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黃曉明18億股票操縱案系誤導 切不可輿論評判

律師:黃曉明18億股票操縱案系誤導 切不可輿論評判
2018年08月15日 22:01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線索征集令!】你吐槽,我傾聽;您爆料,我報道!在這里,我們將回應你的訴求,正視你的無奈。新浪財經爆料線索征集啟動,歡迎廣大網友積極“傾訴與吐槽”!爆料聯系郵箱:finance_biz@sina.com

  【相關閱讀】黃曉明成18億操縱案配角背后:委托理財責任如何界定

黃曉明最新澄清涉股票操縱案:認為存在幕后黑手

誰在內幕交易長生生物 黃曉明替蓋茨基金會背黑鍋?

  近期,證監會對高勇操縱“精華制藥”股價行為作出了〔2018〕47號《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該事件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多家媒體對該事件進行了報道,其中部分報道與事實不符,致使社會公眾誤認為黃某明參與了非法行為。北京中投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認為,黃某明在不知情、未參與高勇上述違法活動的前提下,不會被追責,媒體應客觀報道相關事實。具體如下:

  經證監會查明,黃某明賬戶開立后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黃某明基于委托關系將股票委托高勇管理,無法預測高勇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不知情及未參與的情況下,不會被追責。并且根據法律規定,任何行政處罰或刑事、民事責任的認定均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現證監會已查明事實并對違法者高勇出具處罰決定書,在該處罰決定書中未對黃某明作出任何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

  現部分媒體片面報道該事件,誤導社會公眾認為黃某明操控了18億股票案,上述報道可能會影響當事者的正常生活及工作。《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解釋(2013)》第一條:“將信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上散布,或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上散布”構成《刑法》246條所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根據上述規定,篡改原始信息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在散布的行為,可能面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媒體具有言論自由性,但傳播主體應理智、客觀、如實報道相關事件。在此,建議媒體依據事實進行客觀報道,不應通過輿論影響社會公眾的評判。

免責聲明:自媒體綜合提供的內容均源自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并獲許可。文章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新浪立場。若內容涉及投資建議,僅供參考勿作為投資依據。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責任編輯:高艷云

熱門推薦

收起
新浪財經公眾號
新浪財經公眾號

24小時滾動播報最新的財經資訊和視頻,更多粉絲福利掃描二維碼關注(sinafinance)

7X24小時

Array
Array

股市直播

  • 圖文直播間
  • 視頻直播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