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四類績效評價指標有變

財政部發布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 四類績效評價指標有變
2021年01月04日 11:39 中新經緯APP

  原標題:@商業銀行,這四類績效評價指標有變

  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4日電 財政部網站4日發布《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下稱《辦法》),從指標體系看,將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25%。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是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中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其他)評價類別之一,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進行修訂,在推動商業銀行提升經營效益、提高資產質量、堅持穩健經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局限性逐漸凸顯,有必要根據新形勢需要進行修改完善。

  該負責人稱,通過此次修改,旨在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更好服務微觀經濟、實體經濟,為商業銀行穩健運行、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保障支撐。

  該負責人表示,改革后,從指標體系看,將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系。各單項指標權重依據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可適時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進行動態調整。

  如何確定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結果?該負責人提到四點:一是確定標準系數;二是績效評價計分;三是績效評價加減分的確定;四是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表現形式。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商業銀行要提供全面、真實的績效評價數據。同時,商業銀行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賬面數據申請適當調整或還原。如,商業銀行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業性營業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計算行業標準值時統籌考慮影響因素。

  《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除商業銀行外,其他類型金融企業如主權財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業,以及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后另行印發實施。(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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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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