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新疆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羅某2023年6月登錄自治區(qū)教育考試院系統(tǒng)篡改7名同學報考志愿,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
羅某,男,2000年5月生,中專文化。公訴機關哈密市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6月25日,被告人羅某在其位于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家中,用黑色戴爾牌筆記本電腦登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教育考試院系統(tǒng)后,通過賬號及密碼登錄艾某、朱某、安某、俄某、馬某、阿某、迪某七人的賬號,對上述七人填錄的第一報考志愿的四位數字代碼進行篡改,導致上述七人無法就讀自己所報考的第一志愿學校。
判決書介紹,被告人羅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羅某在學校一貫表現良好,曾擔任班干部,學校教師對其評價也很好,沒有違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識淡薄、嫉妒心作祟;案發(fā)后,被告人羅某曾心生悔意,欲將七名同學的報考志愿改回來,但因報考系統(tǒng)關閉無法操作未完成,羅某在案發(fā)后向被害同學積極賠禮道歉,羅某的家長與被害方家長積極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因賠償金額未協(xié)商一致未能賠償;羅某也非常自責,為表歉意已主動從新疆鐵道職業(yè)技術學院(哈密校區(qū))退學;被害人阿某、艾某、安某的高考分數低于三被害人報考的第一志愿相應專業(yè)的最低錄取分數線,即便羅某篡改以上三名被害人的報考志愿,對三名被害人的錄取結果也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哈密市伊州區(qū)人民法院表示,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出示的一致,足以認定。
伊州區(qū)人民法院還提到,另查,案發(fā)前,被告人羅某系2023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直升專)學生,2023年11月21日,被告人羅某從該學校退學。又查,2023年某學院“三校生升高職考試”中,七名被害人填報的第一志愿均為某學院。由于被告人羅某篡改七名被害人的第一報考志愿的四位數字代碼,被害人朱某未被任何學校錄取,被害人迪某被某學院錄取但未去就讀,被害人馬某被某學院錄取,被害人俄某被某學院錄取,被害人阿某被新疆建設職業(yè)技術學院錄取,被害人艾某被某學院錄取;被害人安某被某學院錄取。其中,被害人阿某的高考成績?yōu)?18分,低于其所報考第一志愿某學院六個專業(yè)單列類計劃的最低錄取分數線;被害人艾某的高考成績?yōu)?52分,低于其所報考第一志某學院六個專業(yè)單列類計劃的最低錄取分數線;被害人安某的高考成績?yōu)?58分,低于其報考第一志愿某學院三個專業(yè)單列類計劃的最低錄取分數線。
伊州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篡改,后果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羅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本案中隨案移送的一部戴爾牌筆記本電腦系被告人羅某家庭共有的財物,且被告人羅某僅是偶然使用該筆記本電腦篡改他人高考報考志愿,將該筆記本電腦評價為作案工具明顯失當,公訴機關認定該部筆記本電腦系作案工具,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依法應予發(fā)還被告人。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羅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隨案移送的戴爾牌筆記本電腦一部發(fā)還被告人羅某。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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