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基金合同的約定,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決定自2023年12月14起調整旗下部分基金的銷售對象,并相應修改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相關內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適用基金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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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內容要點
上述基金的銷售對象調整為:
“本基金暫不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銷售(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除外),如未來本基金開放向金融機構自營賬戶公開銷售,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公募資產管理產品、職業年金計劃、企業年金計劃、養老金產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投資的情況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單一投資者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具體范圍以基金管理人認定為準。”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中關于“本基金僅向個人投資者及公募資管產品公開銷售”內容將不再適用。
風險提示:
1、上述基金銷售對象的調整,自2023年12月14日起生效。上述基金招募說明書對應內容相應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招募說明書》登載于本公司網站(https://www.cib-fund.com.cn)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供投資者查閱。
2、上述基金如因其他原因已暫停大額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大額轉換轉入業務的,本次調整銷售對象后仍受前述交易狀態限制,具體業務辦理以相關公告為準。
3、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投資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投資有風險,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后,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者投資基金前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擬投資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根據自身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特此公告。
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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