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第三方機構僅限于為證券公司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服務

證監會:第三方機構僅限于為證券公司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服務
2020年08月14日 20:48 中國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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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4日消息,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提出,第三方機構僅限于為證券公司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投資者招攬、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活動的任何環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證券公司租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證券公司與相關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存在股權控制關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

  附:《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起草說明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以證券公司為代表的經營機構產生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服務的需求。其中,個別證券公司為謀求短期內客戶數量和交易活躍度的快速增加,忽視新業務場景下的潛在風險,甚至主動降低合規、風控、信息安全審核標準,為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直接影響證券市場安全穩定。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我們起草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現將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是指證券公司將承載證券服務功能的網絡頁面以“浮動窗口”等方式鏈接至第三方網絡平臺,后臺系統部署在證券公司端。該模式類似于“商業地產”,第三方網絡平臺負責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相關頁面或者功能模塊及其承載的內容仍由證券公司自行管理和維護,客戶開戶和交易行為在證券公司實際控制下完成。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有利于提高獲客能力和服務效率,但也顯現出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風險:一是業務合規風險。相關主體可能借助為證券公司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會,混淆業務活動和技術服務的邊界,違規開展證券業務。二是技術安全與數據安全風險。相關主體可能非法截留、獲取投資者開戶、交易等敏感數據,其負面行為、技術風險可能傳導至證券公司。三是對行業生態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相關主體可能利用優勢地位獲取不當利益,或者開展競爭性報價,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起草思路

  (一)引導行業機構有序創新

  十九大報告提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證券行業有必要充分借助科技發展,不斷提升中介服務能力。現階段,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存在現實需求,可以便捷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拓展中介機構的服務半徑,《管理規定》旨在趨利避害,構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確監管底線,將相關合作納入規范、健康運行的軌道。

  (二)厘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為提供證券服務提質增效,其本質還是金融。互聯網環境中的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動是證券業務的線上化,蘊含潛在的金融風險,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持有相關金融牌照后方可開展。為此,《管理規定》將厘清證券公司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邊界作為重點規范內容,第三方機構可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相關服務的任何環節。

  (三)建立適應互聯網特點的風險防范機制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與傳統模式不同,管理難度增加,技術風險傳導、數據安全等問題較為突出,《管理規定》對此作出相應的監管安排。同時,考慮到互聯網跨區域經營的特點,為避免監管尺度不一,《管理規定》在證券公司屬地監管的基礎上,依據《證券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將第三方機構作為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三、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明確了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任邊界、行為規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規定等事項。

  (一)明確《管理規定》調整范圍

  證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網絡空間經營場所,向投資者提供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服務,適用于《管理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投資顧問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參照執行。

  (二)厘清責任邊界

  證券公司是開展證券業務活動的責任主體,第三方機構僅限于提供網絡空間經營場所等相關信息技術服務,不得介入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任何環節。

  (三)規范展業行為

  一是保障技術安全,證券公司應當自主運營、自主管理相關業務信息系統或功能模塊。二是做好數據隔離,確保第三方機構不接觸、存儲相關業務及客戶數據。三是規范收費模式,規定費用支付上限。四是保持業務獨立,明確投資者保護措施,明確提示投資者該證券服務由證券公司提供。

  (四)強化內部控制要求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事前開展內部評估、制定業務方案,并經信息技術治理委員會審查。同時,與相關第三方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其不得從事的行為。二是事中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合規性、安全性以及雙方協議履行情況,將合作納入公司合規風控范圍。三是事后做好應急管理,建立退出機制。

  (五)明確監督管理要求

  包括信息報送要求、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監管手段、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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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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