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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破發潮越演越烈,據Wind數據統計,今年以來,截至4月13日已有97只新股上市,其中首日破發股數量高達25只。
然而,在此背景下,4月14日,網上流傳的一則短信顯示,有財通證券發送短信給客戶稱“如果您新股已經中簽,賬戶資金足額,證券公司將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資金凍結,不得給予棄股”,并表示“新股中簽繳款是一個股民的義務”。
此外,新股中簽結果公布時間為申購的第三天(T+2日),而據媒體報道,財通證券將提前于申購的第二天(T+1日,公布新股申購配號日)的晚間凍結客戶資金,如果截至該時點前,客戶賬戶仍有資金(無論是否足額),都將被凍結且不能申請解凍。
那么,券商T+1日晚間凍結資金的行為是否合理?此舉是否涉嫌違規?券商又到底能否要求股民“中簽不得棄股”?
新股接連破發 券商稱中簽不得棄股?
4月14日,部分客戶收到署名為財通證券推送的短信,內容為“尊敬的客戶,新股中簽繳款是每一個股民的義務。如果您新股已經中簽,賬戶資金足額,證券公司將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資金凍結,不得給予棄股。特此提醒廣大股民朋友,新股申購之前一定要做好自己的風險判斷,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資價值觀,謹慎申購,避免造成自身資產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據Wind數據統計,今年以來,截至4月13日已有97只新股上市,其中,首日破發股數量高達25只。
具體來看,4月13日,在創業板上市的新股軍信股份上市首日即破發,收盤跌10.17%。再往前推,4月8日,另一新股普源精電首日跌幅高達34.66%,一舉刷新科創板開板以來跌幅紀錄,成為今年以來兩市上市新股的跌幅之最。
對此,“打不過”的投資者選擇棄購撤退,紛紛表示“交了也是虧”、“現在怕中簽,中簽如中刀,一簽動輒虧一兩萬”。
另一方面,據財聯社報道,有記者致電財通證券客服人員表示,公司的該項提醒短信是遵照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網下發行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問答》中的內容,該文件明確提到“已中簽的投資者不可以依據個人意愿放棄認購新股”等相關內容。問及此份文件的具體出處,該人士回答,文件為交易所下發給券商的窗口指導文件,并未公開掛網。
同時,該客服人員稱,中簽號碼公布時間為申購的第三天(T+2日),財通證券將提前于申購的第二天(T+1日,公布新股申購配號日)的晚間凍結客戶資金,如果截至該時點前,客戶賬戶仍有資金(無論是否足額),都將被凍結且不能申請解凍。
該客服強調,這一做法完全是遵照“中簽繳款是股民的義務”的原則。
然而,在深交所《深市首發新股網上網下發行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問答》一文中,對新股網上發行的具體流程進行了披露,其中明確表明“T+2日,主承銷商公布中簽結果,投資者查詢中簽結果;日終,中簽的投資者應確保其資金賬戶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
那么,該券商T+1日晚間凍結資金的做法是否合理?此舉是否違規?同時,券商又能否要求股民“中簽不得棄股”?
財通證券此舉是否涉嫌違規?律師分析
“購買股票與購買其他任何商品一樣,都必須要平等自愿,不能強買強賣,不能強迫交易,這一條最基本的原則,任何時候不能突破。因此,打中新股的投資者在申購完成之前,是有權放棄購買的。”對于財通證券的上述行為,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表示。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獲得配售后,應當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網上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后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申購。”
臧小麗律師指出,也即是說,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3次不足額交款的,6個月內不得參與新股申購。這就是投資者應當承受的法律后果。如果投資者能夠接受這個成本和代價,放棄申購便是合理、合法的。
另一方面,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給出了不同的意見,他表示,券商這個義務的表達也沒錯,但不夠確切,應該表述為合同義務。正常的情況下,中簽新股后又有資金,是不應該棄股的,但是,股民萬一棄股了,只不過是他違反合同的關系。證券公司提示不得棄股的表述,不涉嫌違規。
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云律師指出,“中簽后不得棄股的規定從滬深兩市的網上申購規定上就有體現。盡管如此,申購新股以及繳款為合同行為。
申購新股,即投資者向發行券商發出購買要約;中簽后要約成立,投資者按照約定應該繳款購買。如果放棄股,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對此違約行為,《上海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規定的懲罰規則就是半年內不得再申購新股。此舉也是促進新股發行的正常進行。深圳市證券交易所也是類似規定。”
與此同時,券商提前于申購的第二天(T+1日,公布新股申購配號日)的晚間凍結客戶資金的行為是否合理?
“該券商的行為與交易所的規定有沖突。無論是《上海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還是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與承銷業務指南 第 2 號——主板首發并上市業務辦理 (2021 年 9 月修訂)都是規定T+2 日中簽投資者足額繳納認購資金。”張云律師指出。
此外,宋一欣律師表示,凍結資金應根據交易所的要求辦理。多凍結一天資金,客觀上是多一天占有,不合理。臧小麗律師稱,如果投資者與券商有委托,投資者給了券商授權,提前凍結資金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不合規。
財通證券回復:為個別營業部行為
針對部分客戶收到提醒申購新股風險短信的情況,財通證券回應稱,截圖末句完整內容為:特此提醒廣大股民朋友,新股申購之前一定要做好自己的風險判斷,是否符合自己的投資價值觀,謹慎申購,避免造成自身資產損失。
財通證券表示,該短信系其某營業部向客戶所發送的風險提示短信(僅面向該營業部的客戶),影響面有限,主要出發點是向客戶做好新股申購前的風險提示,避免造成自身的資產損失。
“為了提醒投資者及時繳款,也為了傳達交易所有關投資者中簽后所負有的資金交收義務,該營業部編輯了相關短信發送給客戶。”財通證券也表示,短信中的部分內容用詞和表述不夠嚴謹、完整。后續,公司也將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做好投資者教育的同時,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同時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
責任編輯:陳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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