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同業(yè)理財5億投資“非保本”變“保本” 陰陽合同被判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要爭議問題為:一是關于本案是否應當中止審理的問題,二是案涉《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及《承諾函》的效力問題,三是平遙農商行是否應當支付達州銀行理財本金、收益及違約金的問題。
同業(yè)之間的信仰逐步被打破。四川一家城商行5億元投資了山西一家農商行的同行理財,同時還收到了兜底的《承諾函》,到期后卻無法兌付,并且被告知相關的清單為經辦人員和負責人偽造虛構,該期理財款并未投向清單所列的理財計劃,而是投向了其他資管計劃。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2019)川民初36號的民事判決書詳細披露了這起案例。
2020年12月8日,四川省高院判決山西這家農商行返還四川這家城商行5億元的投資本金以及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同業(yè)理財背后的“陰陽合同”
2018年2月28日,達州銀行與山西平遙農商行簽訂《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約定達州銀行認購晉財寶同業(yè)理財第70期理財產品。該理財產品年化收益率為5.78%,理財產品期限為273天,從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甲方認購金額為人民幣5億元。
協(xié)議中還約定,“乙方保證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的投資范圍進行理財計劃投資,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變更甲方資金的投資方向、范圍”。《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的附件《風險提示書》也載明該款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
當天,2018年2月28日,甲方達州銀行與乙方平遙農商行還簽訂了另一套《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及《風險提示書》。與前一套協(xié)議相比較,該份《產品理財協(xié)議書》第四條僅約定達州銀行將理財資金5億元匯入戶名為“應付晉財寶同業(yè)理財款項”的賬戶內,未約定平遙農商行在募集期結束后通過理財銷售系統(tǒng)自動將資金歸集至戶名為“平遙農商銀行晉財寶同業(yè)理財第70期”的賬戶。
而這套協(xié)議中,載明晉財寶同業(yè)理財第70期理財產品為“保本”浮動收益型。除此之外,兩套協(xié)議的其他內容相同。
2018年2月28日,平遙農商行向達州銀行出具《承諾函》。承諾函中表示,“為保障客戶資金安全,我行現不可撤銷地作出承諾如下:如因任何原因導致該理財產品不能在到期日當日及時足額兌付理財本金及收益的(收益率按5.78%/年計算),我行將無條件于該理財產品到期日當日向貴行足額支付理財本金及按5.78%/年計算的理財收益與貴行已獲分配的理財收益之間的差額,不以該理財產品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或其他任何原因拒絕履行該義務”。
隨后,達州銀行向戶名為“應付晉財寶同業(yè)理財款項”的賬戶轉賬支付人民幣5億元,轉款通用回單的附言顯示為“達州銀行認購晉財寶70期理財”。
董事長參與造假
本款同業(yè)理財產品到期后,平遙農商行并未支付理財本金和收益,經達州銀行多次函件和當面催收,仍不支付。2019年3月,達州銀行將山西平遙農商行起訴到了四川省高院。
平遙農商行答辯稱,達州銀行提交的《平遙農商銀行晉財寶同業(yè)理財第70期清單》涉嫌經辦人員或負責人偽造虛構,該期理財款并未投向清單所列的理財計劃,而是投向了其他資管計劃。該行稱,案涉理財業(yè)務的真實操作過程,可能是被告負責案涉理財業(yè)務的經辦人或負責人與原告相關人員合謀達成的,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可能性。且案涉理財業(yè)務的經辦人和負責人因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被山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采取留置措施。
平遙農商行出具的《平遙農商銀行晉財寶同業(yè)理財第70期清單》載明:交割日為2018年2月28日的募集資金5億元共購買11鄂城投債、17蛟河農商二級02、15長春發(fā)展農商二級、14國開10、14國開11共五只債券,并載明了該五只債券的詳細情況。
中國債券信息網及WIND金融信息終端查詢信息顯示,上述五只債券均處于存續(xù)狀態(tài),部分債券已兌付,不存在逾期、違約等情形。
中國理財網查詢顯示晉財寶同業(yè)理財第70期理財產品的收益類型為“非保本”浮動收益。
法院另查明:2020年6月8日,山西省紀委監(jiān)察委員會作出立案通知書,決定對武紅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對王建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立案調查。
其中,王建中為平遙農商行原董事長。2019年,山西銀保監(jiān)局處罰公告顯示,該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員工挪用客戶資金,被罰款20萬元。同時,包括該行董事長在內的11名高管被處罰。其中原董事長王建中、行長王建軍、原凈化支行行長侯安晶被取消終身高管任職資格。
平遙農商行認為,案涉理財業(yè)務存在簽署“陰陽合同”、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則、違反“禁止剛性兌付”的行業(yè)規(guī)則等情況。且該《承諾函》也涉嫌經辦人或負責人偽造的可能。要求先刑后民,中止本案審理。
兜底《承諾函》被判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主要爭議問題為:一是關于本案是否應當中止審理的問題,二是案涉《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及《承諾函》的效力問題,三是平遙農商行是否應當支付達州銀行理財本金、收益及違約金的問題。
關于本案是否應當中止審理的問題。四川省高院認為,案涉《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簽訂時平遙農商行的時任負責人王建中、員工武紅亮,已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當地紀檢、監(jiān)察部門立案調查,當地公安機關也正在偵辦有關金融詐騙集團犯罪案件。但就本案當事人為達州銀行和平遙農商行,不是同一當事人,應當分別審理。
同時,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至2020年6月8日當地紀檢、監(jiān)察部門對王建中、武紅亮立案調查,其間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平遙農商行應具備舉證的能力和客觀條件,但其并未舉示簽訂案涉協(xié)議存在雙方內外串通、理財產品資金實際流向等相關證據,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關于《承諾函》的效力問題。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和保本型《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兩套協(xié)議中均有雙方的簽章。非保本型協(xié)議及附件中,雖載明該理財產品的類型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但平遙農商行在簽訂該協(xié)議的同日,又向達州銀行出具《承諾函》,表明保本保收益仍然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該筆理財業(yè)務就是保本保收益的理財業(yè)務。
不過,因為保底約定有悖于民商法基本原理和信托基本法理,法院采納了平遙農商行主張案涉兩套《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無效的意見。
既然合同無效,5億元同業(yè)理財款該如何處理?
法院認定案涉兩套《理財產品協(xié)議書》無效后,根據合同法,“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的規(guī)定,判決平遙農商行應當返還達州銀行已支付的理財本金5億元,并支付因實際占用該部分資金而給達州銀行造成的資金利息損失。
(作者:李玉敏 編輯:曾芳)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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