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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開始征求意見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2日 03:14 金融時報
證監會將根據各界意見對其修改完善后發布實施 本報北京3月21日訊 記者李俠報道 為積極穩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今天在其網站上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即日起至3月31日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中國證監會將根據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辦法作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后發布實施。屆時,證監會將根據該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管理辦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作出有關規定,共計六章五十七條,具體包括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與處罰、附則等內容。 在發行條件方面,辦法一是針對創業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定量標準與定性規范要求;二是強化了保薦人責任,要求保薦人對公司成長性、自主創新能力作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三是將設立單獨的創業板發審委;四是實行網站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創業板市場風險特別提示;五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從嚴要求,強化控股股東責任;六是加強交易所監管職能,充分發揮一線監管作用。 辦法要求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要具有相對固定的盈利模式和一定的盈利能力,以降低市場整體風險?紤]到不同類型創業企業的需求,設計了兩套標準。具體規定為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具體為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同時要求發行人應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鑒于創業板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辦法要求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辦法對創業板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強化獨立董事履職和控股股東責任。要求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同時要求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辦法對于創業板發行人的信息披露予以改革,要求在內容上突出創業企業的特點,并要求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提示創業板特有的市場風險,以便于投資者充分了解風險。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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