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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節前,銀行理財人終于盼來了理財新規的正式落地。
經過兩個月的征求意見,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理財辦法》)。
對比征求意見稿,理財辦法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條款進一步明確:
1、公募理財明確了可通過公募基金投資股票,但仍不能直接投資股票,但這對于A股市場來說,顯然更具利好意味;
2、在私募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借鑒國內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
3、ABN(資產支持票據)明確納入底層資產;
此前征求意見稿所框定的理財可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只包括“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理財辦法》進一步明確為“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也就是說,ABN明確納入其中。
4、在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一步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要求,與其他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保持一致;
此外,《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理財子公司辦法》”)本次并未發布。不過,據了解,目前銀保監會已起草了理財子公司辦法,并將廣泛征求意見及早發布。《理財子公司辦法》有望將理財銷售起點進一步降低,甚至不再設置強制性的銷售起點要求,改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自行設置。同時,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
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銀行理財業務總體運行平穩,6月末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為21萬億元,7月末為21.97萬億元,8月末為22.32萬億元。理財資金主要投向債券、存款、貨幣市場工具等標準化資產,占比約為70%;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占比約為15%左右,總體保持穩定。
重點一:公募理財明確可間接投資股票,但仍不能直接投資
公募理財究竟能否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此前市場一直十分關心,而征求意見稿中對這一問題并沒有予以明確。因此,理財辦法對這一問題正式明確——公募理財可通過公募基金投資股票,但仍不可以直接投資股票。這個要求與征求意見稿一致。
在此之前,公募理財不能直接或間接投資股票,即便允許投資公募基金,其所投資的基金類型也只能是貨幣型或債券型基金。相比之下,理財辦法給公募理財間接通過公募基金投資股票開了口子。
原工商銀行行長楊凱生對此表示,銀行也應該為有各類投資意向,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提供必要的投資工具和服務,這既是銀行客戶、社會公眾日趨增多的一種金融服務需求,也是資本市場進一步健康發展的需要,關鍵是如何把握風險與發展的關系。因此,理財辦法的這種處理是有道理的,甚至可以說是有一定藝術性的。
在投資證券資產的集中度管理方面,《理財辦法》延續了征求意見稿的要求,未作修改:
(一)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理財辦法》雖然不允許公募理財直接投資股票,但銀監會相關負責人透露,下一步,銀行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后,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投資股票。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公募理財產品和私募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所稱公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
所稱私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理財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重點二:理財子公司辦法“福利”多多
除《理財辦法》外,《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理財子公司辦法》”)本次并未發布。不過,據了解,目前銀保監會已起草了理財子公司辦法,并將廣泛征求意見及早發布。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相比于《理財辦法》,《理財子公司辦法》將會在多方面予以放寬要求,已達到與《資管新規》和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的目的:
1、監管不設置理財銷售起點硬性要求,銀行自行設置;
2、擴大銷售渠道和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理財辦法》中規定,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托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據了解,下一步,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此舉將利于擴大理財產品的銷售渠道;
3、不強制要求個人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在銀行營業網點進行面簽,可通過網上面簽;
4、允許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5、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產品可直接投資股票。
在“資管新規”、《理財辦法》和《銀行理財子公司辦法》三者的關系和定位方面,《辦法》為“資管新規”的配套實施細則,并與“資管新規”監管要求保持一致,適用于銀行尚未通過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的情形,銀行開展理財業務需同時遵守“資管新規”和《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擬作為《辦法》的配套制度,其適用的監管規定與其他同類金融機構總體保持一致。
重點三:進一步區分私募和公募理財產品監管要求
《理財辦法》另一個重要的變化,在于針對業界廣泛反映的征求意見稿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壓力測試、信息披露等要求,對于私募理財產品而言,比其他私募資管產品更為嚴格,因此,正式落地的《理財辦法》則在上述方面進一步區分公募理財產品與私募理財產品。
1、在壓力測試方面,此前征求意見稿要求,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增加壓力測試頻率;
相比之下,《理財辦法》將上述要求所針對的范圍縮小為針對每只公募理財產品,私募理財則不再適用。
2、針對認購環節的管理,《理財辦法》明確要求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而非征求意見稿要求的所有開放式理財產品)要加強認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財產品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對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認購申請的情形進行約定。
3、對于流動性管理的要求,《理財辦法》則要求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而非征求意見稿要求的所有開放式理財產品)還應持有不低于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不過,雖然上述三方面管理放松了對私募理財的限制,但正式落地的《理財辦法》,引入了專門針對私募理財的投資冷靜期的規定。
對于私募理財產品,銀行應當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于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冷靜期內,如投資者改變決定,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冷靜期內,如投資者改變決定,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愿,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并及時退還投資者全部投資款項。
重點四:監管正制定結構性存款業務管理規定
在結構性存款條款方面,理財新規的正式稿與公開征求意見稿沒有根本性區別。
《理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已經發行的保證收益型和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應當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
結構性存款應當納入商業銀行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相關資產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計提資本和撥備。衍生產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產品業務管理,應當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商業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應當具備相應的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不過,為更清晰地明確結構性存款的監管辦法,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銀保監會正在制定結構性存款業務的監管規定,下一階段,將結合本次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行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實施,更好區分和厘清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監管框架。
此前一些銀行反映希望將結構性存款和理財產品分開兩個制度監管,據悉,監管采納業內建議,分開監管以更好的厘清結構性存款和理財業務的監管邊界,促進結構性存款業務規范發展。并且,在銀行內部,一般由資管部門負責理財產品,其他部門負責結構性存款,分開兩個單獨的制度,也有利于銀行內部更好地厘清部門職責。
責任編輯:張恒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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