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
證監會最新開出了一張罰單,和市場操縱相關。
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書顯示,牛散李衛衛在34個交易日里控制92個賬戶操縱一只股票,耗資逾21億元,獲利2070萬元,被證監會認定為操縱市場違法行為,最終證監會“沒一罰一”,沒收李衛衛違法所得2070萬元,并處以2070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是李衛衛首次被罰,早在2018年,李衛衛曾因操縱大連電瓷案被證監會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據了解,李衛衛早年在期貨公司營業部工作,在央視的報道中,李衛衛對外號稱“華北第一操盤手”。
兩種操縱方式動用資金超21億
證監會查明,李衛衛在2017年3月6日至4月24日期間,控制“朱軍建”等92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匯金通”。
操縱期間共計34個交易日,賬戶組有33個交易日參與該股交易,累計買入43298547股,買入成交金額2133686514元,累計賣出43107047股,賣出成交金額2152889884元。操縱期末,賬戶組持有“匯金通”220500股。賬戶組所持余股現已全部賣出。賬戶組實際盈利合計20702846元。
具體來看,李衛衛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操縱。一是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賬戶組自2017年3月6日開始集中買入匯金通,于3月22日持流通股達到峰值11087961股,占總股本比例達9.5%,占流通股本比例達38%,操縱期間共18個交易日賬戶組持股超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操縱期間,賬戶組交易該股的數量占該股市場成交量的比例平均為14.54%,共11個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過20%,3月31日成交占比達到峰值50%,其中,賬戶組申買數量占市場申買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4個交易日,峰值達到32.9%;賬戶組申賣量占市場申賣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8個交易日,峰值達到42.02%。
操縱期間,賬戶組在2017年3月6日至3月14日共計7個交易日內,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大量申買。期間,賬戶組不低于賣一價申買數量占連續競價階段申買數量的比例為65.95%,對應的成交數量占市場連續競價階段總成交量的比例為20.42%。
操縱期間,賬戶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計24個,反向交易量占賬戶組成交量的68.32%。其中,反向交易占賬戶組成交量比例超過50%的交易日為17個,占比超過90%的交易日為5個,最高比例為98.38%。
二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存在對倒的交易日共計18個,對倒交易量占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10%的交易日為2個,最高為11.09%。
操縱期間,“匯金通”股價呈現急漲急跌形態,3月6日至3月27日,“匯金通”股價持續上漲,階段漲幅高達69.12%,與同期上證綜指(上漲1.51%)相比偏離67.61%。此后,3月28日至4月24日,“匯金通”股價快速下跌,階段跌幅高達44.20%,與同期上證綜指(下跌4.21%)相比偏離-39.99%。
證監會認定,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間,李衛衛控制“朱軍建”等92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集中交易“匯金通”,并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匯金通”,影響“匯金通”的股票價格,構成操縱市場違法行為。
五點申辯證監會一一反駁
在隨后的聽證過程中,李衛衛及其代理人提出五個申辯意見。一是事先告知關于賬戶組控制的認定與事實不符,李衛衛對于絕大多數賬戶不具有決策權,主要涉及的賬戶包括他人出借給配資中介而配資中介指認出借給李衛衛的賬戶、他人指認李衛衛提供交易指令的賬戶、資管計劃或信托計劃等機構戶,主要理由包括僅他人指認不能認定賬戶控制,提供投資建議、他人“跟倉”行為不等于賬戶控制,曾用相關賬戶交易其他股票、交易趨同不能推定賬戶控制,機構戶的資金來源和利益歸屬與李衛衛無關等等。
二是以賣一價左右申買是正常交易行為,且多數案涉賬戶買入賣出同時存在,案涉交易行為不符合操縱市場交易模式。
三是無證據證明主觀操縱意圖或動機。
四是股票價格波動并非完全因當事人的交易行為。
五是違法所得應限于李衛衛實際所得。
李衛衛認為違法行為不成立,請求不予處罰。
經復核,證監會認為,一是本案通過資金往來、交易設備關聯、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指認、證券賬戶交易特征等多方面證據,綜合認定李衛衛實際控制案涉證券賬戶關于“匯金通”的交易決策,賬戶收益歸屬、配資協議簽署主體、機構戶相關協議約定等并非判定證券賬戶控制關系的唯一標準。同時,證監會調查獲取的詢問筆錄,符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要求,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當事人關于其他人“純屬單方面推卸責任的說辭,不應予以采納”的說法以及李衛衛“僅提供投資建議,不享有交易決策權”的說法并無相關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二是案涉交易行為構成市場操縱。一方面,根據涉案期間賬戶組的成交占比以及申買占比,集中申買期間不低于賣一價申買占比以及對應的成交占比,涉案期間賬戶組反向交易占比等交易情況,已足以證明市場操縱行為,本案并非根據當事人所述以“賣一價左右申買”進行判斷。另一方面,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也并非簡單的先買后賣,操縱行為人有可能通過反向交易、對倒交易等行為,營造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達到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風入場的目的。
三是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主觀操縱意圖。根據對案涉連續交易、拉抬、反向交易、對倒等客觀指標的分析,結合部分詢問筆錄關于李衛衛交易“匯金通”的相關描述,充分表現了李衛衛要將“匯金通”股價拉抬或維持在高位的主觀操縱意圖。
四是操縱期間“匯金通”股價明顯呈現急漲急跌形態,尤其在賬戶組集中拉抬期間,“匯金通”股價漲幅明顯。因股票價格變動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當事人所稱“匯金通”股價波動并非完全因其交易行為致使,并不影響本案操縱行為的認定。
五是違法所得是指當事人實施市場操縱行為所產生的全部違法收益,而非操縱行為人的實際獲利,當事人與其他人的利益分配問題,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不是確定處罰金額的依據。
基于上述內容,證監會對李衛衛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證監會決定,沒收李衛衛違法所得20702846元,并處以20702846元罰款。
責任編輯:凌辰 SF179
VIP課程推薦
APP專享直播
熱門推薦
收起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