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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至今,中國資本市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蕭條到繁榮的“躍進”三十年。回首過去30年,股民數量劇增、投資者結構不斷優化,法制化下證券市場日趨完善。
新浪股民維權平臺舉辦《法說資本》315特別策劃,邀請資深證法律行業資深人士,為您解讀經典案例,講述法前案后。
2021年3·15來臨之際,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團隊根據中國最新的股民索賠訴訟發展狀況、案例及司法解釋,結合過去十多年從事股民索賠訴訟的代理經驗,總結出如下十個注意事項,供投資者參考。
本期做客嘉賓是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十幾年來專門致力于股民維權訴訟法律事務。
第一、股民應該關注證監會的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等可索賠信號
國內的股民索賠訴訟的關注起點,大部分都是從證監會對某個上市公司或其他涉嫌違規主體立案調查開始的,一旦證監會立案調查,股民即可開始做相關的索賠準備工作,當然也有個別上市公司是自認虛假陳述或被媒體揭露虛假陳述,這個可能在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前的,這樣的話準備起點可能略為提前。
一般是立案調查的時候開始準備材料,證監會正式處罰作出后提交法院立案,將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為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核心證據。但也有個別法院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作為起訴起點的,雖有創新或突破,但可能引發訴訟時效混亂。如果《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可以作為起訴的前置程序,那么起訴一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過去一般是從上市公司公告被證監會行政處罰起算的,如果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取消,訴訟時效起算點就成為一個復雜問題。同樣的違規,先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又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先例也并非沒有。
當然,在可能的情況下,律師建議盡早關注到索賠信號提示,早點準備材料,早點起訴,避免卷入各種爭議。
第二、股民應關注法院發布的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
普通代表人訴訟不是新《證券法》的新東西,過去民事訴訟法中即有提及,只是沒有啟動這一機制,特別代表人訴訟算是新事物,目前來看,各地法院對于普通代表人訴訟的登記公告往往通過官方網站、公眾號等發布,也可能會在《人民法院報》等媒體發布,但上市公司未必會發布相關的代表人訴訟登記公告,一旦發布很可能登記的時間已經不多或已經過期。我們建議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后就得具備必要的維權訴訟意識,隨時關注各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特區城市以及相關直轄市中級法院的上述公告渠道,如果有登記公告,在知悉風險的前提下,可考慮進行訴訟登記,以節約時間和成本。
而對于特別代表人訴訟,普通投資者是不用專門去登記的,即所謂的“默示參與,明示退出”,如果需要退出,可特別關注并退出集體訴訟,坦誠而言,雖然在理論上,集體訴訟中原告也可能敗訴,也可能會承擔一定的費用,但考慮到集體訴訟尚在初期,甚至第一例集體訴訟的出現都是難上加難,所以在早期這幾年的證券集體訴訟中,原告完全敗訴的可能性是不大的,當然我這里提及的證券集體訴訟僅僅是特別代表人訴訟。
第三、股民提起虛假陳述索賠訴訟應注意揭露日風險
這四五年,在股民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揭露日風險成了一個巨大風險,這在早些年是不曾遇到的,雖然最高法院九民紀要對虛假陳述揭露日問題作出了相對比較統一的規定,但在各地裁判案件過程中,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對于揭露日的認識仍然是無法統一的,所以如果股民是自行起訴或者委托經驗不太多的律師代理起訴,就要充分考慮該案管轄法院的過往裁判案例,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當然這個過往案例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法院的揭露日裁判,也可能隨時改變。
揭露日的認定在虛假陳述索賠案件中至關重要,直接關系到提起索賠的股民能否獲得賠償,直接關系到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只有與虛假陳述存在因果關系的損失才能依法獲得賠償,并非某個股票存在虛假陳述后,在所有時間內買賣股票的損失都可以索賠以及獲賠,不少投資者存在錯誤認識。如何認定因果關系,揭露日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我們提示投資者注意這一風險。
第四、股民提起索賠訴訟要注意系統風險和非系統因素這兩個風險
從十幾年的股民索賠實際案例來看,有些地區的法院對于股民提起的虛假陳述索賠是長期持有支持態度的,是對中小股民的損失飽含同情的,是對證券法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宗旨理解深刻的,但有些地區則長期沒有任何支持投資者索賠的案例,要么以系統風險,要么以其他理由對于股民提起的索賠予以駁回。
而對于可能支持的部分,也有法院則是尋找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等理由進行各種扣除,各地法院并沒有統一的扣除標準和方法。股民提起索賠之初,可預測性其實并不強,甚至近期也有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一些學術機構或其他機構也介入到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核定當中,被告僅僅提交比較粗糙的所謂證據,就對股民的利益做簡單粗暴的扣除核定,很不負責,這對于提起索賠訴訟的股民來說,也成了一個巨大的風險。
對于被告來說,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的舉證是很難的,尤其從當前虛假陳述侵權司法解釋角度來看,被告去舉證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幾乎不可能,如果在該類案件中機械的認為存在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必須扣除,又機械的引入營利性核定機構,是否違反了證券法的宗旨也值得討論。當然,大部分法院還是堅持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進行舉證責任分配,這個是非常值得點贊的。
第五、股民提起索賠訴訟應該注意訴訟時效風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需要提示的是,在實務當中,多數時候是以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日期作為訴訟時效起點的,但也有個別例外,尤其在前置程序取消以后,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而且在代表人訴訟中,行政處罰前置程序有取消或擴大范圍的趨勢,訴訟時效從何起算?我們感覺,未來的訴訟時效起點,將會面臨巨大的爭議和混亂,需要有統一的司法解釋予以厘清。
從股民訴訟角度如何避免訴訟時效風險?我們建議,可能的情況下盡早起訴,不要等到三年訴訟時效將滿再去起訴,一個是三年的終點在哪里會有爭議,再一個是,大家對于訴訟這種事情都不是很專業,也未必特別在意,時間久了可能會忘記,所以一旦知道可以起訴,告別觀望心態,盡早起訴。
第六、股民提起索賠,要多一些耐心
股民對于損失的挽回都很著急,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任何訴訟都是有一個過程的,有很多案子,法院都是在三年的訴訟時效屆滿后才會進入正式庭審程序,股民索賠訴訟涉及的利益是多個方面的,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不少地區也并不是僅僅按照民事訴訟法中審限的規定來處理,雖然合法性有疑問。
我們的建議是,如果股民認為自己去做相關事宜會浪費太多精力,甚至無暇關注,完全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現在各地從事股民索賠訴訟的律師遍地開花非常多,且律師收費多為風險代理,不獲賠沒有費用,一旦委托律師,自己一般就是配合如實依法準備材料并耐心等待即可,不用每個細節都自己參與。
第七、在新《證券法》下,大部分的虛假陳述索賠訴訟還是不告不理的
新《證券法》施行先后,有關方面對新《證券法》做了大量的宣傳,尤其對第九十五條第三款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做了很多推廣宣傳,讓很多投資者都知道了“默示參與、明示退出”這樣一個偉大的規則,這讓很多人誤認為,在新《證券法》施行以后,股民如果遭遇虛假陳述等欺詐侵權,只要坐等即可獲得賠償,不用再去走起訴程序了。
需要提示的是,坐等即可賠償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例還沒出現,綜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認為出現的數量也不會太多,“默示參與、明示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影響巨大,殺傷力極大,一旦采取該種模式,上市公司大概率會出現退市、甚至破產等極端情況,至少會元氣大傷,將會對資本市場生態產生巨大影響,所以相信該種訴訟的發起也會是高度審慎評估的,不會隨便出現一個虛假陳述案例就會采取這種極端模式。
我們建議,除非有關機構發起特別代表人訴訟,投資者在碰到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欺詐情況下,還是需要通過訴訟等維權形式主動維權才有機會挽回損失,切莫因誤解而在等待中錯失索賠機會。
第八、股民索賠的極端案例存在上市公司等被告可能破產的風險
在過去十幾年的股民索賠案例中,大部分的股民索賠訴訟勝訴后,被告都是主動支付賠償款,尊重法院判決的。但也有一些極端情況,比如沒錢支付賠償款進入執行程序的,典型案例比如皇臺酒業(維權),皇臺酒業的股民索賠案已多年,第一次違規的索賠訴訟時效都過了,有個別案例因不接受皇臺酒業方面提出的執行和解方案,至今未能執行到位,雖然皇臺酒業已恢復上市,也并未依法支付個別投資者的賠償款,拖延已久,近期我們正在代理投資者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并申請凍結皇臺酒業銀行賬戶中的相應款項。
此外比如海潤光伏案,2021年初,海潤光伏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早期雖然有投資者索賠獲勝,但有部分投資者未能有效獲賠,非常可惜。比如大連控股股民索賠案,也因經過強制執行程序未能執行到有效財產而進入執行終結程序。
第九、和解和調解是股民索賠訴訟后的重要解決糾紛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實際在股民索賠訴訟實務當中,大部分的索賠案例也是通過和解以及調解的形式解決的,尤其在沒有勝訴先例的情況下,通過和解以及調解的形式解決糾紛,可以規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快速回款,節約司法資源,減少精力消耗,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更有意義的生產和生活當中去,應該是說非常積極的解決方式。
當然和解和調解也不是和稀泥,現在在證券訴訟糾紛解決過程中,存在多種調解機構,有不少調解機構其實是不具備證券訴訟的調解能力的,需要加強對調解知識和證券訴訟知識的學習,要在對證券法和證券索賠案例充分學習的基礎上,帶有敬畏的去調解,如果僅僅是和稀泥,不僅可能達不到預期的調解效果,還可能進一步激化矛盾,影響案件的順利解決。
目前的和解及調解,我們比較推薦在法院和法官主持下的和解、調解。
第十、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受損投資者也是可以提起索賠的
無論是從法律規定層面,還是從實務層面,不管是虛假陳述,還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欺詐行為,投資者都是可以提起索賠的,但是可能因為過去案件操作的難易程度、潛在的獲利空間等因素的影響,我們常常見到的是針對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索賠案例較多,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索賠較少,尤其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索賠至今尚未破冰。
我們需要提示的是,凡是《證券法》規定的權利,股民都可以依法提起索賠,都可以用實際行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證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證券法》第八十四條還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規定了咱們最為常見的虛假陳述賠償責任。
總之,《證券法》是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的“護身符”,一方面進入證券市場是為了投資賺錢,另外一方面,如果投資遭遇虛假陳述等欺詐行為,投資者也應該具備基本的維權意識,只有投資者積極行動起來,讓違法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才能與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一起,形成證券市場法律責任的完整框架。一個投資者普遍具備維權意識的證券市場,才是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未來投資者教育的重要責任,就是告知投資者遭遇欺詐可以維權,讓投資者充分掌握法律武器。
責任編輯:陳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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