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商業銀行法》擬大修凸顯銀行市場化不可逆

評論:《商業銀行法》擬大修凸顯銀行市場化不可逆
2020年10月19日 00:00 新京報

  原標題:《商業銀行法》擬大修凸顯銀行市場化不可逆

  □繆因知(學者)

  銀行市場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也只有市場化的銀行,才能真正有效、靈活地服務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

  時值年輕人千軍萬馬報考銀行之際,《商業銀行法》也迎來大修。10月16日晚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修法牽頭單位,發布了《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商業銀行法》雖然2015年做過修改,但只是小幅調整,此輪修改實為全面修訂,可與2003年(即銀監會從人民銀行獨立出來那年)的大修并論。

  此次擬修訂的內容涉及的方面甚廣,也可以做不同視角的解讀。在本人看來,其中最大的整體性亮點是在防范金融風險和堅持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堅持進一步的市場化。

  商業銀行雖然是高負債、高風險的機構,但說到底還是自負盈虧的市場化企業,而且隨著銀行類型的多樣化,資本來源也在多元化。銀行市場化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也只有市場化的銀行,才能真正有效、靈活地服務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

  此次修法方案有多項市場化的表現:

  一是拓寬商業銀行法律規則的適用范圍。商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這樣的中央銀行不同,也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這樣的政策性銀行不同,與帶有政策性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等亦存在區別,其屬于較為規范成熟的市場組織形態。此次修法意見,開篇就完善了商業銀行類別,擴大了立法調整范圍,明確了目前在商業銀行中最底層的村鎮銀行的法律地位,又為未來出現的新型商業銀行預留法律空間。此外,還明確了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財務公司等非商業銀行機構辦理商業銀行業務的,一律適用同樣的規定,以最大化地按市場規律辦事,并體現功能監管原則。

  二是完善了市場分類準入機制,增加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商業銀行的設立需要監管部門審批,但法律通過對股東必須具有的條件和不得具有的情形的規定,約束了行政部門的裁量權,也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更多預期。

  三是新設了“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專章,現行法律只是簡單規定銀行適用《公司法》,但實踐尚不夠規范,很多銀行存在老國企的色彩,這不適應我國銀行不斷壯大,需要增強自我治理、自我應對市場風險的局面。此次修法擬參考國際經驗,突出董事會的核心作用,讓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監事會等內部治理結構真正起到規則博弈者和決定者的作用。

  四是銀行的市場業務范圍得到了拓寬,而且當然是更高風險、但收益也會更大的領域拓展,包括辦理衍生品交易業務、貴金屬業務、離岸銀行業務,代理發行代理兌付各類不在證券交易所發行的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以外的其他債券,這也包括民營企業發行的債券。

  五是賦予了銀行更多的風險自主判定權。建議稿刪除了借款人原則上需提供擔保的規定;修改利率規定,允許雙方自主約定存貸款利率;確立授信審查盡職免責制度;延長商業銀行處置擔保物時限要求;刪除企業僅能開立一個基本賬戶的規定。

  當然,在把銀行“推向”市場的同時,也應兼顧銀行和其他市場利益主體的關系。故建議稿對銀行的資本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均多有規定,還充分整合了“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專章。

  換言之,保護普通客戶在內的廣大主體也應該具有市場化意識,即認識到銀行作為商業企業而不是變相的國家機構延伸的存在。一方面,對銀行的不當行為可以依法投訴、起訴;另一方面,也應該具有市場風險,做更多的自主判斷,而不是理所當然地認為銀行推介給自己的產品信息就應該是無風險、無問題的。例如建議稿規定銀行需要以“易于接收、理解的方式,全面、準確披露與客戶權益保護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這說明了銀行的義務,也表明客戶需要有效接收理解信息,而不是隨意簽下一沓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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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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