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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任性“撤單”難再續 創業板現場督導新規傳遞IPO審核監管新動向
據深交所介紹,截至4月30日,深交所共組織開展44個現場督導項目,已實施現場督導的IPO項目約占IPO申報項目總數的7%,與審核問詢協同聯動,形成有效的監管威懾。
注冊制IPO審核死角繼續清除。
4月30日,深交所公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1號——保薦業務現場督導》(以下簡稱《指引》),以規范現場督導行為,提升現場督導透明度。
實際上今年2月3日,上交所同樣發布了關于科創板IPO現場督導的指引內容。不過,相比科創板的版本,此次發布的《指引》選擇增加了不少新內容:如針對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后撤回上市申報材料較多的保薦機構,監管層將對其保薦的項目進行重點隨機抽查,再次開展現場督導。另外,創業板被否項目在12個月內重新申報且相關問題仍然存在的,受理后也將面臨監管層的現場督導。
“對比2月上交所發布的內容,此次發布的《指引》相當于監管思路的升級,主要還是在掃清之前遺留的注冊制下IPO審核漏洞,把監管對不允許‘一撤了之’的表態從規則層面進行落實。”有北京地區資深投行人士表示。
現場督導約束機構保薦質量
今年3月20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曾表示,目前IPO現場檢查中出現了高比例撤回申報材料的現象,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看,并不是說這些企業問題有多大,更不是因為做假賬撤回,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薦機構執業質量不高。
“對‘帶病闖關’的,將嚴肅處理,決不允許一撤了之。”易會滿指出,將進一步強化中介把關責任,督促其提升履職盡責能力。
對于“決不允許一撤了之”的表態,此次深交所發布的《指引》中也予以了明確。其中表示,對于最近12個月內因保薦業務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本所實施紀律處分的保薦人,以及對于本所發出現場督導通知后或中國證監會發出現場檢查通知后撤銷保薦項目較多、撤銷保薦率較高的保薦人,深交所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隨機抽取其保薦的項目,啟動現場督導。
而隨機抽取的項目范圍,則由該保薦人保薦的所有未經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會議審議且未參與過隨機抽取的創業板首發項目構成。
這也意味著,未來券商如繼續在保薦項目面臨現場檢查或現場督導時,頻繁選擇撤回上市申報材料以規避檢查,后續公司保薦的創業板項目則有更高的幾率被監管抽中實施現場督導。
今年1月29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1月31日,證監會發布了最新一期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抽簽情況,共有20家企業“中簽”,由證監會對其信息披露質量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進行檢查。
但從檢查實施的情況來看,被抽中的20家企業中即有16家選擇主動撤回申報材料終止審核,撤回比例高達80%。
另外,按照《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被通知現場檢查后,十個工作日內撤回申請的企業不實施現場檢查。這也導致此次現場檢查中,不少企業直接被相關檢查通知“嚇退”。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統計,共有六家企業選擇在被通知現場檢查后十個工作日內撤回上市申請,從而免于被實施現場檢查。其中,除一家意圖在科創板上市外,其余五家公司均擬創業板上市。
“監管層一直對券商大規模撤回保薦項目上市申報材料的情況十分不滿,尤其是收到檢查通知后立馬撤材料規避檢查的案例,各地證監局和交易所也在私下重申不能任意撤回。”上述資深投行人士指出,但此前規則已經明確“十個工作日內撤材料免于現場檢查”,于是監管選擇通過《指引》以增加現場督導抽中幾率的形式,彌補了保薦機構面對現場檢查可以任性撤回的漏洞。
據Wind統計的數據顯示,2021年年初至今,因主動撤回上市申報材料而終止審核的擬IPO項目更多達79起,其中創業板占到了32起。
細看32家主動撤回材料的創業板擬上市公司,其中6家由中信證券保薦,中信證券也因此成為保薦創業板擬上市公司撤回家數最多的券商。另外,國信證券、民生證券、東吳證券也均有4單創業板項目主動撤回,并列行業第二,華泰聯合則占有3單撤回項目。未來,上述券商保薦的創業板IPO項目或迎來監管的格外關注。
制度建設不留死角
除對“一撤了之”的約束外,《指引》還增添了啟動IPO現場督導的新條件。
此前,上交所規定企業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部分信息披露內容存在重大疑問且保薦人未能予以充分說明,影響審核判斷的;或是保薦人對影響審核判斷重要事項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結論存在明顯疑問的,交易所可以針對保薦人啟動現場督導。
而此番的《指引》中則新添了發行人“上會”被否后觸發現場督導的情形。具體而言,深交所審核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人重新申報且相關問題仍然存在的,交易所將啟動針對保薦人的現場督導。
據深交所介紹,截至4月30日,深交所共組織開展44個現場督導項目,已實施現場督導的IPO項目約占IPO申報項目總數的7%,與審核問詢協同聯動,形成有效的監管威懾。
另外,與現場檢查一致,因現場督導撤回上市申報材料的擬上市企業,一年內再次申報也將面臨現場督導。《指引》中明確,深交所發出現場督導書面通知后、督導組進場前,發行人撤回發行上市申請或者保薦人撤銷保薦,該項目在撤回發行上市申請后12個月內重新申報的,深交所在受理后將啟動現場督導。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科創板的版本,深交所發布的《指引》還擴大了現場督導的參照執行范圍。未來,除創業板IPO外,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新三板公司轉板保薦業務、重大資產重組獨立財務顧問業務也被納入現場督導范圍。
“以往再融資、并購重組項目幾乎不涉及現場督導環節,另外新三板轉板案例也落地在即,現在監管是要保證注冊制審核環節不留死角,為注冊制全面落地在健全完善監管體系,在制度上拾遺補缺。”有國內中小券商投行業務相關負責人表示。
(作者:滿樂 編輯:朱益民)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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