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下場操縱股價 “監管太嚴”竟成狡辯理由

上市公司高管下場操縱股價 “監管太嚴”竟成狡辯理由
2021年01月26日 03:57 時代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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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高管下場操縱股價 “監管太嚴”竟成狡辯理由

  時代周報記者 何明俊 發自廣州

  又有上市公司高管被刑拘。

  1月17日晚間,百億市值上市公司贏合科技(300457.SZ)公告稱,董事長王維東因涉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個人涉嫌違法情況尚待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從“殺豬盤”到“莊家設局”,證券市場上仍存在不少亂象,而操縱股價便是其中之一。不少莊家利用投資者“追漲”心理,人為推高股價,在吸引投資者入局后獲利出逃,甚至還有上市公司高管親自上陣,設局帶節奏,誘導投資者。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曾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9年年會暨第二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上表示,上市公司質量是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沒有好的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有好的資本市場”。

  作為上市公司實控人、控股股東、董監高、核心技術人員等“關鍵少數”,他們違規之舉往往牽涉眾多投資人利益,亦對資本市場健康良性發展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正因此,盯緊上市公司“關鍵少數”,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加大打擊嚴懲力度,是監管應有之義。

  這從2021年證監會開出的第一張罰單可窺見一斑。

  作為華平股份(300074.SZ)的原始股東、現二股東,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動人吳國榮利用196個賬戶組操縱“華平股份”價格。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華平股份股票價格從6.35元/股上漲至7.1元/股,漲幅11.8%,其間最高價8.86元/股,6月19―26日股票出現多日跌停,截至2018年6月26日,收盤價為3.81元/股。

  熊模昌與吳國榮的合作模式為“熊模昌提供配資保證金,要求吳國榮買入華平股份數量占流通股數量的15%,并維持股價,吳國榮負責配資并操作賬戶實施交易”。

  盡管熊模昌與吳國榮約定按6:4比例進行盈利分配,但兩人似乎都高估了自身的“炒股”水平。在操縱股價期間,熊模昌及吳國榮所使用賬戶組共計虧損3.24億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證監會對兩人處以390萬元罰款。與此同時,代熊模昌“炒股”的吳國榮還被證監會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新《證券法》實施以后,從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的歸責機制和處罰力度方面來看,新《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高管等關鍵人物提出了更高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違法成本,遏制違規行為的發生?!?月21日,北京中根律師事務所劉一飛律師對時代周報記者說。

  高管“設局”

  時代周報記者查閱2015―2020年間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發現,近5年間每一年都會有至少1宗上市公司高層操縱股價的案例,其中2017年處罰案例最多,高達4宗。

  賬戶組、配資等常見的“操縱股價”工具是標配,擁有發布信息權力的高管們更是猖狂。

  2020年第5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凱瑞德(002072.SZ)實控人、董事長的吳聯模,除了利用其個人控股的浙江第五季實業有限公司買賣“凱瑞德”之外,還借用他人賬戶,包括33個HOMS子賬戶、2個自然人賬戶和1個機構賬戶,并向上海多倫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控人、董事長鮮某融資12.5億元。

  涉案期間,吳聯模在發布一系列利好消息拉抬股價的同時,還通過賬戶組大量減持已提前購入的凱瑞德股票。凱瑞德從2014年8月4日7.79元/股上漲至2015年6月25日24.15元/股,其間甚至達到歷史最高價43.50元/股,累計上漲210.01%。

  “先買入股票建倉,再發布利好信息配合二級市場交易拉抬股價,后賣出獲利?!苯涀C券交易所統計,吳聯模操縱股價共盈利8532萬余元。

  這是一起典型的“借助職務便利操縱股價”的案例,吳聯模最終被處以5.13億元的罰款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據時代周報記者統計,牽頭設局的上市公司人員大多身居董事長、總經理等要職。在這15宗案例中,以“董事長/實控人”身份操縱股價的人員高達12位。

  換而言之,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高管,往往更容易出于某種目的去操縱股價。

  “因上市公司人員具有便利性,更容易獲取相關信息,所以上市公司人員也是股價操縱的高發群體?!眲⒁伙w表示,操縱股票價格的問題由來已久,最早在1999年的《證券法》中就已有相關規定。

  奇葩理由層出不窮

  有意思的是,在每一個案例中,證監會雖已出示充足的證據證明上市公司高管們操縱股價,但是為了脫罪,高管們的申辯理由同樣也是十分“精彩”。

  2015―2020年間,證監會共發布了14份關于上市公司高層操縱股價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據時代周報記者觀察,在2015―2020年間證監會發布的14個案例中,至少有8種以上不同的申辯理由,其中不乏“穩定股價”“監管太嚴”“市場特殊”等奇葩理由。

  2020年第93號行政處罰書顯示,時任梅花生物(600873.SH)董事長的孟慶山及董秘楊慧興因操縱“梅花生物”價格的行為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審理。孟慶山為了減輕處罰,稱自己的行為是響應救市號召,完成穩定股價的任務而實施的。

  將監管層關于維護市場穩定的相關要求作為推動其他股東增持以方便自己減持股票的工具,“響應救市號召、穩定股價”絕不可能成為減輕處罰的借口。

  在孟慶山及楊慧興“穩定股價”期間,即2015年7月8日至8月12日,梅花生物的收盤價從6.03元/股上漲至10.34元/股,增幅71.48%;同期,上證指數從3507.19點漲至3886.32點,增幅10.81%,梅花生物的股價增幅偏離上證指數60.67%。

  證監會最終決定,沒收孟慶山、楊慧興違法所得5658.88萬元,其中沒收孟慶山違法所得3059.88萬元,處以罰款9179.63萬元,并采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除了以監管層的相關要求作為掩蓋罪行的借口外,還有一些高管意圖通過“裝傻”、詭辯操縱股價行為,以達到減輕或免除處罰的目的。

  據時代周報記者統計,以“監管太嚴、處罰結果過重”為申辯理由的出現次數高達8次,其次 “不知情、被動同意”5次,“響應救市號召,穩定股價”“市值管理”“市場特殊,危害性輕”等理由出現的次數則均在2次以上。

  2019年第149號行政處罰書顯示,明利股份(831963.OC)實控人林軍、時任公司董事的何忠華及監事的陳志強,三人控制使用32個證券賬戶,影響股票交易量并造成活躍假象,從而達到操縱明利股份價格的目的。

  數據顯示,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三人賬戶組凈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賬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凈減持股票成本,賬戶組共獲利約2.93億元。東窗事發后,林軍等人被重罰超過17億元,而明利股份不但在新三板被ST,股價還淪落到只有6分錢。

  對此,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辯,認為違法所得的認定存在事實不清、計算錯誤的問題、案件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耙皇橇周姏]有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觀故意;二是新三板市場的特殊性決定本案社會危害性較輕;三是何忠華、陳志強沒有操縱市場謀利的動機和意圖,沒有因操縱市場行為獲取不當利益;四是本案量罰幅度過重。”

  “可以通過一系列的客觀交易行為來判斷是否具有操縱的本質,比如制造交易活躍的假象,誘使其他投資者跟風買賣,借此判斷是否具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意圖?!眲⒁伙w分析稱。

  劉一飛還指出,新三板作為《證券法》中規定的“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亦受到證券法的規制。不同的證券交易場所在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中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但監管的標準是統一的,證券法規對新三板市場同等適用。

  “因此,并不存在‘新三板市場的特殊性決定本案社會危害性較輕’這一說法?!眲⒁伙w補充道。

  微妙的“市值管理”

  在眾多奇葩的申辯理由中,“市值管理”不僅成為了上市公司高管們為操縱股價開脫的理由,而且也是證券市場上一條隱秘的業務線。

  2016年第32號行政處罰書顯示,時任宏達新材(002211.SZ)實控人的朱德洪與上海永邦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永邦”)合謀,通過利用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而上海永邦的主營業務正是“市值管理”。

  上海永邦通過大宗交易購買上市公司股東持有的股票,為上市公司股東提供現金,并與其約定回購期,由其通過大宗交易將股票購回。如果在回購時股價上漲,上海永邦按約定收取股價上漲收益部分的10%或20%,再收取一定的融資利息;如果虧損,損失由上市公司股東承擔。

  這一業務模式使當事人雙方共同合作,推動股價上漲具有了共同利益的基礎和動機。數據顯示,2014年5月29日至12月9日,宏達新材的股價累計上漲71.54%。最終,證監會對朱德洪操縱“宏達新材”股價的行為處以300萬元罰款,對上海永邦處以300萬元罰款。

  2017年第80號行政處罰書顯示,*ST恒康(002219.SZ)實控人闕文彬希望高價減持公司股票,并找來相關公司通過“市值管理”的方式提高*ST恒康的“價值”,進而拉升股價,實現高價減持的目的。

  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縱股價”之實。市值管理淪為上市公司高管們為操縱股價獲利而使用的一個借口。而在法律法規層面上,對操縱股價等影響證券市場秩序行為的處罰力度也在逐漸加強。

  “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與2014年版的證券法相比,將法定罰款額度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直接人員罰款額度由6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大大提高了處罰力度,與現行市場情況銜接?!眲⒁伙w稱。

  劉一飛表示,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實施,可以說是針對當下證券市場出臺的時宜性法律。新《證券法》將近年來市場中出現的新型操縱手段納入監管范疇,適應了證券市場進一步繁榮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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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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