深圳,天氣依然悶熱。李洪元穿了一件深藍色針織衫、一條卡其色長褲,手里還拿著一件黃棕色的外套。和大部分工作多年的程序員一樣,他的脫發很厲害,從背后看,頭頂的一塊頭發稀疏。

  從2005年起,李洪元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工作了12年。2018年初第7次合同到期后,華為決定不再與其續約,雙方商談后確定,公司對其以“2N”的標準進行離職補償,補償總金額38萬余元。

  但拿到補償的9個月后,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機關刑拘、逮捕,最終被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在被羈押的251天里,他先后涉嫌職務侵占、侵犯商業秘密、敲詐勒索三個罪名。從相關法律文書和李洪元辯護律師的調查結果來看,李洪元被抓源于華為的控告。

  在隨身攜帶的挎包里,李洪元裝著三份文件:2019年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給其家屬的逮捕通知書;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簽發的《不起訴決定書》;2019年11月25日,龍崗區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判決書》。

  12月2日上午,華為的一名公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針對李洪元的事,現在還沒有官方答復。

  12月1日晚間,新京報記者致電與李洪元談判的華為HR人員何某東。何某東表示,控告李洪元的事情“和華為公司無關”,也和自己無關,“你可以去聯系檢察院那邊,可以了解更清晰的真相”。

  12月2日上午,新京報記者致電龍崗區檢察院。該院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我們的文書都是公開的,上面的落款是我們單位那就可以代表我們的說法。”該工作人員還表示,如果是檢察院公開的文書都會隱去當事人姓名,“現在所有的公開都不是我們主動的公開?!?/p>

  以下為新京報記者與李洪元的對話。

  未獲續約,談判尋求“2N”離職補償

  新京報:你是哪年到華為工作的?具體負責什么?

  李洪元:我是2005年來華為的。開始在研發部門,后來也做過銷售和運營。除了2010年-2011年曾在華為全資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工作外,其他時間都是在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工作。

  2014年左右,華為開始做網絡能源逆變器業務,我也開始帶領一個不到10人的小團隊,把業務流程梳理起來了。

  新京報:在華為工作的這些年,你和公司簽過幾次勞動合同?

  李洪元:我是2005年10月8日入職的,第一份合同簽到了2006年9月30日。隨后又續簽了5次合同,每次續簽的時間從一年到兩年一個月不等,第六次合同到期的時間是2013年12月31日。

  那次到期后,我和華為沒有馬上續簽,這在華為內部挺常見。直到2014年1月17日,我才和華為第七次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結束時間是2018年1月31日。

  新京報:你為什么要從華為離職?

  李洪元:在逆變器部門工作期間,我發現了一些問題,并在2016年11月21日以“一名華為員工”的身份向集團投訴郵箱發了匿名郵件。當時沒人回我郵件。但2017年3月,公司審計組還是到逆變器部門開展了調查,當年6月,我被解除管理職務。2017年12月,人力資源部的袁某來找我,說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你續約了。

  新京報:聽到公司不再和你續約后,你有什么想法?

  李洪元:我當時就提出,公司不想跟我續約是公司的權利。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我在公司工作了12年,應該得到相應的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以“2N”的標準按月支付離職經濟補償,N就是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沒有跟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我認為公司是有過錯的,所以應該給我“2N”的補償。

  我當時告訴袁某,如果公司既不跟我續約、又不給我“2N”的補償,我們就去走勞動仲裁。袁某表示他做不了主。

  又過了一個多月,2018年1月31日下午,人力資源部的主管何某東讓我到他辦公室談離職補償的事,袁某也在場。進何某東的辦公室之前,我打開了褲兜里的錄音筆,何某東也沒說不可以錄音。

  新京報:根據你提供的與何某東的錄音,談判時,你們主要是在商量離職補償的標準?

  李洪元:是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企業應當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離職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依據深圳市統計局公布的《深圳市2016年城鎮單位平均工資數據公報》,深圳市2016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9757元,折算為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約為7480元。

  我離職前的年薪大概有五六十萬,基本工資達到深圳市平均工資的三倍了。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補償標準方面,應該是七千多的月平均工資乘以3;補償年限方面,因為我在華為工作了12年多,應該按照最高的12年計算。

  2019年6月17日,華為深圳總部。圖/視覺中國

  新京報:談判過程中,你們有沒有發生沖突? 

  李洪元:沒有沖突,當時大家說說笑笑就把事情談完了。而且我一提出(“2N”的補償)方案,他(何某東)立馬就同意了,讓我趕緊簽這張紙(離職協議)。我當時還說,我考慮一個晚上,明天再簽。他說不行,明天你就不是公司的員工了,你明天再來的話我們要重新談,所以2018年1月31日談判的當天下午我就簽了。

  新京報:依據你給華為簽署的收到離職補償確認書,你是2018年3月收到補償的。為什么拖了這么久?

  李洪元:簽完離職協議,我就回浙江衢州老家過年了。當時我爺爺生病了,我在醫院陪床,深圳那邊就一個電話接一個電話打過來,讓我趕緊回深圳拿錢。何某東的理由是,離職協議上寫的是必須在一個月內支付離職賠償,不然公司就要付利息。我說爺爺在住院,走不開,就拖了兩個星期。

  2018年3月8日我回了深圳,到公司簽了那份確認書,確認先后收到了稅后離職經濟補償383651.24元和應補發的工資。確認書上寫明了,3月8日,公司委托員工周某通過其私人銀行賬戶向我轉了304742.98元的離職經濟補償。加上前一天公司賬戶已經往我卡上轉了近8萬元,我的離職補償就都拿到了。

  新京報:通過私人賬戶轉賬收到離職補償,你為此問過公司嗎?

  李洪元:當時和我差不多時間離職的還有另外一名員工,他也拿了2N的補償。我看了他的離職協議,除了名字和補償金額不一樣其他都一樣,也是通過私人賬戶轉了部分補償金。而且我們部門用私人賬戶打款是有先例的,比如請領導吃飯的費用,也是從部門秘書的賬戶轉賬報銷,所以我也沒覺得有什么問題。

  兩次變更罪名、兩次退偵,檢察機關最終決定不起訴

  新京報:你是什么時候被抓的?

  李洪元:我被抓是2018年12月16日,那時我已經離職快一年了。

  我記得那是一個周末,早上7點多,我正在家里睡覺,忽然有人敲門說我家水管爆裂,樓下已經水漫金山了,要修水管。我穿著睡衣就去開門了,然后就被幾個便衣警察控制住了,理由是涉嫌職務侵占。后來我才知道,警察還從我家里拿走了錄音筆、電腦、手機、U盤、移動硬盤等可存儲設備。

  兩個多小時后,我被帶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經偵支隊第八大隊,公安機關又說我涉嫌的罪名是侵犯商業秘密,因為我曾經在華為公司拷貝和打印了一些文檔。

  新京報:公安機關為什么認為你涉嫌職務侵占或侵犯商業秘密?

  李洪元:最開始我也不知道,事情是律師告訴我的。

  2019年5月28日,我的律師向深圳市龍崗區檢察院遞交了《呈請對李洪元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下稱《法律意見書》),里面提到2018年12月15日,華為公司委托法務人員袁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稱原公司員工李洪元等人,“在與公司的離職補償勞動糾紛中,威脅將資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給予補償”,深圳市公安局遂以李洪元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

  新京報:2019年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簽署了一份給你家屬的逮捕通知書。依據這份通知書,你被逮捕時,涉嫌的罪名已經變成了敲詐勒索?

  李洪元:這里面的一些事,我是后來通過律師才了解到的。

  我的律師在《法律意見書》里提到,2018年12月16日,公安機關對我進行了三次訊問后,確認我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行為。但“2018年12月28日,華為公司補充報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于2018年1月31日與部門領導何某東洽談離職補償過程中,采用敲詐的方式,迫使何某東同意私下給付額外補償金33萬元,以換取他不鬧事,不舉報,順利離職的承諾。何某東迫于壓力,不得不同意給他33萬元。”

  也許是這個原因,所以我被逮捕時,罪名又變成了敲詐勒索。

  新京報:據你了解,控告你敲詐勒索是何某東的個人行為還是華為的公司行為?他們的證據是什么?

  李洪元:律師告訴我,立案的時候,何某東是以華為的名義控告的,證據就是那筆周某私人賬戶的轉賬記錄,以及人力資源總監何某東、我的部門領導李某、最早跟我說不續簽合同的袁某、轉賬的部門秘書周某四個人的口供。

  新京報:但是你與何某東、袁某就離職補償進行談判時,你是錄過音的。你向警方提供了相關證據嗎?

  李洪元:2019年1月,我在看守所接受訊問時提過這件事,但當時錄音筆和其他存儲設備一起被警方收走了。今年4月1日,我見到了我的辯護律師后告訴他,我朋友的電腦里可能還有一個錄音備份,律師就和我妻子一起找到了這份錄音。

  2019年4月19日,檢察院第一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補充偵查報告》。這次一同提交的還有廣東安證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時間2019年1月9日,編號為粵安計司鑒2018計972號。

  律師在《法律意見書》里寫道,“《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錄音資料文字版證明當時的商談是在雙方有說有笑的基礎上進行的,最終經過2小時12分24秒的充分協商,達成了離職補償協議,整個過程并無李洪元實施威脅或要挾的語言?!?/p>

  龍崗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新京報記者 李桂 攝

  新京報:那之后案件是怎么發展的?

  李洪元:從龍崗區檢察院給我的《不起訴決定書》來看,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龍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4月19日,案子被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5月17日補查重報。6月14日,龍崗區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又在7月12日補查重報。

  但一個多月后的8月22日,龍崗區檢察院就對我做出了不起訴決定?!恫黄鹪V決定書》里說,深圳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

  第二天,我就被放出來了。

  新京報:被放出來之后,你就去申請國家賠償了嗎?

  李洪元:我和律師是10月24日去申請國家賠償的。

  11月25日,龍崗區檢察院作出了《刑事賠償決定書》。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我在經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因證據不足被依法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沒有國家免責事由,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最終,龍崗區檢察院賠償了107752.94元,包括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他們承諾向原工作單位(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和我父親所在的單位發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新京報:是你自己把《刑事賠償決定書》發到網上的嗎?

  李洪元:11月28日凌晨,我把《刑事賠償決定書》發到了一個快200人的微信群里,群里有很多華為員工。我希望有人可以幫我把它發到華為的內部論壇上,引起公司重視,也恢復一下個人名譽。但不知道是誰把它發到了知乎上,搞出這么一大攤子事。這不是我的本意。

  新京報記者 李桂 

  編輯 滑璇  校對 何燕

責任編輯:張文

敲詐勒索 勞動合同法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 12-10 嘉必優 688089 --
  • 12-05 天邁科技 300807 17.68
  • 12-04 銳明技術 002970 38
  • 12-04 芯源微 688037 26.97
  • 12-03 成都燃氣 603053 10.45
  •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