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3500萬存款不翼而飛 秦農銀行“不留神”買單1400萬銀行應該對流失資金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成為案件判決焦點
見習記者 謝忠翔
由于銀行對印鑒審核不嚴,一筆3500萬元的資金從客戶賬戶中流失。近日,這起大案迎來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
案件源于西安一家地產公司的一次偶然對賬,該公司發現,其與一村委會共管銀行賬戶中的3500萬元“不翼而飛”。
事發前,地產公司在共管賬戶中共放置了1億元,同時,地產公司與共管方在開設賬戶的銀行都預留了印鑒。在此情況下,地產公司經理劉某以公司名義要求將3800萬元轉出至其個人賬戶,由于銀行未能核查出劉某轉賬支票所蓋印鑒與預留印鑒不一致等,導致3500萬元流失。
此后,地產公司將銀行及村委會起訴至法院,銀行被判承擔40%的賠付責任。
偶然對賬發現
3500萬“不翼而飛”
成立于2010年的西安地利置業有限公司(簡稱“地利公司”)主營地產開發和銷售等業務。2011年6月18日,地利公司與西安市未央區棗園村村委會(簡稱“棗園村委會”)合作開發棗園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并簽訂了項目合同。
合同約定,為了保證棗園村委會的利益以及表明地利公司的誠意,合同簽訂后的5個工作日內,地利公司打入棗園村委會指定非個人賬戶1億元作為定金,且該賬戶為雙方共管,待該合同所擬定的改造項目經政府確認后,該款項用于村民的拆遷、安置費用。
2011年6月22日,地利公司按約定向共管賬戶打入定金1億元,此時賬戶中還有棗園村委會部分自有資金。為了共管雙控賬戶,雙方都在設立賬戶的未央宮信用社(現為“秦農銀行未央支行”)各自預留了印鑒,地利公司預留的是時任公司經理劉某私人印鑒,棗園村委預留了村主任李某私人印鑒,同時預留了棗園村委會服務中心財務章作為印鑒。
裁判文書顯示,上述劉某曾是地利公司股東,劉某在2011年6月擔任地利公司經理期間,公司委托他作為與棗園村委會合作的“棗園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全權代理人。
由于上述賬戶開戶人為棗園村委會,地利公司始終無法與秦農銀行未央支行進行對賬,同時棗園村委會也未給其提供過對賬單。
到2013年1月份,在地利公司一次偶然提出對賬要求時,該公司發現這個共管賬戶里的1億元定金已經減少了3600萬元。為此,地利公司詢問共管賬戶的另一方——棗園村委會,村委會表示,該款項是該公司總經理劉某代表公司要求轉出,分兩次共轉出3800萬元,后又分兩次轉回300萬元。
地利公司隨即聯系劉某,但劉某已去向不明。經多方查找到劉某后,地利公司稱劉某否認代公司借款的事實。雙方對劉某在公司內借款進行了確認,并與其他人達成《債務確認與清償協議》。
就上述3000多萬存款流失,地利公司與棗園村委會交涉未果后,2014年1月,前者將棗園村委會、秦農銀行未央支行等告上了法庭,要求相關款項返還至共管賬戶內。
巨款被套走
銀行未核查出假章
劉某是如何瞞過棗園村委會和秦農銀行,將共管賬戶中3500萬元巨款轉移至自己個人賬戶名下的呢?另一裁判文書顯示,原來這是由棗園村委會相關人員配合下共同完成的。
西安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涉及的另一刑事案的法律文書指出,2011年8月11日,劉某與棗園村委會主任李某及相關人員,一同前往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以地利公司“城改前期費用”、“周轉借款”名義申請辦理轉賬2000萬元,并向該中心提供了加蓋“西安地利置業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上面還有李某簽字同意的代收入憑證。
在明知轉賬不符合程序、缺少黨支部書記簽名的情況下,上述農村財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仍違規辦理了轉賬業務。事后,報賬員前往秦農銀行未央支行填寫支票,在加蓋了棗園村財務章、村委主任李某私人印鑒、劉某私人印鑒后,把村委會賬戶內的3800萬元分兩次轉入了劉某的個人賬戶,事后棗園村賬戶內收到名義還款300萬元。
經過鑒定機構對劉某印鑒、財務專用章鑒定后發現,上述印章與在銀行中預留的并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書顯示,因秦農銀行未央支行未能核查出轉賬支票上所蓋印鑒與預留印鑒不一致等因素,地利公司相關3500萬元資金被套走,地利公司對秦農銀行、棗園村委會等相關方進行起訴。
秦農銀行
被判承擔40%責任
在地利公司起訴后,一審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判決,要求棗園村委會賠償地利公司支付的定金3500萬元,秦農銀行方面對上述35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秦農銀行方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判決生效后,地利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2016年11月從秦農銀行賬戶中扣劃人民幣3500萬元。
在被強制執行3500萬元的扣款后,2017年3月,秦農銀行再次提起訴訟,對棗園村委會、未央宮街道辦及劉某行使追償權。
秦農銀行的上訴經歷二審。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既有民事判決認定,未央宮信用社作為金融機構,有義務保障儲戶存入資金的安全,對于儲戶的資金使用負有更為嚴格的審查義務。秦農銀行未央支行在辦理高達2000萬元、1800萬元的大額轉賬過程中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未對兩張轉賬支票上所蓋“劉某印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符進行嚴格審查,致使涉案賬戶資金流失,具有明顯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該案中秦農銀行未央支行與棗園村委會雙方應承擔各半責任。現銀行方面已實際承擔了全部責任,超過自己應付責任的份額,故其有權向棗園村委會追償3500萬元的一半即1750萬元,棗園村委會應承擔50%責任。
一審判決后,銀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訴。陜西省高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秦農未央支行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大小。
法院認定,鑒于本案劉某印鑒需借助檢驗儀采用顯微觀察及重疊比對檢驗,方能發現印文的細微特征差異,應適當減輕秦農銀行的侵權責任,由秦農銀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故二審法院判決棗園村委會支付秦農銀行2100萬元損失及相關利息。
此后,秦農銀行未央支行提起再審,但于今年9月22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并作出了本案的終審判決。該法院指出,本案中如棗園村委會嚴格依照與地利公司的合同審核款項用途,不向秦農銀行提示付款;如秦農銀行審慎比對劉某印鑒與預留印鑒,審查出兩枚印鑒不一致,案涉3500萬元就不會流失,故維持原判。
據西安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出具的一份裁判文書顯示,此案涉及的未央宮農村財務服務中心主任王某、會計趙某、任某等人因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而此案中的地利公司原總經理劉某,故意犯罪后攜款潛逃,截至2018年12月仍屬在逃,已作另案處理。
責任編輯: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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