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一個月內兩度就IPO發聲 數據背后另有玄機

證監會一個月內兩度就IPO發聲 數據背后另有玄機
2019年04月28日 07:28 新浪財經-自媒體綜合

  原標題:證監會1月內兩度就IPO發聲,首發通過率已創25個月新高,背后另有玄機

  來源:wind資訊

  時隔一個月后,證監會再度就A股IPO問題做出回應。

  針對早前“A股主、創業板IPO企業發審隱形門檻將松綁”的傳言,證監會回應稱,審核政策沒有新的調整,將堅持并保持新股常態化發行。

  證監會:新股常態化發行

  審核政策沒有新調整

  周六(4月27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涉及新股審核問題。

  問:近日,有媒體報道證監會將放寬IPO的盈利要求、加快審核節奏等,請問證監會對此如何評論?

  答:我們已經關注到相關媒體報道。近來,我會堅持新股常態化發行,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發企業進行審核,審核政策沒有新的調整,主要從公司治理、規范運行、信息披露等多個維度對首發企業嚴格把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審核進度服從質量。

  下一步,我會將充分發揮資本市場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繼續保持新股常態化發行,嚴把資本市場入口關,增加市場可預期性,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圖片來源:證監會官方網站)(圖片來源:證監會官方網站)

  第一財經此前文章表示,當前科創板及注冊制試點快速推進的背景下,市場各方對于主板、創業板、中小板加快入口市場化的預期實際上已經在加強。

  一方面,科創板另設“賽道”,對現有板塊起到了分流作用,不少符合創業板甚至主板要求的科技類公司,轉道科創板排隊,IPO通道不再擁擠;另一方面,科創板同步實行注冊制,對企業上市門檻、審核理念,都更加市場化,市場對于科創板制度規則及理念的認知,正在傳導至創業板、中小板及主板審核過程當中。

  傳言IPO門檻“松綁”被辟謠

  本周早些時候,市場傳言A股IPO門檻有望“松綁”。

  據經濟觀察網報道,周五,一則有關松綁主、創業板IPO企業發審隱形門檻的消息在投行市場間不脛而走。經濟觀察報記者從多位接近監管層的投行人士處確認這一動向屬實。

  根據上述信息,監管層領導近期在一次內部溝通上已經明確,IPO發審將不存在5000萬元、8000萬元的隱形財務標準,并放寬對企業業績波動性的要求

  事實上,5000萬元、8000萬元的隱形門檻出現在2018年3月份,彼時在大發審委治下,IPO發審窗口形成了“近三年凈利潤總和不低于1億元,主板、創業板最近一年凈利潤分別不低于8000萬元和5000萬元”的窗口指導。

  值得注意的是,周五收盤,上證綜指失守3100點,收盤跌1.2%報3086.4點;深證成指跌1.28%報9780.82點;創業板指跌0.73%報1657.82點;萬得全A跌1.3%。

本周,上證綜指跌逾5%,深證成指跌逾6%,雙雙創半年來最大跌幅。本周,上證綜指跌逾5%,深證成指跌逾6%,雙雙創半年來最大跌幅。

  IPO單月通過率創25個月新高

  但“低速常態化”趨勢明顯

  Wind數據統計顯示,今年以來,已有29家企業過會,24家成功通過,通過率82.79%。

去年同期,有93家企業過會,43家成功通過,通過率46.24%。去年同期,有93家企業過會,43家成功通過,通過率46.24%。

  按通過率計算,今年以來,A股IPO通過率同比去年增幅達79.04%,但同時過會企業數量也大幅下滑

  按月份來看,4月份以來,共有13家企業過會,12家成功通過,通過率92.31%,創2017年4月份以來新高。而且這也是時隔25個月過后,A股IPO單月通過率再度超過90%

  值得注意的是,下周二(4月30日)還將有3家企業過會,包括兩家主板、一家創業板??紤]到本月已經有12家企業成功過會,4月份A股成功過會企業數量有望創2018年2月份以來新高。

  不過,廣證恒生趙巧敏此前研報分析,盡管過會率回升且過會企業最低凈利潤規?;芈?,但這并不代表發審委的審核有所放松,而是2018年以來,中止審核企業數量大幅增加,部分瑕疵企業在“排隊”過程中主動“撤退”所致,企業實際的持續經營能力仍為發審委的關注重點。

  此外,分月份看,2019年1月共有8家公司申請上會;其中5家公司成功通過發審會。3月12日,發行審核在經歷了42天的暫停后再度開啟,當月共有8家企業上會,7家企業過會,審核速度維持了2018年2月以來的“低速常態化”趨勢。

  審核周期方面,報告梳理顯示,2019年第一季度,A股待審企業數量維持自2018年6月份以來的動態平衡。2019年第一季度內,A股預披露企業數量共31家、上會企業數量16家,期末待審企業數量為253家。

  從上會企業的平均審核時間情況看,2019年第一季度上會企業從預披露至上會平均耗時576天。盡管周期較2018年第三、四季度的391、539天有所延長,但每月上會企業的最短待審周期均在400天以內,且每個月份上會企業最大待審周期與最小待審周期之間有所收窄。若企業質地良好,申報材料規范,排隊時間將有較高可預期性。

  IPO“堰塞湖”基本解決

  據新時代證券孫金鉅研報,自3月以來,發審委共審核首發上會企業17家,15家企業成功過會,過會率高達88.2%,與2019年1-2月62.5%的過會率相比大幅提升;目前在審企業總數約280家,每周審核數量在4-6家,審核提速背景下IPO企業從受理到審核發行的時間縮短到一年左右,相較之前大幅下降,進入了正常的審核時間周期,IPO“堰塞湖”問題基本解決

  東吳證券研報也認為,2019年1月-3月,排隊企業家數分別為285家、280家和277家,排隊數量逐漸減少,審核實現了常態化

  此外,正常待審企業251家,其中主板100家、中小板49家、創業板101家,試點創新企業1家(小米)。另外,截至3月末終止審核企業9家。

  趙巧敏報告表示,在審核常態化,審核標準、審核周期可預期性提高的背景下,對擬IPO的企業有如下建議。

  第一,科創板的出臺增加了企業證券化路徑的可選項,企業應結合自身的業務特征、市場風格及板塊定位等維度綜合選擇適合自身的市場,亦可借力研究咨詢機構對自身的資本路徑作出長期規劃。

  第二,目前A股主板、中小創的審核趨于常態化,科創板的出臺亦引領板塊審核周期的可預期性、審核標準的透明度提升,因此,過往提前“排隊”,提早申報策略的必要性有所下降,企業可更多地以自身體量以及資金需求為導向,依據透明化的審核規則規范企業經營,在成熟的時候申報IPO。

  一個月兩度就IPO發聲

  實際上,就在一個月前,證監會已就IPO相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月25日,證監會發布“關于發布《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證監會表示,本次公布的問題解答共50條,定位于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準則在首發審核業務中的具體理解、適用和專業指引,主要涉及首發申請人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與財務會計問題。

  此次《解答》對于“三類股東”、“對賭協議”等問題的要求有所放松,另外在股權質押、鎖定期安排以及持續經營能力上做出了明確要求。

  同時表示,監管層修改IPO審核規則并將其形成正式文件,有助于保障發行部與科創板的審核同步,修改后的文件也將適用于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

  其中,首次明確暫不予核發IPO批文情形

  具體來看:

  1、下滑幅度不超過30%的過會企業:過會后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不超過30%,且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也不超過30%的,發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報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在過會企業提交上述補充材料后,在招股說明書充分信息披露、保薦機構核查無重大不利變化且發行人仍符合發行條件的基礎上,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后續核準發行工作。

  2、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過會企業:過會企業最近一期或預計下一報告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發行人如能提供經審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同時,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對上述情況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化趨勢、持續盈利能力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后續核準發行工作。

  3、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的過會企業:過會后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50%,或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將超過50%的,基于謹慎穩妥原則,暫不予安排核準發行事項,待其業績恢復并趨穩后再行處理或安排重新上發審會。

  此外,IPO發行人對賭協議不清理的條件: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

  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

  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

  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

  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而早在2018年6月,證監會曾向各家券商投行發布了“IPO審核51條”,包括26條首發審核財務與會計知識問答、25條首發審核非財務知識問答,進一步量化和細化了IPO審核標準。

  證券法修訂草案開始征求意見

  新華社周六(4月27日)報道,證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疫苗管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次審議稿等5部法律草案,26日晚在中國人大網公布,開始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截至今年5月25日

  新華社稍早前發文表示,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新增“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專節,強調“對擬在科創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托憑證的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其發行注冊適用本節規定”

  上述新增專節有三大內容值得格外關注:規定了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交易所審核并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對監督檢查制度作出規定。

  (Wind綜合新華社、第一財經、經濟觀察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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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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