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億元罰單考問內控 銀行“強監管”繼續

13億元罰單考問內控 銀行“強監管”繼續
2021年01月04日 01:07 新浪財經綜合

  原標題:13億元罰單考問內控 銀行“強監管”繼續 來源:北京商報

  2020年對銀行業來說是備受挑戰的一年,受疫情沖擊,銀行業在業績、資產質量、展業等方面都遭遇挑戰,而監管機構對于銀行業務、風控、合規等方面“走偏”行為的矯正處罰也絲毫未放松。1月3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年銀保監系統共向銀行業各類機構和個人開出2607張罰單,合計罰沒金額約13.09億元。以罰促改,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安全穩定成為行業“主旋律”。展望2021年,“強監管”仍將貫穿始終,影響銀行業格局。

  2607張罰單合計13.09億元

  2020年以來,銀保監會和各地銀保監局密集“出手”。2021年1月3日,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0年全年銀保監系統共向銀行業各類機構和個人開出2607張罰單,合計罰沒金額約13.09億元。

  從罰單數量來看,2020年一季度銀保監系統共向銀行業各類機構和個人開出罰單529張,累計罰沒金額約2.27億元。其中,銀保監會機關處罰610萬元,銀保監局本級處罰約1.22億元,銀保監分局本級處罰約9866.5萬元。

  2020年二季度,罰單數量雖有所增加,但金額較上季度有所減少。據統計,二季度銀保監系統共向銀行業各類機構和個人開出罰單557張,累計罰沒金額達到1.54億元。

  2020年三季度,監管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處罰金額達到全年高點的6.53億元,罰單數量739張。其中,銀保監會機關處罰3.88億元,銀保監局本級處罰約1.83億元,銀保監分局本級處罰約8223萬元。

  到了2020年四季度,監管對銀行業的處罰力度稍有放緩,去年四季度,銀保監系統共向銀行業各類機構和個人開出罰單782張,累計罰沒金額達到2.75億元。其中,銀保監會機關處罰5428.36萬元,銀保監局本級處罰約1.45億元,銀保監分局本級處罰約7653萬元。

  從監管力度來看,2020年依舊是“嚴監管年”,市場多認為2021年這一態勢仍將延續。對未來的監管基調,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周毅欽預測,2020年的整體罰單數量和罰單總金額都超過2019年,這和過去幾年的處罰趨勢基本保持一致,雙罰比例有所增加,罰單數量和罰沒金額創出新高。處罰力度不斷加強一方面和部分銀行的不良經營行為有關,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自身也在不斷提升微觀監管技術。進入2021年,國內金融形勢仍然不穩定,銀行經營環境并未明顯改善,央行的宏觀審慎結合銀保監會的微觀審慎管理,將繼續發揮強有力的監管力度,仍將保持高壓態勢。

  屢觸信貸違規“紅線”

  虛假貸款、利益輸送、審慎不嚴……2020年的罰單基本涵蓋了銀行業市場亂象和存在問題的主要類別,其中最為突出的依舊繞不開貸款業務違規操作。

  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2020年銀保監系統至少開具了496張涉及信貸問題的罰單,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均涉及其中。僅從最近的大額罰單來看,11月交通銀行(港股03328)溫州分行就因為“內控管理嚴重缺失,客戶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辦理虛假抵押貸款”等原因收到千萬級別的高價罰單,總計金額為2820萬元,為11月單筆處罰金額最高。無獨有偶,交通銀行寧波分行又在12月末收到一張百萬元罰單,涉及金額130萬元,處罰原因同樣與貸款違規問題相關。

  貸款業務違規一直是各家銀行頻頻觸及紅線的“重災區”,也是監管的重中之重。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涉貸罰單”中,信貸資金違規向股市、樓市輸血等原因較為典型。2020年,銀保監系統針對銀行業至少開具了130張違規涉房貸款罰單,被處罰原因多為“信用貸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以及“違規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房地產”等;而“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以及“對‘四證’不全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同樣占比較多。

  “涉貸罰單”為何屢禁不止?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分析認為,法人治理結構以及內控制度的不完善是導致信貸違規業務頻出的背景原因。而對于2020年來說,疫情也促進了違規現象的發生,商業機構在疫情沖擊之下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出現應急性貸款的需求,從而導致不合規的行為發生。此外,對房住不炒的政策法規不重視也是違規現象發生的一大原因。

  首開“EAST”罰單

  梳理2020年的罰單,除了較為常規的信貸業務違規、掩蓋不良、股權違規亂象之外,數據安全治理也越來越受到監管的重視。5月9日,銀保監會官網公布了一批行政處罰信息,包括國有行、2家股份制銀行在內的多家銀行均因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系統數據質量及報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罰,罰款金額共計1770萬元。

  其中,有7家銀行存在分戶賬賬戶數據應報未報的問題;6家銀行存在資金交易信息漏報嚴重的問題;4家存在理財產品數量漏報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漏報的問題;2家銀行存在貸款核銷業務漏報或錯報問題。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監管機構此前也針對金融機構EAST系統數據存在的違規違法行為開具過罰單,但罰單主體均為保險公司,主要違規行為涉及“通過EAST系統調取某公司交易流水”等問題。

  而此次是監管機構首次針對銀行EAST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開出行政處罰,可見未來,銀行合規數據報送、數據治理將是監管工作的重點。

  王紅英進一步指出,當前銀行創新成果非常多,也引入了一些金融科技技術、大數據的管理,但從這些業務來看,很多銀行并沒有一套嚴格系統管理的規章制度,存在業務先行,規章滯后的普遍現象,這也就導致了一些違規問題存在,從而加速了風險暴露。對監管來說,應對創新業務模式制定更加細化的監管政策和措施,才能使銀行在目前比較復雜的經濟背景下做到有法可依。

  需加強源頭預防

  2020年,在疫情的沖擊之下,銀行普遍面臨凈利潤下滑、不良走高的現象,銀行業的風險也越發引人關注。2020年12月31日,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堅持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著力加強股東行為監管與違規關聯交易整治,規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等治理主體的履職行為,嚴格信息披露,加強利益相關者權益保護。

  對于2021年銀行業監管趨勢,王紅英直言,“2020年這些罰單無疑對整個銀行業是非常重要的警示。2021年,銀行首先應從制度上建立健全防范信貸風險的綜合性措施。一方面在合規合法的基礎上,進行規章制度層面的創新,另一方面在越來越復雜的經營環境當中,進一步提高相關業務人員的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水平,從業務專業層面進一步去防范風險”。

  “2020年罰單數量和罰單金額屢創新高,暴露出銀行的內控機制存在缺陷,在業務流程的內部審核環節存在問題。”正如周毅欽所言,少部分銀行業從業人員合規意識淡薄,發生違規行為的同時抱有僥幸心理。未來,銀行應加強源頭預防,強化內部從業人員的合規意識培養,把控業務風險,自查自糾,定期抽查各項業務,建立起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機制。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宋亦桐 實習記者 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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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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