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自爆違規貸款入股原晉中銀行 銀行回應稱:時任高管被留置無法核實

民企自爆違規貸款入股原晉中銀行 銀行回應稱:時任高管被留置無法核實
2024年07月10日 19:31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李玉敏太原、北京報道

  近日,有山西省晉中市多家民營企業向21世紀經濟報道反映,為了化解原晉中銀行股東的風險,該行時任高管要求多家民企通過貸款的方式獲得資金,通過“受讓股權+購買不良資產”的方式暫時“代持”風險股東的股權。

  此后,原晉中銀行風險爆發,原董事長等高管“落馬”。2021年4月,原晉中銀行等五家城商行通過新設合并方式設立了省級的山西銀行。這些民企“代持”的股份已經大幅折價貶損,但是銀行的借款卻被要求按時還本付息,這一問題多次反映仍未解決。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就此致函山西銀行核實相關情況及解決方案。山西銀行在給本報的回復中也表示:“吸收合并是依據其有關協議、檔案資料、會計資料等依法核定處理的。時任高管因違規違法被司法處理,無法核實其個人行為。在現存文書檔案中,在2016 至 2018 年原晉中銀行增資擴股期間,關于遴選股東及洽談入股相關事宜,未發現‘代持’書面材料”

  多家民企稱貸款入股銀行

  山西田森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田森集團”)是總部位于山西晉中的一家以房地產開發為主的民營企業。

  田森集團有關負責人近日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2018年8月,原晉中銀行董事長劉海濱多次登門,向田森集團實控人杜寅午提出,配合化解“山西德御系”在晉中銀行的股金及貸款風險,協助晉中銀行暫時代持“山西德御系”持有的晉中銀行的部分股份,代持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劉海濱當時還表示,當地政府已經同意向原晉中銀行增資擴股10億元,資金到位后即可回購田森集團手中代持的原晉中銀行股份。并以增加該公司在晉中銀行的貸款規模和降低貸款利率為條件。

  田森集團人士表示,“我們董事長考慮到晉中銀行是晉中市本地銀行,以及多年的業務合作關系,公司后續的發展需要晉中銀行的金融支持,最終接受代持晉中銀行股份”。

  據田森集團人士介紹,2018年9月28日,在晉中銀行原董事長劉海濱、行長李光等人的安排下,在沒有貸前調查、審查的背景下,原晉中銀行東順支行向田森集團兩家關聯公司——晉中匯森置業有限公司和山西漢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分別發放了1億元、2億元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用途為購買材料,貸款期限從2018年9月29日—2018年10月26日。

  據企業介紹,這3億元的貸款需求是按照銀行要求虛構的,且貸款并未有任何抵押,僅要求實控人和母公司田森集團提供擔保。

  2018年9月30日,貸款發放后,田森集團收到的資金直接轉入原晉中銀行的指定的2個賬戶,用于認購原晉中銀行的股份及購買不良資產。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份《股份轉讓協議》顯示,田森集團以每股1元的價格受讓上海一企業持有的晉中銀行12800萬股。

  田森集團人士表示,“我們從來沒有見過對方的人,我們拿到協議時已蓋好對方公章。”蹊蹺的是,田森集團是受讓對方股份,但是這1.28億元的資金卻是直接打入了“晉中銀行增資擴股過渡戶”。

  對此,山西銀行回復稱,在增資擴股過程中,因部分轉受讓股東無法自行交割、賬務處理的客觀需要等因素,原晉中銀行設置“過渡賬戶”進行交易。

  在貸款入股的同時,田森集團還簽署了一份《晉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參與購買資產協議書》,約定根據增資擴股方案,需由投資人先行出資購買銀行資產。雙方的合同約定田森集團出資16440萬元購買貸款資產份額及相應的利息債權。

  不過記者也發現,這個合同中并未約定具體資產,也未列明債務人等,還約定購買的資產“并不對應資產中某一筆或多筆具體的貸款”。企業認為,這就是虛構的不良資產,目的還是為了購買股份化解風險。

  山西銀行在給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的回應中表示,在 2016 年原晉中銀行增資擴股過程中,增資擴股方案為投資人每認購一股的同時須另行出資部分款項,用于銀行處置不良資產。該增資擴股方案獲得了當時監管部門的審批,可算是通用做法。原晉中銀行與投資人簽訂了《晉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人參與購買資產協議書》,投資人購買的不良資產,并不對應資產中某一筆或多筆的具體貸款。協議中原晉中銀行已充分告知投資人參與購買資產的所有權歸晉中銀行所有。

  當地另外一家民企有關負責人也向記者講述了類似的操作,不過時間更早。2017年6月29日,這家企業向原晉中銀行入股13500萬元,同時出資17550萬元購買不良資產,共計3.1億元。據企業自行統計,當地通過貸款入股和購買資產的民企一共有7家。

  改制后持股虧損超過90%

  根據《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貸款入股顯示是違反了上述兩個規定。

  至于當時經辦人等是否對貸款用于入股該行知情,21世紀經濟報道致電其中一名經辦人員,他表示“是按照正常貸款發放的”。至于其他問題,他都說“記不清楚了”。

  至于銀行當時是否知情企業入股為非自有資金,山西銀行在給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回復中表示,“經核實,在現存相關文檔中,企業入股原晉中銀行時均作出了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的書面承諾,原晉中銀行基于企業提供的入股材料對其入股資格進行了審查”。

  據民企負責人介紹,所謂的6月“代持”期限滿了以后,企業多次找到原晉中銀行董事長劉海濱要求退出其股份,歸還股金貸款,同時找到晉中市政府、市金融辦協調退出股份事宜。然而直至2020年6月30日晉中銀行暴雷,原董事長劉海濱、行長李光被查,問題都沒有得到解決。

  至于代持事宜,多家企業主都表示:“沒有書面的合同,也沒有抽屜協議”,一直都是口頭承諾。當時因為有正常的貸款往來,所以就同意了。

  原晉中銀行在中國貨幣網發布的2018年年報顯示,截至2018年末,前十大股東中就有田森集團等民企股東,持股比例為4.2578%。

  2020年12月26日原晉中銀行召開全體股東大會,幾家民企持有的原晉中銀行股份也被置換為山西銀行的股份,根據清資核產結果,折價比例超過70% 。

  以田森集團為例,該公司原持有晉中銀行1.29億股股份,合并重組后折股持有山西銀行3917.5萬股股份。加上購買資產的1.64億元和貸款的利息等,損失超過90% 。其他幾家情況也類似。因此,這幾家民企持有的山西銀行股權一直未“確權”登記。

  2021年3月,以原大同銀行、原長治銀行、原晉城銀行、原晉中銀行、原陽泉商業銀行為基礎重組成立山西銀行。幾家民企涉及的股金遺留問題移交至山西銀行。

  前述民企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多方反映,至今仍未解決”。他認為,原晉中銀行股權代持行為明顯違規,且不是企業的真實意思表達,股權交易不真實,《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該代持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另外,通過貸款的方式入股明顯違規,且捆綁銷售不良資產,事后也未交付資產。至今,相關的貸款利息仍然正常收取,利息已高達數億元,已造成了民營企業自身的損失擴大,甚至已陷入生死存亡的經營困境,希望能夠得到糾正。

  至于此事的后續處理,山西銀行表示,該行高度重視改革化險工作,通過三年多的持續攻堅,原五家城商行積累多年風險得到有效遏制和化解。山西銀行也承認,目前田森集團及其關聯企業貸款沒有逾期。

  此前,7家民企曾聯合聘請律師向監管舉報過,但是原晉中銀保監分局給予的回復是“不予受理”。田森集團人士也表示,近期會繼續向有關部門反映,期待能夠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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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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